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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评论2005年第10期
关于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李伟宁蓝常高
摘要:
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均衡、协调增长是各级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最主要目标,也是税收调控的基本任务之一。
当前,因地制宜,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已经成为中央政府总体政策体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政策无疑也成为政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税收不仅是改善投资环境、引导资金流向的重要杠杆,而且也是弥补投资环境不足的重要因素。
笔者试图通过介绍国外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中税收政策实施的分析,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加强税收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商品市场需要有“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畅销。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道理也一样,有合格的、优质的人力资源,合适于市场需要的人力资源,才是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起点。
人力资源市场的运转还需要顺畅的引导或者中介机制,在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牵线搭桥,促进市场顺畅地运行。
在这些方面,税收应该发挥而且也能够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
本文试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况,就上述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基本要素和核心机制
什么是人力资源?
从一般意义上说,目前已经可以或者未来即将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或者为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的人口都是人力资源。
通俗的说,只要有工作能力或者将会有工作能力的人口都可以视为人力资源。
对人力资源范围的界定,各国不尽一致,或者说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也不尽一致,主要是因为经济活动人口中涉及的两个时限不尽一致。
一个是起点工作年龄,如16岁或18岁;二是退休年龄,如55岁或60岁甚至是65岁或70岁等。
当然从更广义的角度上说,70岁以上者仍然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也可视为人力资源。
不过,根据中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本文所关注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人口。
为使研究具有前瞻性,对于即将进入就业阶段的人口,也考虑在人力资源的范围之内。
不以“劳动力”而以“人力资源”作为本文的核心概念,不仅在于后者涵盖的范围大于前者(说起“劳动力”,一般人们往往仅指那些蓝领劳动者),更重要是在于后比前者更加强调对人的潜能充分开掘、合理配置和运用。
从“人力资源”这一概念在中国得到认可的本身,是对人的价值认识上的一次革命性转变。
以下的一种共识近年来已经逐步在全社会形成:
劳动力的存在,不再是社会的负担,而是一个社会最可宝贵的资源;充分加以开发,使之成为创造社会财富最核心的力量源泉。
在以往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被形象地比喻成为“一块砖”,在安排过程中是“要想哪搬就往哪搬”,难以实现充分地挖掘人力资源丰富而巨大潜力,进而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为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优化配置开辟更为广阔的前景。
但是,由于中国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形成较晚、发育不足,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还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原有体制得惯性作用使然。
在谈到人力资源的时候,我们还注意到与其相关的另一个概念:
人力资本。
所谓人力资本,是体现在人身上的资本,即对生产者进行普通教育、职业培训等支出和其在接受教育的机会成本等价值在生产者身上的凝结,它表现在人身中的各种生产知识、劳动、管理技能、创新能力和健康素质的存量总和。
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本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
前者侧重于有待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地人口原有状态;而后者强调的是已经受相应培训的劳动者所拥有的综合能力,并且已经将这种综合能力投入创造财富的阶段。
中国目前就业形势严峻,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充分开发和利用极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使之得以顺利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其价值,转换成为可以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人力资本。
所以本文关注的重点是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也即人力资源的开发,以及促使其起步走向市场。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核心,是建立并形成一个对人力资源市场各个参与方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概括地说,人力资源市场各个参与方大致上有如下几方面:
(一)人力资源提供者
通俗地说,就是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以及即将进入就业行列的人。
