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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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第四章,知识目标:
理解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财务管理和投资管理掌握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接管、撤销和破产的含义及环节,技能目标:
熟悉保险防灾的主要内容会计算保险赔偿额,本章主要内容,导入认识一些保险公司,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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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三)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业一种特有的组织形式,一般是非盈利组织。
公司每个成员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同时又是保险人,公司成员以交保费为条件。
第一节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四)保险合作社:
也是一种非盈利组织。
(五)个人保险组织:
很少。
我国保险法规定: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
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适合由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
在西方国家,对于社会保险、政治风险保险、犯罪保险、罢工保险,以及一些私营保险公司不愿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往往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承保。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曾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义,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
(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
四、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追逐利润。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其运营资金来源于保费,该公司设立前期所需的资金一般是通过借贷等方式由外部筹措;各成员也以其缴纳的保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
四、相互保险公司,05年1月11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阳光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中国保监会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体现。
在审批阳光公司时,保监会对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监管办法等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
阳光公司采取相互制模式,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
其中种养两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
思考:
能对相互保险公司课征所得税吗?
二、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规定保险法第91条中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即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实行分业经营。
原因有二:
1、由于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且保险公司又是负债经营,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
2、由于财产险和人身险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
三、保险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四、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重大影响的负责人,包括:
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总经理(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1)专业技术条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本科以上从事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本科以上具有五年以上经济、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分公司总经理本科以上从事经济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应的领导或管理经验说明:
(1)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2)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从业年限要求。
除此之外,还要求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应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4年以上任职经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至少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担任业务管理职务2年以上任职经历。
今后凡通过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中寿险管理师方向的有望获得专业认可。
(2)道德品质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犯罪记录的;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司法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判处刑罚;曾经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对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审查,尚未做出处理结论;累计两次被取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中国保监会认定的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本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经营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问题:
1.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为什么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资本金的要求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关于分支机构的经营地域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的,应凭总公司书面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
营业服务部是经当地保监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一、保险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涵义
(一)保险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定义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新设合并指公司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二)合并与收购的联系1、基本动因相似。
2、都以企业产权为交易对象。
(三)合并与收购的区别1、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企业的合法地位消灭;新设合并中,原有企业的合法地位都消灭。
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以继续保有其合法地位,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在合并中,接纳企业/新企业成为被吸收企业/原有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
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一般只以收购的出资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并购的类型
(一)横向并购、纵向并购与混合并购1、横向并购横向并购指在处于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并购。
正效应:
取得规模经济效应获得特殊的资产能在短时间获得新的市场对市场的影响力更大单位产品成本降低,负效应:
规模不经济管理复杂性创新动力减弱2、纵向并购纵向并购是指在经营方式上前后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并购。
正效应:
降低交易成本负效应:
管理成本上升。
3、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是在处于不同产业领域,产品属于不同市场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并购。
正效应:
实现范围经济负效应:
范围不经济,三保险公司的剥离与分立,一、保险公司剥离与分立的含义
(一)剥离的含义剥离是指公司将现有部分子公司、部门、产品集合、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相应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回报。
从根本上说,剥离是将企业的一部分出售给外部的第三方,进行剥离的企业将收到现金或与之相当的报酬。
在一个典型的剥离中,购买者是一家已存在的企业,因此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对购买者而言,实际上是购并了一家公司或购买了一些资产。
被剥离的资产一般以下列形式出现:
具有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无法人地位的按地区、产品分类的部门、分公司或生产线。
剥离与购并业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要使资产剥离卖出去,必须有购买方。
价值500万的资产,价值500万的现金或证券,弥补并购决策的失误或成为并购决策的一部分。
案例1:
