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消费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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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概述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本章重点,第一节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我国在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同时开征消费税,主要在于发挥消费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
(1)消费税对社会认为应该加以限制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高额的税收,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如对烟、烈性酒、焚化品等不良消费品征收高额消费税,起到限制消费的目的,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
(2)消费税对产生外部成本的行为征税,使外部成本转换化为内部成本。
例如,对产生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不仅可以为整治环境污染筹集资金,而且可以促使纳税人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减少产量、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开发和应用新的治污技术和方法,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整体状况的改善,增加全体人民的福利。
(3)实行消费税有利于促进收人的公平分配,因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常是那些低收入者不消费或不经常消费的商品和劳务,按消费价值额和消费量实行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具有累进性特点,即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将承担更多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同其他税比较,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税的特点:
(一)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狭义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商品劳务税,根据各国政府的不同的政策目的选择相应的征税商品或劳务作为征税对象。
各国征收消费税的项目数量差异很大,有的多达100多种,有的只有几种甚至一种,而且名称各异。
比较常见的消费税有烟草税、酒和其他饮料税、盐税、茶叶税、石油税、汽油税等,还有赌具税、彩票税、狩猎税、狗税等各种针对独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税种。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对14种商品征税,主要涉及某些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某些不可再生的资源类消费品和某些不利于人类健康和社会生态环境的消费品。
(二)单一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单环节征收的商品劳务税,其课征环节一般选择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或者选择最终消费或使用环节,通常不在中间环节征税。
这具有不同于增值税道道课征的显著的特点。
选择单一环节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此外,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从而降低税收的征纳成本。
(三)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我国现行消费税既可以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也可以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通常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都以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但对少数价格难以确定或者价格变化较大的消费品则以消费品的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
(四)实行差别税率正是因为消费税的开征目的主要是发挥其独特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因此,对列人征税范围的消费品实行有高有低的差别税率结构就非常必要。
而且这种差别一般还比较大,即税率高低悬珠程度比较大。
与增值税相比,这又是一个显著特点。
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其税率结构的差异较大,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率从3%至45%共分8档。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主要选择了部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消费品、不可以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和税基宽广、消费普遍、适当征税不至于影响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又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征税,对娱乐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消费行为没有列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为11种产品,采取正列举的办法征收。
选择产品大体可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奢侈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等;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实木地板等。
第二节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消费品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明确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的义务。
考虑到个体经营者一般财务核算不健全、征收管理难度大,目前在税收管理上普遍实行定期定额的管理办法,因此,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所规定的征税项目的具体化,即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通过消费税税目来体现的。
现行消费税的税目本着“尽量简化、科学划分、征税主旨明确、征税对象清晰、并兼顾历史习惯”的原则设置。
在具体做法上,对税源大、产品品种单一、界限清楚的应税消费品单独设置税目;对产品品种、规格繁多,不易划清界限的应税消费品则按产品类别设置概括性税目。
现行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13个子目,共计24个征税项目。
(二)税率我国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主要考虑以下政策原则:
能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起到调节供求关系的作用;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负担水平。
现行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
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
它们是:
除卷烟以外的烟、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和啤洒以外的应税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
鞭炮、焰火、贵重首饰、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
定额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
它们是啤酒、黄酒、汽油、柴油。
复合税率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第三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交纳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或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的计税依据确定。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一同销售,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如何核算,均应列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则此项押金(黄酒、啤酒以外酒类产品除外)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
但是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
对既作阶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年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移项,提取公因子,整理得:
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消费品,而应当作为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由于税法对委托加工消费品和企业自制消费品的征税规定是不同的,为了防止纳税人将消费品购销关系与委托加工关系相混淆,逃避国家税收,必须正确区分委托加工消费品和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销售的消费品。
对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售出的,税法规定不再征收消费税。
移项,提取公因子,整理得:
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组价(1消费税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组价=(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6、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门市部对外的实际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7、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以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8、外汇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税法规定: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税。
9、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销售两种以上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或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按组合产制品的销售全额依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10、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期限,核对其计税价格。
11、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中抵扣。
包括:
以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汽车轮胎为原料生产的卷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汽车轮胎等。
(1)对于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对于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因税款已经由受托方计算出并代收代缴,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计算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确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具体划分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
由于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可能会与税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所以计算征税时需要将其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
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下:
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情况下,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应税消费品单位计税价格征税对象数量,例1:
某汽车厂1997年6月销售小轿车1000辆,每辆价格8万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5%。
则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810005%=400(万元)2、准予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例2:
某卷烟厂外购已税烟丝1000吨,每吨进价5000元不含增值税),当期耗用烟丝800吨,生产卷烟共4000箱,每箱售价9000元。
烟丝和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30%和40%。
则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0.9400040%0.580030%=1320(万元),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自用数量税率例3:
某汽车制造厂将12辆新研制的小轿车赞助给福利单位,没有同类产品价格。
该厂生产一辆小轿车的成本为10万元,小轿车的全国平均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8%。
则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小轿车的组成计税价格=10(1+8%)(1一8%)=11.74(万元)应纳消费税税额=11.74128%=11.27(万元)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数量税率,例4:
某公司进口一批小轿车200辆。
关税完税价格10万元/辆,关税税率8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8%。
则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1080%)(18%)=19.57(万元)应纳税额=19.572008%=313.12(万元)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三)根据财税2001084号文件,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2001年6月,将卷烟的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即上述两种消费品在征税时,既从价又从量。
(二)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三)根据财税2001084号文件,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2001年6月,将卷烟的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即上述两种消费品在征税时,既从价又从量。
三、消费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般都是免税的。
因此,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指报关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国务院另有规定者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此项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消费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2.下列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
3.出口下列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1)卷烟;
(2)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3)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由于国家对上述出口产品给予了免税,因此,在出口时不再办理退税。
4.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规定。
(1)1994年1月l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工缴费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出口退、免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出口应退、免税消费品的消费品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
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
(三)出口退(免)税的计算1.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税款的退税依据及计算办法: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该应税消费品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作为退税依据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数量作为退税依据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的出口数量单位税额,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由于消费税选择征收的消费品一般为非生活必需品,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当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不能再要求国家减免税来满足其消费需求。
因此,不存在需要减税免税的问题。
为了公平税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社会特殊消费的作用,国家规定对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以及结算货款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问,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四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1.生产销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消费税税款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
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纳税。
消费税税款的缴库期限为: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以l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外,一律确定在生产环节。
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收归国库。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1.生产环节。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金银首饰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均不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地点1.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及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和计税依据。
3、消费税哪些情况要组价,为什么要组价?
请写出组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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