虽然从理论上说凡是有劳动能力者都有可能成为人力资源,但是那些没有劳动意愿的人和那些以非法活动为业的人,并非为社会创造财富或为社会作出有益贡献,甚至破坏社会财富的创造,所以他们不属于人力资源的提供者。
即将进入就业行列的青年学生、正在接受各类就业培训的人,也将向社会提供出他们的人力资源,所以他们属于潜在的人力资源提供者;他们的规模和素质水平往往影响运行中的人力资源市场,因而市场必须考虑他们的各方面因素。
自我雇用的劳动者也人力资源的提供者。
自我雇用,同样是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也是一种市场活动;选择自我雇用,实际上是他们与市场博弈的结果。
(二)人力资源需求者
指的是雇用劳动力的单位。
这是潜在的人力资源可能变为现实人力资本的载体,是人力资源得以实现其创造财富的价值的天地,因而是人力资源市场最关键的主体。
其雇用劳动者的数量、选择劳动者的条件和使用劳动者的机制,都影响人力资源市场的走向。
同时由于雇用劳动力的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本单位的人力资源的引进和管理,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培训劳动者的职能,所以,它与社会上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联系。
(三)培训机构
指的是为开发人力资源、造就一切合格劳动者的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
没有这样的组织对人力资源进行开发,人力资源只是停留在原始状态或者低水平的自悟状态下,难以获得更好利用,因而也难以被市场所认可和接受。
对于现代市场经济而言,由于技术快速发展升级,学习和接受培训在很大程度上伴随着劳动者的终身。
培训机构的设置及其激励机制如何、培训机构的培训水平如何,都牵动着人力资源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者市场的活跃程度。
(四)独立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各类中介机构。
尽管目前党政部门(劳动、教育乃至妇联和青年团等)也在履行着对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但在这里主要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民营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
它们是人力资源提供者和需求者的桥梁,发挥着沟通人力资源市场这两大主体的职责,使其得以顺畅交流。
但目前由于诸多因素困扰,人力资源市场在这一环节的“肠梗阻”现象最为严重。
二、目前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税收支持的主要缺陷
十多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和向城镇转移加快,我国就业的市场化进程也在加速,就业市场化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
为适应这样的形势,我国不断出台一系列促进就业的各方面政策方面,其中包括了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在促进社会就业增长、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等方面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诸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还滞后于形势的需要。
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在人力资源市场远未成熟的今天,需要包括税收在内对各方面政策人力资源市场各个参与方加以激励与引导。
就现实的税收制度而言,对于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不仅存在支持不够之处,而且还有某种程度的压抑。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培训环节上税收支持不足的几种表现
在中国目前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的主要难点,就是存在大量的刚刚走向市场、技术水平低、在市场适应性较低的劳动者。
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就必须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
但是由于多年来对教育认识上的种种误区,使得解决这些问题举步维艰。
正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指出:
“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质量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不管有些人是否愿意承认,但当前的社会上依然存在这样的事实:
一些国有教育机构由于可以控制高度垄断的优势教育资源,自以为所“出炉”的学生是“皇帝女儿不愁嫁”,在自身发展战略方面不思进取,对课程和教育方式不思改革,所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功底不扎实、实际技能低下,远未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前开发人力资源最大障碍是存在这样的一些观念:
一是认为大学重要于中小学,学历教育贡献大于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二是国有的教育机构重要于社会上民营的教育或培训机构;三是民间的培训机构是营利机构。
这些观念,深刻地影响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的制定。
针对教育的税收政策而言,就明显地体现这样的一种思维。
具体表现在:
(1)对非学历教育存在不公平待遇。
在现实中,一些针对性强、高起点的非学历教育对人力资源培育的贡献,并不比时下某些学历教育差。
然而,现行税法对各类学历教育实行免税,而对所有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则征收3%到营业税。
同时,虽然税法并不规定劳动部门属下的培训机构不必征税,但在很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征收营业税只是面对社会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在税费领域以外,公营与私营教育培训机构已经分别享受不同待遇:
劳动部门属下的培训机构、公办的学历教育机构已经有国家免费提供校舍和场地,国家负责发教职工工资和承担办公经费;而民营的培训机构除了自己出资租用校舍和场地、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承担办公经费,还必须交纳营业税。
