知识产权法(著作权)-2案例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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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2案例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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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与限制,1,一、著作权内容,1996年8月,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北京在线”网站,后被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接收。
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就将其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为此,上述作家认为,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在上述案件中,世纪互联公司究竟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
2,著T10,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
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
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
()A.乙B.丙C.丁D.丙和丁,4,答案:
B本题考核著作权的行使与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签订了赠与合同,该合同有效,但是标的物并没有实际交付给乙,因此,乙不享有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后甲又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交付了书稿,因此,丁取得了该书稿原件的所有权。
著作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据此可知,甲书稿原件的发表权应该由其继承人丙行使,而非由原件的所有人丁行使,只有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才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5,提示,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表演权。
作品的表演者只有“表演者权”,没有“表演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
表演权所控制的表演包括“活表演”与“机械表演”两类。
活表演指公开在舞台上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直接表演行为。
机械表演指将活表演录制于唱片、影片、光盘上之后,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方式。
6,提示,表演权只控制公开表演,非公开表演属于合理使用。
表演权只能控制营利性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所谓免费表演,指表演者没有收取报酬,观众没有支付费用的公开表演。
7,举例说明,8,A创作了歌曲*,B进行表演,C将B的表演制作成DVD。
D咖啡厅购买了*DVD,在营业厅用影碟机进行播放。
本例中,D用影碟机播放*歌曲的行为,属于公开机械表演*行为,且不属于免费表演,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表演权由A享有;B作为表演者,仅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权”,而不享有“表演权”,C作为录音制品制作者,也不享有表演权。
因此,只有A有权请求D承担侵犯表演权的责任,而C、D无此权利。
某歌厅购买了若干正版卡拉OK光盘后,未经任何人的许可,直接将该光盘用于其经营活动。
对该歌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合法使用B合理使用C法定许可使用D侵权行为,9,答案D。
某歌厅虽然购买的是正版的卡拉OK光盘,但其未经任何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播放光盘的行为属于行使机械表演的行为,侵犯了歌曲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10,作曲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雪花飘飘,唱片公司乙经甲同意并请歌星丙演唱,将该歌和其他歌曲一起制作成DVD唱片。
某酒店将合法购买的该正版DVD唱片在其咖啡厅播放。
关于该酒店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表演权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D合法行为,11,答案BCD。
作曲家甲享有歌曲雪花飘飘的表演权,酒店的行为属于对雪花飘飘的机械表演,且未经著作权人甲的允许,侵犯了表演权,A正确。
表演权只能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者丙、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乙都没有表演权,酒店播放DVD的行为未侵犯乙、丙的权利,B、C、D均错误。
12,画家甲将其未发表的一幅绘画作品原件赠与好友乙。
乙将其挂于室内。
丙在乙家中做客时,向乙提出欲租该画展出30日,愿支付报酬500元,乙同意。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B.乙的行为合法,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发表权C.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展览权D.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出租权,13,答案:
A著作权法T18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4,游戏侵权第一案金庸小说改编手游纠纷,15,分析,16,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结论,17,02,“定时播放”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即兜底条款。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
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荣誉权D隐私权,18,ABD。
谢某对创作的求爱信享有著作权,求爱信虽为何某读了一万遍,但尚未公开,何某将求爱信公之于众的行为侵害了谢某作品“求爱信”的发表权,A正确。
未经允许,将他人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为“典型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B正确。
何某没有剥夺或者侵害谢某的荣誉,C错误。
擅自向社会公开披露权利人不愿第三人知道的个人讯息,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D正确。
1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B广播权C表演者权D发行权,20,答案:
AC。
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甲作为歌曲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甲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作为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犯了甲作为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正确、C正确。
受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彩铃,换言之,因此乙公司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广播权,B错误。
乙公司传播彩玲的行为没有伴随作品载体所有权的移转,不属于侵犯发行权的行为,D错误。
21,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
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DVDCD。
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
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22,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判决:
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广东音像公司、豪盛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23,点评,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24,探讨:
“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对春晚“独创性”的理解春晚中的各个权利人及其利益的平衡(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过央视播出的春晚视频并非汇编作品,25,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
