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消费信贷与分期付款的汽车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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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汽车消费贷款,第8章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汽车保险,一、消费贷款基本概念:
1.消费贷款:
2.抵押与抵押贷款:
3.质押贷款:
4.担保与担保贷款二、消费贷款的类型:
1.分期贷款与分期偿还贷款2.一次性偿还贷款3.周转贷款,1.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1)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5)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并承担连带责任。
6)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7)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的购车款。
(2)法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符合的条件1)在当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2)在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
3)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贷款条件,
(1)借款人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银行出具的个人存单)申请贷款,或以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要求借款人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低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80。
(2)借款人以所购车辆、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70%。
(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存入银行的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车价款的60。
贷款的最高比例,1.对自然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自然人);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不低于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证;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的,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2.对法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证”;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经办行会计部门开出的购车首期款存款证明;与银行提定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
借款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第一步:
借款人与银行指定特约经销商草签“购车合同”,凭此“购车合同”到银行指定经办行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2)第二步:
银行经办行按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发放的,借款人应按经办行要求办理借款手续,经办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
(3)第三步:
特约经销商在收到“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办理缴税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购车发票、各种税费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凭证直接交予经办行。
(4)第四步:
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等凭证后,通知借款人办理支用手续。
贷款程序,
(1)合同公证费:
由国家公证机关按规定收取。
(2)保险费:
按保险公司经人行批准费率收取。
(3)房地产评估费。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主要费用,8.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8.2.1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贷款购车人必须购买的保险,是指以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贷款本息为标的,投保人(即借款人)根据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
1.保险责任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8.2.2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2.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2.2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一个月。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
8.1.3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1.投保人义务交纳保费义务押物登记义务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2.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8.1.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保人(购车人)、担保人必备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有户口,固定寓所,固定工作,自有物业或不动产,有还款能力。
2.所需资料:
购车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车人和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之证书;分别与银行和汽车销售商签定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担保书、承保调查表。
8.2.5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程序,3.保险程序:
投保人(购车人)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程序如下:
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下填写“投保申请书”及准备有关资料;填妥资料,连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交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核客户资信;购车人获知审批结果,到车行选购车辆,签定购车合同,取得有关单证;保险公司出具保单;银行放款,客户提车;投保人(购车人)开始按月供款。
8.2.5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程序,1.报案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索赔时应提供有效单证为: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单正本;“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抵押合同”;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赔偿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
8.2.6赔偿处理,1.合同效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在汽车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
2.权益放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争议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7其他事项,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六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8.2.8费率规章,
(1)物质损失风险。
(2)个人信用风险。
(3)政策风险。
(4)法律风险。
8.2.9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8.3.1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概述
(1)本保险为机动车辆保险的一种特别约定保险。
(2)本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3)本保险条款中提及的担保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的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8.3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8.3.2被保险人义务
(1)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2)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3)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4)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
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
8.3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8.3.2被保险人义务(5)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7)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8)被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单所载的汽车不得擅白转让、出租、改装或非法使用,并应尽保养和维护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8.3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8.3.3保险责任
(1)一次性清偿责任。
1)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依约履行到期债务。
2)投保人(自然人)死亡,且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
3)投保人(法人)依法宣告破产。
(2)不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3)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合同纠纷而引起偿还贷款争议,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4)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5)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信调查或审批,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以及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临时性变更“购车合同”。
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的“购车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该合同的。
8.3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8.3.4保险费率,表8-2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费率表,8.3.5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分期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合资金使用费),8.3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8.3.6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分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5)本条款每车实行20的免赔率。
(6)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人追偿欠款。
8.3.7追偿及处分抵押物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立的任何抵押物。
(2)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
拍卖;转让、兑现;其他合理的方式。
(3)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价款:
支付处分费和税金;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4)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担赔偿责任,8.3.7追偿及处分抵押物(6)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书面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7)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8)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9)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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