这样的双重歧视,使得符合市场经济趋势的民营组织办教育培训的模式,难以与公立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竞争,从而未能有较大的发展。
200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詹姆士•J•海克曼教授指出:
“从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最近许多研究得出的经验是:
允许学校在提高教育机构办学质量上竞争是很有价值的。
如果中国允许更多的民营组织办学,如私营商业学校、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类似机构办学,那么就会创造有效率的教育结构,促进中国人力资本的形成。
”詹姆士•J•海克曼著:
《提升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但是,在我国目前这样局面远未出现。
(2)对已经就业职工的中期培养税收支持力度太小。
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税前按计税工资扣除1.5%,列入成本开支。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由于当前所确定的计税工资偏低,1.5%或2.5%的计税工资总量有限,对于目前正处在产业升级阶段的企业,这些费用远远不够培训的开支。
税收政策的这种限制,往往被企业理解为国家不鼓励进行职业培训。
海克曼教授曾经谈到:
“美国的税收制度倾向于提升人力资本的形成而不是物质资本。
……与正式的教育,尤其是那些需要相当大的学费支出学校教育相比,税收法规还倾向于鼓励工作期间的投资。
”詹姆士•J•海克曼著:
《提升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而我国的税制设计中尚未体现这一点。
(3)对于提供实习的企业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工科的大中专学生、乃至职业中学的学生,进入相应的工厂实习,是其获得实际技能的最重要环节。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对此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因而多少对企业的效益有所影响。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接收学生到厂实习也是一种任务;企业效益所受到的影响并不完全需要自己来承担。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影响的效益和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必须由企业自己承担。
虽然部分学校有一些实习经费,但很少将之作为补偿企业这方面的效益损失。
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愿意接收学生到厂实习:
一是学校老师与企业负责人原先是师生关系,碍于面子;二是企业即将需要相应的技术工人,可以借实习机会物色;三是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实习学生到厂不久后就可以成为企业不付工薪的工人。
除此之外,大部分企业很不愿意接受学生到厂实习。
而时下企业招收新员工,十分强调“有实践经验”或者“有工作经历”,正是对目前大中专毕业生生缺少实习经历的忧虑和最直接的反应。
我国面临的培育技术人才的这种无奈局面,有如“第二十二条军规”《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著名作家约瑟夫·海勒(1923~)第一部长篇小说,出版于1961年,是“黑色幽默”文学的代表作。
作品描述主人公上尉飞行员尤索林,厌恶空军中队的腐败丑行,想摆脱部队回国。
按照第二十二条军规,神经失常者可以解除飞行任务回国,但必须自己提出申请;而凡是自己能够提出申请者则表明其神经健全,因而不可解除飞行任务回国。
此后“第二十二条军规”已进入了美国语言,表示人们处于“无法摆脱的困境”、“难以越过的障碍”,等等。
的怪圈。
转轨时期的制度安排不能衔接原有制度的功能,而企业不愿意承担这样额外的社会责任,就使得相当多的工科大中专学生和职业中学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实习机会,或者是规定的实习时间大打折扣。
于是,许多经过专门学校培养的大中专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时并不成为训练有素的员工。
虽然有各类的技术学院、技工学校,而且阵容并不小,但“技工荒”依然凸现人才缺口180万,“技工荒”成广东经济“软肋”[J].南方日报2004年7月1日。
。
这些现象形成固然不仅是税收的原因,但税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责任也是事实。
(二)在进入就业或者创业阶段的“准弱势群体”,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和支持
我们在以往的研究中曾经指出:
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形式下,激励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成功地独立创业,意义十分深远。
他们当中的一批人没有太多的对计划经济的制度记忆和路径依赖,同时具有较多具有创业激情和创业潜能,但又是缺乏创业资金的“准弱势群体”。
如果他们在创业之初得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将可以较快地启动其创业进程。
当他们完成最初的创业阶段,不仅使自己得以就业,而且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李伟宁、蓝常高:
《关于支持宏观就业方针对税收政策》[J].学术论坛2004(增)。
。
这是激活当前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途径。
目前一些省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比如江西省规定:
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将享受与下岗工人自主谋业同等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在国家的政策层面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属于税收优惠的特殊群体。
一些报道已经证实了大中专学生对这一政策的反应梁晖茹、孙月兰:
《广州仅1名毕业生干个体,只因优惠不多帮助不大》2004年2月23日.。
。
而军转干部、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和特困的城镇失业人员则可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减免税收优惠待遇。
此外,对于大学生在就读阶段的创业行动,也无明确规定有税收优惠。
对于大学生的创业,许多人至今还很不以为然。