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
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
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
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同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
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
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
在电影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
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26,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北影学院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电影学院的行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讨论,27,
(二)法定许可,28,法定许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但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排除此种使用。
第五章著作权利用、管理及法律保护,29,一、著作权利用,作曲家杨某将其创作的歌曲夏日的夜许可给某歌唱家乙演唱,并约定在10年内只允许乙一人演唱。
后来,另一歌唱家丙也希望在舞台上演唱此歌曲,于是杨某又许可给丙演唱。
乙知道后,与杨某和丙发生争执。
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涉及著作权利用的方式及规则问题。
30,7首音乐电视作品赔了7000元,31,中国音集协经著作权人滚石公司授权取得了该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和广播权,陈某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与中国音集协主张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的摆渡人的歌、不愿一个人、刀剑如梦、花儿、明天我要嫁给你、你喜欢的会有几个、浓情化不开(粤),系以营利为目的且未支付报酬,陈某也未举证证明其放映行为取得了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国音集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陈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作品的性质、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以及陈某的经营规模、侵权作品的数量和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陈某赔偿中国音集协经济损失7000元。
我和你引纠纷,因认为2008北京奥运主题歌我和你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山东大学副教授王瑞华与土家族男子张明仁,将2008北京奥运音乐总监、作曲家陈其钢以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
32,争议双方观点,原告:
陈其钢对她以及张明仁的作品,是将内容改头换面,经加工、压缩、提炼后剽窃的。
根据三首歌词的比对可以看出,陈作品中直接抄袭的词句,有王瑞华作品中的“我和你”、张明仁作品中的“心连心、同住地球村、相会在北京”。
间接剽窃的则包括张明仁作品中的“心连心”与王瑞华作品中的“我们的心/却已紧紧相连”。
33,争议双方观点:
陈说,奥运歌曲是他独立创作完成的,并提交了各版本的修改稿证明自己的说法。
陈提出,自己不是奥组委歌曲征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未参与歌曲征集活动,也没有接触过王瑞华等人创作的我和你。
此外,陈还提出,奥运会上使用的我和你与王瑞华的我和你相比,在歌词表达方式上差别极大,完全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征歌办官员也在提交法院的证据中表明,征歌办当时只提供过47首精选的作品给陈其钢,那里面不包括王、张的作品。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称,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合法授权出版的,已尽到注意义务。
34,经法院查明:
王瑞华的我和你歌词为,“我和你,也许从未见过面;我们的心却已紧紧相连;我和你,说着不同的语言;微笑已把我们紧紧相连;同一个世界连着你,同一个梦想连着我,世界与梦想连着我和你”。
张明仁的奥林匹克北京的歌词为,“手牵手,心连心,我们不陌生;五环下点燃圣火,相聚在北京;根连根,亲又亲,同在地球村”。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题歌我和你的歌词为,“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为梦想,千里行,相会在北京。
来吧朋友,伸出你的手,我和你,心连心,永远一家人”。
35,法院认为,三首歌曲不存在实质性近似,王瑞华提出的“我和你”等表达,是公有领域的常用表达,而且这些表达在奥运歌曲我和你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而张明仁的作品中有三句与奥运歌曲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但在作品中出现的位置却不相同。
因此,法院认为陈其钢的作品与王瑞华和张明仁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的近似,并驳回两人的起诉。
36,假冒他人署名侵害了被署名人的什么权利?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案1993年10月27日,被告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副毛泽东肖像,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
拍卖前,吴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这幅画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
但是上海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该画系吴冠中作品,致使该伪作以高价竞买成交。
吴冠中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38,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B.丙承担全部责任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39,【答案】C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0,百度文库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011年3月15日,50多位作家和出版人联合发布了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对百度文库的版权侵权行为予以声讨。
3月24日,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就文库盗版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知名出版经纪人路金波发布3.24谈判破裂六代表告百度书。
3月30日,百度文库在规定的时间里删除了绝大多数非授权文学作品,同日,百度文库上线了版权合作平台,提出与版权方进行付费分成、广告分成及对版权方的宣传支持等合作模式。
自此,从3月15日开始的出版业、作家与百度文库的版权纠纷暂告一段落。
41,“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42,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OF1998)(简称DMCA法案)。
后来避风港条款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判定。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procedure)。
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是对网络中介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的限制。
“避风港原则”,4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T2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4,如果侵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服务商就不能以不知道来推脱责任。
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
该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按照这种理论,即使网站上的一些内容不是由运营商自己上传的,但只要这些内容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地属于盗版,那么运营商就应当主动予以删除,而不能因为没有收到版权人的通知而拒绝承担责任。
红旗原则,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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