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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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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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解析,主讲人:
于宁抚顺职业技术学院食品生物技术专业,PART-01,第一部分,近年来重大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MAJORFOODSAFETYINCIDENTSINRECENTYEARS,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公众关注自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瘦肉精、孔雀石绿、甲胺磷中毒,张北毒菜、2010年海南毒豇豆事件,香河毒韭菜、团鱼、鳝鱼避孕药添加,三聚氰胺毒奶粉,儿童性早熟,广州绿色和平组织入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太大技术壁垒、欧盟动物源产品封关、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政府强化职能需要促进产业发展和维护公共安全政府转变工作方式的需要依法行政,出台背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01,02,04,05,03,07,08,06,10,11,09,问题的症结,01,产地被污染了:
本底污染(富矿区)、外源的工业污染、农业内源的种养及农业化学品污染,02,有意无意地违禁使用和滥用农业投入品,03,生产过程不规范:
苗种选择、种养措施、采后处理、分等分级等,04,市场准入制度没有建立,05,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信息不对称,06,政府不重视,重视了又无法可依、投入不足,PART-02,第二部分,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一些概念,WEEATSOMETHINGSAFE?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什么是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关于别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定,指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别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也就是开放市场的问题。
为保护国内企业的生产免受进口商品的冲击,多数国家都对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行业进行限制,不让外国商品无限制地进入本国。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类:
一是征收关税,二是各种非关税措施,即非关税壁垒,如提高质量标准等绿色壁垒。
当前在推行农业标准化过程中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与WTO的市场准入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而是促进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产品质量提高,保障人民消费安全,增强生产者、消费者质量意识,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的重要手段。
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严把市场入口的产品质量关,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入市场,不合格的拒之门外。
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人民消费安全,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为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确定适当的市场范围。
根据实行准入的市场范围,市场准入可分为两个层次,既实行广义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在具体的某个市场实行准入制度。
广义的市场准入,是在某个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以地区大市场的概念,制定许可进入本地区的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农业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进行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北京市政府实行的肉菜放心工程等,都是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为基础的。
当前各地实行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控制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保障人民消费安全的目的。
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产品标准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对蔬菜实施监测的13种农药:
甲胺磷、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和百菌清。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是哪个机构负责?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办理机构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是农业部直属的正局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经过哪些环节?
1、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包括产地环境监测),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2、省级承办机构接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报材料后,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核实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3、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专业认证分中心对省级承办机构提交的初审情况和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复查,对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的可行性、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检验报告的符合性进行审查;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专业认证分中心审查情况,组织召开“认证评审专家会”进行最终评审。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是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禁用或限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及其它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物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绿色食品必须出自优良生态环境,即产地经监测,其土壤、大气、水质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2、绿色食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即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绿色食品相关生产资料使用准则规定,生产操作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3、绿色食品产品必须经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检验,其感官、理化(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和微生物学指标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4、绿色食品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要求,并按相关规定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怎样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1、申请人向所在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办)提出认证申请;2、省绿办组织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3、省绿办委派检查员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4、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部门对产地进行环境监测;5、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专家对省绿办上报的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核;7、绿色食品认证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认证评审:
8、中心颁发证书,并进行公告。
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这一词是从英文OrganicFood直译过来的,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
有机食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1、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该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2、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3、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怎样申请有机食品的认证?