有人认为真正出来创业的学生很少,而真正成功者更是寥寥无几,他们忽视了学生创业群体为社会带来的导向性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深远影响。
如今一些赫赫有名的跨国大公司如耐克、微软,就是当年美国校园创业的小企业。
对于中国大学校园中的一些学生创业,是开发人力资源和激发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绝佳途径,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鼓励措施都不过分。
然而目前包括税收政策各项政策,仍然是立足于并停留在解困扶困阶段,尚未关注到这些很有潜力的创业者,还未沿着激发人力资源市场良性发展的方向前进。
(三)对于独立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各类有关的中介机构,税收的扶持还相当欠缺。
具备一定技能的人力资源要走向市场去实现自身价值,在很多情况下依靠畅达信息网和相应的交流机制。
但是,目前承担这样职能机构仍然呈形成“二元”格局:
承担国有部门的劳动力资源管理的劳动局,除了国家负责盖办公楼和办公费用,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而民间成立的各类职业介绍所、劳动力中介机构,不仅要自己租房、支付员工工资,还需要交纳5%的营业税以及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
“二元”格局下的一些民间职业中介机构,其负担之重、运作之艰难是不言而喻的。
而这些税费和各项成本开支毫无疑问必须转嫁在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身上。
一些相对规范、信誉相对较好的中介机构,收费较贵,囊中羞涩的求职者只好望之却步。
而另外一些中介机构,由于开支大、利润太薄,只好选择坑、蒙、欺骗等手段,可以说是毫无信誉可言“黑中介”。
此外,各个中介机构之间为自身利益,互相封锁信息。
目前虽然已经出现的一些“人力资源网”,起到了一些职业中介的作用,但除了大中专学生和少数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以外,大多数普通求职者既没有条件也尚未知道如何从网络中获取信息。
凡此种种,使得人力资源市场大量信息不真实、不能畅通传递,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
这样“肠梗阻”的格局,直接受害的固然是求职者,它增大了求职者搜索有效信息的成本;间接受害的则是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主体高度不信任,最终是阻遏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传递人力资源的信息,引导人力资源朝着有效配置的方向走,本身带有公共服务性质。
在其起步之初,国家理当应该采取一切措施扶持,使之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尽管目前这种状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是单单税务部门一家可以解决问题,但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加以扶持无疑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三、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几点设想
在现代经济中,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经过开发人力资源转换成为优势的人力资本,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经济资本。
人力资本存量的增长是现代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引擎”,尤其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前期更具有决定性意义。
人力资本不仅是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更重要的是在于人力资本的增加,可以在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达同时,还可以提高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效率。
根据海克曼的测算,中国各级政府现在大约把国民生产的2.5%用于教育投资,30%用于物质投资。
这两项投资在美国分别是5.4%和17%,在韩国是3.6%和30%。
也就是说,物力资本投资与人力资本投资二者的比例,中国是12﹕1,韩国是8﹕1,美国是3﹕1。
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指出:
“中国对人进行投资的支出,远远低于各国平均数。
如果中国过多投资于一种资本,而另一种资本投资不足,那么,财富增长的机会就丧失了。
”王虎、严峻嵘:
《为什么说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新华网,(2003-12-05)
因此,努力开发人力资源,提高我国技术工人的整体技术水平,是国家实现“三步走”的战略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因此,国家应为此负起更大的责任。
通过税式支出即税收优惠应是其中一个选择。
针对以上的存在问题,笔者对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提出如下几点的建议:
(一)借鉴国外有关教育机构分类管理的方式,参照我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在短期内,首先考虑到是对就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和给予相应的优惠,即在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营利性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培训设施和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对其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培训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般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应该以所有制划线,凡是愿意开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尤其是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管是何种所有制,一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从更远的目标看,未来还应就学历教育的学校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并给予征税或者免征的待遇。
