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汽车金融与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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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汽车保险原则,本章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含义: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之义务。
特点:
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重心:
免责条款,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的含义;告知义务人;告知的时间和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
如实告知的含义,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人,投保人为告知的义务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和范围,时间:
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合同成立时结束。
范围:
询问告知主义;无限告知主义(我国),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有关标的的详细情况;危险因素或危险增加的情况;损失期望值高出一般的情况;以往损失赔付情况;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实;旧保单保险人拟定的不利于投保人的条件等。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证,又称担保,是指人们对某种事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允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
是指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证事项,需要投保人明确作出承诺。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默示保证:
是指保证内容虽没有记载于保险合同之上,但由于法律规定或惯例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事项。
(海上保险),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保证是保险的基础,因而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十分严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无论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
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
又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7条、18条、36条第2款作出规定,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防止道德危险因素,以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2消除赌博行为。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损失补偿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2)合理费用:
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3)其他费用:
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赔付修复更换重置,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直接损失,案例一:
1999年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110000元。
同年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
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
12月该车出险,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
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
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王某败诉。
案例二:
1999年月,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
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
1999年月日,出租车公司将其中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双方约定,罗某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支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
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责任制分摊方法:
责任限制额制分摊方法:
2、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
代位追偿,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
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代位追偿的范围:
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时效:
代位追偿权虽然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一旦保险人取得后,它又成为独立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另一种债权的法律关系。
由于代位追偿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是被保险人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仍适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一种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确定代位追偿的时效与管辖权。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损失后,一旦保险人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即刻拥有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1人身保险的例外2定值保险的例外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及近因原则,所谓近因:
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
如果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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