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宣贯资料.ppt
- 文档编号:18751580
- 上传时间:2023-10-29
- 格式:PPT
- 页数:20
- 大小:387KB
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宣贯资料.ppt
《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宣贯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宣贯资料.ppt(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0月22日,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六条条指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条例中的第八条指出: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九条指出: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条例中的第十一条指出: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条例中的第十二条指出: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条例中的第十四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
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十三条指出: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指出: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指出:
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指出: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
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十九条指出: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指出: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
(二)隐瞒缺陷情况;(三)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贯,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指出: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中的第二十八条指出: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0,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50号)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9日,1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一、启用时间: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中的短头乘用车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二、应用范围【说明:
适用本规定的公司量产车型有:
GA6510系列车型(配4L20CR、4L22CR发动机)】总则中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1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三、术语和定义:
1、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2、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3、短头乘用车:
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方向盘的中心位于车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4、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5、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13,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四、内容宣贯1、信息公开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1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2、三包责任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15,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
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16,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17,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18,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3、折旧费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宣贯,4、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质量是企业第一生命力,我们相信:
各位能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2013年内,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产品质量,确保每批零部件都能按时、保质的交付。
同时,也希望各位在以后的工作中及时、有效地沟通;为了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我们最终客户满意。
最后祝愿在座的各位朋友身体健康!
事业兴旺!
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2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汽车 召回 管理制度 资料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