1、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2、填写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认证机构审查材料并派遣检查员实地审查(包括产品抽样);4、检查员将实地检查报告报送颁证委员会;5、颁证委员会根据综合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为:
(1)同意颁证
(2)转换期颁证或有条件颁证(3)不能颁证6、签定标志使用合同并颁证。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关系,PART-03,第三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容解析,立法过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过程中,各地提出了法规缺失的问题,农业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2003年,国务院正式列入立法计划,6月农业部成立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2004年1月,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送审稿,1月30日正式上报国务院,200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18/10)、20次(25/02)21次(25/04)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4月29日全委会表决通过法律草案。
立法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国情农情核心: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目标:
保障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解决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从农田到市场全程控制现代农业的雏形,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
(一)立法目的明确和功能突出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维护公众健康;3、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产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广泛,涵盖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立法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使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2条)(三)主体方面的规定(第3条第10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纳入规划、安排经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组织宣传;2、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单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监督管理权、指导权、检查权、通报权、发布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特点,法律框架,共八章,五十六条,共10条(第一条到第十条),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消费者判断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制定要求、修订要求和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
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源头。
不符合标准的产地环境中不可能生产出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共5条(第十五条到第十九条),空气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大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有害程度,超过了环境质量标准和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活条件,对人和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凡是能使空气质量变坏的物质都是空气污染物。
水水污染,铅污染急性铅中毒目前研究的较为透彻,其症状为:
胃疼,头痛,颤抖,神经性烦躁,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人事不醒,直至死亡。
在很低的浓度下,铅的慢性长期健康效应表现为:
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
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
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超过农药影响),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
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
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有毒有害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是由于污水灌溉、大气沉降物和施肥等因素带入。
三条途径对比,由肥料带入土壤的重金属是最少的,各地区差异性不大,大气干湿沉降和灌溉水因素带入的重金属量相差较大。
尤其是工业城市和冶炼企业周边,由大气干湿沉降和灌溉水因素带入土壤中重金属量可以达到施肥带入量的几十至几百倍。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
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农产品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地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或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才能保证消费安全。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共8条(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七条),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依法通过行政许可,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强制性记录,方便于行政控制和监督)。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度(重点是行政服务和行政支持)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实施农产品追踪和溯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共5条(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主要对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保鲜剂等使用要求、转基因标识、检疫标志与证明和农产品标志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是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
本法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授权、责任与手段相匹配的原则,规定了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
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属行政规范)。
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4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5销售农产品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主要对禁止销售要求、监测计划与抽查、检验机构管理、复检与赔偿、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事故报告、责任追究、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
共10条(第三十三条到四十二条),第六章监督检查,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情形,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019,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018,2015,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016,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2017,LOGO,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2条(第四十三条到五十四条),主要对监管人员责任、监测机构责任、产地污染责任、投入品使用责任、生产记录违法行为处罚、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处罚、保鲜剂等使用违法行为处罚、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冒用标志行为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十一、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十二、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附则,共2条(第五十五条到第五十六条)主要对生猪屠宰管理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法律解析,三个关键,争议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六个禁止,六个关系,两个支持,五个遗憾,法律突破,涉及主体,两个引导,基本制度,八个不得,三个鼓励,40个应当,涉及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公众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任何单位、个人和相关当事人,法律解析,法律解析,职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经费(第4条)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第5条)加强知识宣传,引导生产者、销售者加强管理(第10条)批准禁止生产的区域(第15条)加强基地建设并改善条件(第16条)事故报告与处理(第40条),在法条中出现35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涉及主体,1、县级以上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部设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3、部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4、各级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5、省市县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分和调整6、县级以上建设各类标准化示范区7、部省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8、部省对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9、县级以上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引导10、县级以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法律解析,法律解析,涉及主体,11.部省及授权质检机构资质认定和审核12.县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13.部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14.县以上对不符合标准农产品的查封扣押15.县以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16.县以上处罚权17.县以上因检测结果错误,依法赔偿18.各级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9.各级各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条中出现35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六个禁止,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8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8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25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17条),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24条),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32条),法律解析,八个不得,生产企业与合作组织自检中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33条)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35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第34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34条)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36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37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52条),法律解析,三个鼓励,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24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38条),两个支持,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第8条),01,02,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
(第9条),两个引导,WPS,A,B,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9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第8条),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的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质检:
标准/认证/进出口;卫生:
标准;工商:
市场主体及除批发市场外的销售违法行为查处;环保:
产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商务:
生猪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制度,六个关系,WPS,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扶持的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生产者自律之间的关系,市场准入中产品准入和主体准入的关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小规模生产和组织化生产之间的关系,原则性规定和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三个关键,01,法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从农田到市场”整个链条的监督地位,而不是就生产管生产,03,法律厘清了政府的责任、定位和角色,明确了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02,法律坚持了责任与权力、责任与手段的一致性,避免有责无权、无手段的尴尬局面,主体准入:
认可质检机构投入品监督抽查和信息公布产品检测和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生产记录、包装、标识、标志、进货查验对产品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责令改正、罚款追究责任人,工具与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能承担的工作(34条),应具备条件(35条),承担责任(44条),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考核合格经计量认证合格,监督抽查检测,伪造检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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