中远增持众城股票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在97年10月26日公告将众城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众城外高桥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给中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格4633万元。
该公司账面资产总值4462万元,负债1843万元,账面净资产2619万元,评估后,资产总值4933万元,负债1844万元,账面净资产3088万元,重置成本法,该公司97年1-6月份税后利润为4.5万元。
公司又在11月5日公告:
1、将上海众城大酒家,上海众城俱乐部转让给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格分别拟定为1826万元和2101万元。
2、将上海众城超市公司转让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协议价格为100万元。
案例2:
1998年花旗公司(CITICORP)与旅行者集团(TRAVELEAS)合并形成花旗集团。
2001年12月,花旗集团宣布将首次公开发行(IPO)出售旅行者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20的股权,其余部分年底之前出售。
2005年将人寿保险业务出售给大都会人寿。
(二)分立的含义分立是指将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转移给新设的或已存在的两家以上的公司。
派生分立:
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另一新公司的行为。
新设分立:
指将公司全部财产分解为若干份,重新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三)剥离与分立的区别分立可以看着是一种特殊的剥离,但纯粹的分立与剥离是有区别的。
分立后的新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直接持有新公司的股票,可以直接参与管理人员的选用,取得了更大的控制权。
分立中一般不会发生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现金或证券支付,但这种支付在剥离中通常会发生。
(四)分拆上市与分立的区别分拆上市指已上市公司或者尚未上市的集团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
分拆上市前,分拆上市后,100%股权,80%股权,20%股权,分拆上市和分立的差异:
1.在公司分立中,一般母公司对被拆出公司不再有控制权。
而在分拆上市中,因为母公司此举只把子公司小部分股权拿出来上市因而仍然对其有控制经营权。
2.公司分立没有使子公司获得新的资金,而分拆上市使公司可以获得新的资金流入。
分立和分拆上市之间还是比较密切的联系:
从美国的历史看,许多公司选择了先分拆上市,再把所持有的股份分立的做法。
二、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一)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
(二)集中资源,突出主营业务(三)谋求管理激励(四)谋求财务利益,5-2,保险展业保险承保防灾防损保险理赔,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保险经营的环节,保险展业,承保,分保,防灾防损,理赔,资金运用,投保,险种开发,一、保险展业的含义,保险营销保险展业:
保险展业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保险展业的意义:
保险展业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5-3,2.1保险展业,二、保险展业的主要环节,5-4,准保客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客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销售是一个无限循环的过程,一、准保户开拓,5-5,二、调查并确认客户需求,准保户的鉴定,准保户开拓的步骤,准保户开拓的途径,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二、保险展业的主要环节,1.保险方案的设计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2.保险方案说明是指对拟定的保险方案向准保户作出简明、易懂、准确的解释1有针对性地解答准保户的疑问2.促成签约3指导准保户填写投保单,二、保险展业的主要环节,5-6,三.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四.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5-7,三、保险展业渠道,拨入电话销售,拨出电话销售,
(一)财产保险的承保要素:
1.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2.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3.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4.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5.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6.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7.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三、财产险承保,5-10,
(二)划分风险单位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范围。
划分有三种形式:
1按地段划分风险单位2按标的划分风险单位3按投保单位划分风险单位,5-11,财产险承保,
(一)人寿保险的承保要素:
1.年龄和性别2.体格及身体情况3.个人病史和家庭病史4.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
(二)风险类别划分1、标准风险3、弱体风险2、优质风险4、不可保风险,5-12,四、人寿保险承保,第三节保险理赔,5-13,
(一)保险理赔的含义
(二)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三)保险理赔的流程,保险理赔,5-14,一、保险理赔的含义: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
(一)重合同、守信用
(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三)实事求是,5-15,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5-15,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在保险法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提供的索赔资料齐备。
三、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寿险理赔的流程,立案处理,1.接案,报案,索赔申请,立案条件,报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益人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行为。
索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资料提交,资料受理,2.立案,
(1)审核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3.初审
(2)审核出险事故的性质。
(3)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4)审核出险事故是否需要理赔调查。
4.调查:
调查就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核实和查证的过程,5-16,5-17,6.复核、审批(复核的内容及点如下),5.核定,7.结案、归档,1.给付理赔计算2.拒付3.豁免保费计算4.理赔计算的注意事项,1.出险人的确认;2.保险期间的确认;3.出险事故原因及性质的确认;4.保险责任的确认;5.证明材料完整性与有效性的确认;6.理赔计算准确性与完整性的确认,5-18,1.损失通知2.审承保险责任3.进行损失调查4.赔偿保险金5.损余处理6.代位求偿,
(二)非寿险理赔的流程,
(1)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
(2)损失是否由所承保的风险所引起,(3)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4)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5)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6)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7)索赔是否有欺诈,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一、客户服务的定义保险客户是指那些现实和潜在的本公司保险产品的消费者,例如,潜在客户、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
5-19,5-20,二、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个环节的服务,在每一个环节上又都包含着具体详细的内容。
(一)提供咨询服务
(二)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三)接报案、查勘与定损服务(四)核赔服务(五)客户投诉处理服务,5-21,三、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
(一)制定方案
(二)重点落实(三)特殊服务四、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
(一)寿险契约保全服务合同内容变更、行使合同权益、续期收费、保险关系转移、生存给付
(二)“孤儿”保单服务“孤儿”保单保全服务、“孤儿”保单收展服务、全面收展服务,内容回顾,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3个原则),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流程(6个环节),5-22,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保险展业,保险展业的含义,保险展业的主要环节(7个环节),保险承保,保险展业渠道(2个渠道),保险承保的含义,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5个环节和程序),保险理赔,财产保险的承保(承保要素和风险划分),人寿保险的承保(承保要素和风险划分),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保险客户服务的定义,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5个方面),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3个方面),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2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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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保险公司 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