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知识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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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知识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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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2011年03月,社会保险,概述社保缴纳基数社保年度社保缴交比例社保个人信息查询社保政策介绍,概述,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目前广州实行的具体险种有: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社保缴纳基数,1、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按员工上年度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
(包括: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2011年3月1日):
(1)上年度社平工资:
2009年1-12月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30元;2009年1-12月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01元;
(2)缴纳上限:
A、养老保险缴纳上限:
上年度广东省社平工资的3倍,即3030*3=9090;B、其他险种缴纳上限:
上年度广州市社平工资的3倍,即4101*312303(3)缴纳下限:
A、养老保险缴纳下限:
2009年度广东省社平工资(3030元)的60,即3030*601818B、失业、工伤缴纳下限:
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
C、生育、基本医疗缴纳下限:
上年度广州市社平工资的60%,即4101*60%=2461.注:
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上下限不含从化市,医保不含番禺区。
社保年度,社会保险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共12个月),如2009年社保年度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一个社保年度内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广州市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一览表(2011年3月1日),社保个人信息查询,1、社保咨询专线:
123332、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查询系统
(1)可先登陆广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
/),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按照提示查询个人社保号;
(2)再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站(http:
/)个人社保业务大厅,输入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社保号(即初始密码),便可查询在广州参保的所有社保记录。
社会保险政策简介,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定义: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政策依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开始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组成,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8%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免利息税),养老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干部)或50周岁(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法规。
一、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a、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b、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c、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d、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但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
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非本市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养老保险处理方法,非本市的农村户口人员离开本市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保留在本市,等待以后具体的政策出台。
非本市的城镇户口人员离开本市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同城)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社保关系转移,异地转入广州转入广州市的基本条件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最后在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其中:
原为外地户籍现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广州市参保。
转入后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人员。
原为外地户籍现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在调入或户口迁入本市时(以户口本中标注的入户时间为准),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要求按将在外地流动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最后一次在广州市统筹区内参保时(以其最后一次在广州参保增员的时间为准),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退休时需要趸缴的人员退休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跨统筹区人员。
1、1998年6月30日前在广州市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5年的,需一次性缴足;2、1998年7月1日后在广州市统筹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需一次性缴足。
办理步骤:
1、需提供以下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参保时的养老手册或对账单(如与广州重复参保,还需提供参保人在本市的工行、农行或建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办理退款);属人才引进或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干部随军家属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符合转入条件、资料齐全且不需缴纳统筹费的人员,由社保局直接开具同意接收函;按规定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人员,由社保局开具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核定单后,于次月到本人单位所属区的地税部门缴纳,凭缴纳统筹费的单据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即开具同意接收函;3、参保人前往异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4、在异地社保开具转移单的3个月后,参保人凭转出地的养老保险转移单明细表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前往社保局办理转入确认手续,经查证到帐以及资料齐全无误后,社保局开具受理书,60个工作日办结。
广州转出异地转出广州市的基本条件1、停保状态;2、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
办理步骤: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函;
(2)接收地社保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
失业保险,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政策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时间: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一般广州市员工需要办理失业证),并有求职要求的。
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方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注意:
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从2011年3月1日起,本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1040元/月,按月计发。
医疗待遇
(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
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是365元)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注: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A、医疗费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130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B、一次性住院补贴。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死亡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和亲属抚恤:
(1)丧葬补助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20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
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时间:
2004年2月1日,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本人及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
必须在发生工伤后,第一时间通知用人单位,以免耽误工伤申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
(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生育保险,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金的条件,已参加广州市计划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生育时必须为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状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定点医院的申报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通知书(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原件和复印件;
(2)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3)医院诊断的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4)填写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三份(盖单位公章)。
注意:
(1)怀孕女员工必须在妊娠16周后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2)怀孕女员工必须在定点的41家医院就医,且一经确定后一般不能转换医院。
(3)在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医疗费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分娩的申报,提供的资料如下:
()上述1、2、3项资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三份;()异地分娩在本市产检的,提供第一大点的1至4项资料。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
(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2)生育医疗费(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难产、多胞胎: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附:
生育津贴假期计算方式详解,假期天数: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晚育增加15天;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生育保险的申请,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应在5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报手续;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员工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产假证明或诊断证明;(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6)独生子女光荣证,男配偶假期工资申领,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注意:
必须在婴儿出生五个月内办理生育待遇,过期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生育待遇,女员工生育津贴、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医疗保险,定义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其作用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以及得大病时有医疗保障。
政策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间2001年11月1日,在职员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组成,基础金:
首次参保次月划入100,累计缴费满12个月再划入100元个人缴费的全部;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以职工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个人帐户的利息,个人自付,医疗保险卡划扣,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时,现金支付
(1)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自费费用;
(2)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的费用。
(3)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中,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自费费用基本医疗目录范围外项目的费用,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欠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注:
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员工可通过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
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以前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
(1)住院:
按照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来核算,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不同。
2011年3月的标准如下:
注:
一般情况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2)门诊特定项目: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社保年度累计,个人负担不超过起付标准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一般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按年度累计,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为10%,退休人员为7%。
糖尿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不需支付起付标准;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或尿毒症透析以及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需支付起付标准。
注:
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和恶性肿瘤、糖尿病、尿毒症等类疾病,各种病症起付标准不同,除了急诊留院观察外,其他都应该在治疗前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
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确定,每一社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设置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的标准(500元)执行;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均取消起付标准。
(2008年9月新规:
),共付段: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比例共同承担。
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分担比例不同。
统筹金最高支付的限额(封顶线):
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2009年年社平为3780*12=45360元,那么2010年最高封顶272190元),普通门诊统筹,筹集标准和方法:
在2009年7月1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前,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系统自动于7月份为参保人进行普通门诊统筹登记,8月份划扣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或拨转医保费,参保人于8月份开始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就医须知:
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在门诊选定医院门诊就医,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需办理选点手续。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封顶线)后,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支付至10万元后,再按照95%支付,年度累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说明: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范围,1、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注意:
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2、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因急性疾病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3、本市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经核准的基本医疗费用。
4、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5、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正常记账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注意:
以上特殊情况先由员工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属单位或退管办办理申报手续,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资料审核合格按照标准报销,如果资料不合格则不予报销。
所需提供的资料参见相关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的情形,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致伤病的;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6、工伤及生育的;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说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超出范围的费用由员工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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