针对目前在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偏低的状况,可以采用更有弹性扣除标准,即按计税工资总额在1.5%-3%的范围内,依实际开支扣除,列入成本开支;而对于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提高到4%以内。
为防范某些企业通过此方式作假来侵蚀税基,可通过加强征收管理来加以监控。
为了达到大幅度提高我国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的目的,使工科大中专学生获得更充分的实习机会,应该通过税收优惠来弥补企业在接受实习生到厂实习时所遭受的效益损失,提高企业接受实习生到厂实习的积极性。
可考虑的方案有二:
(1)凡是具有接受实习生资质的企业,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实习生,按每个实习生每个月给予企业150-500元不等的税收优惠;操作上可在流转税中先征后退,即半年审批一次,而后将相应的优惠税款返还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可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应退税额;在东部沿海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按75∶25的比例分担的应退税额。
(2)可以按以上的优惠幅度,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可以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1.对于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如果其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完全应该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层面上明确规定,给予享受与下岗职工、军转干部、城镇失业人员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即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防止有人借机会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可以实行相应的“优惠证”管理机制,所有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享受一次税收优惠的机会,“优惠证”即给予注销;在多人合伙开办微型企业中,如果50%的人不再拥有“优惠证”,该企业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此外,对于大学生在就读阶段的创业行动,虽然目前已经启动的并且能够成功运行的数量很少,但国家也有必要有明确规定,给予这些创业学生享有与下岗职工同等的税收优惠,并且不局限于“从事个体经营”,而应该扩展到学生多人合伙开办微型企业。
(三)参照我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就业中介机构、尤其是具备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机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因为这样的机构,已经履行了原来劳动部门的某些职能,承担着引导全社会人力资源进行有效的、合理的配置,本身带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因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合情合理的。
其税收优惠原则、项目、幅度和范围与上述培训机构相同。
为了把就业中介服务费用降到求职者可承受的水平,国家应规定非营利性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服务收费的上限。
优惠政策的直接表现是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或者说政府通过减少税收收入的形式进行的政府财政支出。
上述的优惠,有可能使税收减少数量稍大一些的,是上述第
(一)项中接受实习生到厂实习的优惠,按每年有300万个大中专学生需要实习,每个学生平均实习时间为4个月,平均每个学生每月300元优惠计算,全年减少的税收为36亿元,对于目前国家税收总量已经达到2万多亿元、并且税收依然增长强劲的状况而言,这些税收优惠在眼前所减少的税收还是微不足道的。
而其他各项的优惠所减少的税收还少一些。
虽然国家在目前付出一些税收减少的代价,但这些政策在目前所能产生的效应和以后对国家社会的回报将是数倍于此。
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这样说,这些政策与其说是在税收上让一部分利益给这些受惠者,不如说主要的是向社会公众传达一种政策导向,传达一种激励人们创业、发展、干事业的信号。
四、相关的配合政策措施
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其中一种。
还必须有一系列相关措施与税收政策相配合,才能使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开发和利用。
以下的几点必须应该首先考虑:
1.界定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认定条件。
关于这些规定,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完整的政策法规可以借鉴。
这些条件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培训各类人才而设立培训机构和为介绍就业的中介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反对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在弥补运行成本和取得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同时,其收入结余只能用于发展。
(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培训费和中介费;(3)规定管理经营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工资收入上限;(4)完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5)对于就业中介机构还应该加上这一条。
为了使其服务对象的信息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共享,中介机构建立完整的信息库,加入网络管理联盟,确保信息完整性和畅通地实现共享━━凡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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