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pptx
- 文档编号:18705510
- 上传时间:2023-10-13
- 格式:PPTX
- 页数:105
- 大小:3.25MB
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pptx
《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学-法律法规及特殊管理药品.pptx(10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PPT模板下载:
行业PPT模板:
节日PPT模板:
PPT素材下载:
PPT图表下载:
优秀PPT下载:
PPT教程:
Word教程:
Excel教程:
资料下载:
PPT课件下载:
范文下载:
试卷下载:
教案下载:
PPT论坛: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前言/PREFACE,医院药学是以药学理论为基础的,以指导患者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一门现代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前言/PREFACE,临床药学:
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
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如何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从事临床药学服务,目录/Contents,01,药师下临床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1,咨询与决策的界限,医药分业的真正内涵,取证,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是否建议,是否直接危害健康,点击输入本栏的具体文字简明扼的说明分项内容。
药品标外使用(off-labeiuse),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适应症调整:
如痛可宁(卡马西平),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2,用法用量调整,要素,行业规范(临床用药指导原则、专家共识)的作用,指导临床实践,无法律地位,行业内强制执行或者自愿执行,在中国如何完善,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3,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4,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五大基本原则法律证据民事证据vs刑事证据1.证明是法律事实,而非原始事实;由一般材料(事实痕迹)通过法定程序与一个规则将其转换为能够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
2.证明案例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4,法律救济:
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司法救济:
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救济: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药师下临床需注意的法律问题04,0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1月15日),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号(1989年1月13日),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1年2月28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9月15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6月1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8月1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6年6月1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007年12月6日),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号,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5月1日),中国国家处方集(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卷)(2010年版)卫医政发201010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1号(2011年7月1日),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发政201111号,03,重点药物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关于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42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医政发20087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关于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8月18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323号,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3号,04,具体内容介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门诊药房实行大窗口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配制中心(室),实行集中配制和供应。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
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药物安全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二、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药学工作,培养临床药师,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1.临床药师资质:
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2.临床药师主要职责:
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进行药物治疗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协调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全国人大,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号,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种植、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授予(流程)及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处方权,医疗机构下发红头文件,定期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开具处方,药剂科(发药窗口)留存医生名单及签字留样,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五专管理一定:
即结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总结出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一定即定点采购,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药品采购员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药品采购员负责印鉴卡的保管、更换。
药品采购员凭印鉴卡在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制定三级管理网络基数,定期采购,保持合理库存。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印鉴卡”管理:
药学部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辖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要求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
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管理:
药库、各调剂部门及需要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科室贮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库(柜)、专人负责,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需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入库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
领用: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储存: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专库应符合:
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调配和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日清日结”。
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安全管理:
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
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机构发现被盗、被抢、骗取、冒领药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过期、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
过期、破损的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统计汇总后经主管院长批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123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79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追踪方法学管理之使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日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要求各级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
2010年卫生部文件再次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目的: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处方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应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在药品名称之前写。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处方的开具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十三、二十四条处方限量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保存登记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追踪方法学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处方点评,不规范处方,超常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药学 法律法规 特殊 管理 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