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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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家庄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郑颖,政务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专题讲座,1,2,“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行政权实行监督的原则或制度。
3,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
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
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依据: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国办发20083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9号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公告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主要内容:
5,第一部分,概念及特征,6,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概念,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第二条,把握特征:
1、相关性:
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三需要原则)排除:
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8,特殊:
研究课题类申请,2、对外结论性,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排除: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把握特征:
9,3、现成性,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履职过程制作或者获取的)排除:
需要加工、汇总、重新制作的信息。
需要组织收集的信息。
把握特征:
10,第二部分,适用原则,11,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的情形:
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
(一)公开原则,12,部分公开的情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平衡原则,对涉及隐私权的政府信息的公布,一般应征得隐私权当事人的同意,其不同意则不得公开。
(二)平衡、比例原则,1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根据平衡原则,在申请人要求公开,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使隐私权当事人同意让相应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公开。
比例原则,如果相应政府信息公开或不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则应根据比例原则,确定公开和保密何者利益更为重大,如果公开利益更为重大,不公开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即使隐私权当事人不同意公开,也应予以公开,但应选择对当事人隐私权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公开。
14,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实践中要注意:
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接受隐私权当事人不公开的意见和要求,在协商后仍坚持公开,隐私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除非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应信息,应等待行政复议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后再正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
必须公开而公开又必然损害隐私权当事人的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和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对隐私权当事人给予公正补偿。
15,即: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对于申请人提出一大堆申请需要进行细分或归并的,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即“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一事一申请原则,16,案例:
2012年4月21日,黄某向某市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美林街道下角所在区域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征地批文(包括征地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公告文件、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因无法联系到黄某,遂电话告知某县政府信息公开办予以办理。
17,上述案例中,黄某要求公开“美林街道下角所在区域进行拆迁和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包括征地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文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公告文件、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其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为“一事”,征地批文与“一书四方案”等申报材料为“一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分别为“一事”。
当然,征地批文与“一书四方案”等申报材料也可以再细分为“两事”。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看公开主体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则可以再细分为“两事”;如果一致,则不需要细分。
18,第三部分,办理程序,19,书面形式,信函网络:
数据电文形式现场:
申请书。
申请人口头提出,受理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
(一)申请,20,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关联性证明文件),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21,注意事项:
1、要求申请内容明确;不明确的告知及时补正。
2、申请表或申请书上若有修改,要求申请人在修改处签名,以防申请人事后否认。
3、出具登记回执,明确收件时间。
4、留下送达地址。
5、注意每天查看对外公布的指定受理邮箱,及时处理。
(二)登记受理,22,工作要点:
1、要求明确申请内容。
2、指导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
3、告知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补正告知,23,注意事项:
1、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2、补正告知属于程序性行为,不要以信息公开答复书(决定书)的形式作出。
3、如果补正通知书不合理,会被撤销。
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李健雄诉称:
其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以申请编号11060100011予以确认,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成功,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案例评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审核事项:
(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需补充资料;
(二)是否属重复申请;(三)是否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四)是否为现有的信息;(五)是否属于本部门的公开范围;(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七)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八)其他按规定应审核情形(如关联性证明材料、更换办理单位等)。
(三)审核,25,类型:
不予提供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四)答复,
(1)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6)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7)当事人重复申请的政府信息,1、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27,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1)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要点:
一、以答复书形式处理。
二、在答复书中要简单分析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等,告知当事人该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并对其咨询等要求,可以作出简单指引。
三、以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告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案例:
叶某在楼下摆桌子散发广告,上楼取广告传单时,该区城管执法局正好进行路面占道经营检查,遂将叶某的桌子作为无主物带走。
叶某不服,想到法院起诉城管执法局,但又觉得证据不足,近日遂向城管执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评析】此案中,虽然城管执法局将叶某的桌子扣押,但这种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需要制作、保存关于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
叶某要求公开“搜走楼下桌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实质上是以咨询的方式对城管执法局执法行为提出质疑。
对于这种情形,建议叶某直接到法院,针对城管执法局的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城管监察局所在的区政府或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的主要情形:
(2)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内部管理信息注意:
内部信息外部化,是否直接影响权利义务。
过程性信息讨论研究、请示汇报、审查批准、会议纪要等属于过程性信息。
尚未批准的信息,即正在批准过程中的信息。
注意:
过程信息确定化,经过批准的结果性信息,已经确定,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需要加工、汇总、重新制作的信息。
需要组织收集的信息。
处理要点:
(2)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建议以答复书形式处理。
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实质上,行政部门不负有适用条例处理的法定职责,故答复告知即可。
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第五条:
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告知法律依据:
国办发20105号第二点告知复议、诉讼权利,三安全一稳定条例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两秘密一隐私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处理要点:
答复书告知。
说明非本机关职责,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指引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咨询或申请公开。
(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制作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保存的行政相对人的政府信息:
保存机关负责公开。
指引错误,可以撤销。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法律内涵,国务院法制办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中明确:
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也就是这一政府信息自始至终不曾产生,根本谈不上能否该当公开,对此,行政机关该当告知请求人该政府信息本身不存在。
据此解释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当属于自始至终不曾产生、未经保存的信息。
处理要点:
答复时候要告知不存在的原因和理由,诉讼和复议中,要对理由负举证责任。
注意提供已经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34,(6)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信息,已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适用档案法。
依据:
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七条: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理要点:
答复告知移交档案馆的事实,告知依据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注意:
存放在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的政府信息,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即可申请公开,并采用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予以提供(如纸质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电子件等)。
依据:
国办发200836号文(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7)重复申请的政府信息,处理要点:
告知重复的情况告知国办的规定作出不予重复答复的结论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2、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1)公开为原则、不予公开为例外除了上述可以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之外,均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公开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处理要点:
制作决定书。
(条例21条第
(1)项)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条例26条)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要点:
不能以不符合三需要为由拒绝公开。
制作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获取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期限。
(2)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尚未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
对行政部门没有进行主动公开不服,不能直接进行诉讼、复议,但是可以投诉。
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应注意的程序问题,期限:
1、当场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当场答复注意事项详见登记受理)2、限期答复(最长30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排除: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规定的期限内。
(四)答复,41,注意说明理由,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举证”存在问题:
一是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极简、模糊笼统甚至不说明理由,缺乏事实认定,直接根据某某规定作出结论。
二是答复内容过多,堆叠理由,认为“总有一款能套上”。
三是答复前后矛盾。
注意正确适用依据,建议:
要引用具体条文。
如:
根据条例、规定等相关规定。
引用条文不能张冠李戴。
尽量不要仅仅引用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关于送达,种类:
直接送达、特快专递、留置、公告实践存在的问题:
1、未留存证据。
2、电话通知申请人当面领取答复,申请人却迟迟未来领取。
建议:
1、申请时,要求当事人留下有效送达地址,同意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2、采取有据可查的送达方式,注意留存证据。
3、如申请人迟迟未来领取答复,采取邮寄等方式主动送达,不要被动等待。
ThankYou!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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