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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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讲解,Tel:
010-63691635,一、发票种类,1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发票主要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实现收入时开具,包括销售货物,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容易令人误解的相关业务:
(1)销售自来水、供热、供气等企业实现收入时亦应开具“国家税务局”系统监制的发票;
(2)专门从事快餐外卖的企业销售快餐盒饭时,应开具国税监制的发票。
如:
丽华快餐公司。
北京国税监制的主要发票种类如下:
2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主要适用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实现收入时开具,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转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北京地税局监制的主要发票种类如下表:
二、发票防伪识别,1、北京地区印制的发票
(1)国税监制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系通过金税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发票,假发票很少,几乎没有。
手写版发票(包括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主要识别发票纸的“防伪菱形水印”,是镶嵌在纸里的;假发票的防伪菱形水印是印在纸上的,时间长了,会变色发黄。
另一个主要标识是:
发票联中“二、付款方收执”字样里的“二”字,组成该字的笔画两个横是由大写的英文字母“GS”组成,用印刷专业用的20倍以上的放大镜可以清楚的看到;肉眼特征为:
“二”字的笔画呈发虚的感觉、而“付款方收执”等字的笔画系实的印刷字体。
手写国税发票示例。
注:
该“二”字的防伪标识仅适用于北京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适于北京增值税金税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亦不适用于外省市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另外,自2007年1月1日起北京国税局印制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上将印制发票使用期限,即在发票各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标志,纳税人领购发票后需在此日期之前开具,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发票一律无效。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暂不加印使用期限。
自2007年7月1日起,未印制发票使用期限的商业专用发票将停止使用。
(2)地税监制的发票主要是通过北京地税局网站查询,网址为:
http:
/211.157.219.11/fpcx.jsp;或通过12366地税咨询热线进行查询。
肉眼识别:
地税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印刷呈发虚的感觉,是由密集的规则点状组成。
见北京地税服务业发票示例。
北京自2003年1月1日起,已取消了手工填开式的地税发票(手写版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现在的地税发票,或者是机打发票,或者是定额发票(日期是手写的),如企业取得了内容全部是手写的地税监制的发票,一定为假发票。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手写移动电话充值卡收据(粉色的),该收据实为白条。
2、外省市监制的发票
(1)国税系统监制的发票。
主要通过发票纸中的“防伪菱形水印”来识别,真发票的防伪水印是镶嵌在纸里的;假发票的防伪菱形水印是印在纸上的,时间长了,会变色发黄。
没有水印的国税发票,如部分自身有碳复印功能的发票,该类发票只能通过荧光灯验证红色的发票号码及“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者通过该发票具有其他防伪标识来认别,如手写的内容,相应的字体会呈现绿色等。
对这类发票应注意发票本身印制的防伪说明。
(2)地税系统监制的发票。
主要是通过的拨打当地的12366税务热线,或上当地税务局的网址进行查询。
有的发票自身亦带有其他的防伪标识:
如天津地税的定额发票在发票联上有一朵灰色的花,用当地税务局出售的防伪识别卡查看,在不同的方向会看到该花朵里有“津”、“税”的字样显示。
上海的餐饮定额发票的防伪标识是一个大写的“D”字母,用手指在上面摩擦一会,则该区域会变色。
三、关于发票的其他知识,1、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a、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国税征收范围);b、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地税征收范围)业务时开具。
专用发票为非税控机打发票,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
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专用发票,2、北京地税机打发票,打印的发票号码与“发票纸上已有的号码”应该一致,否则为无效的发票。
见北京地税服务业发票示例。
3、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何种发票,邮局收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邮政快递业务、邮政寄包裹业务应使用带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正式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国际航空货运单及北京铁路局的货票及包裹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的法定标志是发票监制章,凡不带有发票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5、在不同场所(如商场、报厅、邮局等)购买的手机充值卡、IP卡,电话卡应分别开具何种发票问题应开具税控机打服务业专用发票或定额发票,是地税监制的发票。
6、与境外企业发生相应业务,对方企业应开具何种票据的问题。
境外企业应开具带有法人代表签字,同时附带明细的机打单据。
7、发票丢失是否能够补开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报销凭证丢失不予重新开具。
发票丢失不能补开。
8、国内航班是否有相应发票对应,外航业务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的问题。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内航班的机票视同发票,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国内航空机票代理部门,在销售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应按实际金额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个人所得税政策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1600元)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变化内容,一、第十条修改为: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二、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为什么要规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个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断变化,一些内容很难在税法上一一列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增加此条规定作为兜底性的条款。
比如,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
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
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
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
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我国在现行政策中就已经有了体现,如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规定:
除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的低价售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实施条例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法律级次得到提升,这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形式各样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实际税收征管上的漏洞,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两个标准:
住所:
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一年居住时间: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含临时离境),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收入的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自行申报情况,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税政策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理解,新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保持一致性,明确了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可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03-07发文字号:
财税2008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万未按期申报有何后果,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关于雇员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参照国税函20071030号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按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发文日期:
2007-02-27,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7-02-08发文字号:
财税20071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跨年度取得租赁收入怎样申报个税?
问:
对于跨年度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是否全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收入?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保险如何缴纳个税(三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从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除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外,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其他保险费用,一律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单位给员工配发制服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表现为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实物的公司代扣代缴。
配发给公司普通员工的制服,员工只拥有制服的使用权,离职前必须归还;而配发给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制服,员工离职后不需要归还。
前一种情况,公司只是提供了制服给员工使用,因此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后一种情况属于一种实物奖励。
按税法规定,该公司必须就发放的工作制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即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筹划篇,不同应税项目的筹划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纳税人兼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范围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纳税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可以分开的各项所得应尽量分开计算,以便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从而达到总体税负降低的目的。
捐款献爱心如何筹划个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假定王先生2008年1月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4000元,假设他不对外捐赠,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51200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40%-7000=13480元;如果王先生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1201元,由于其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64000(1-20%)-1201=49999元,则王先生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4000(1-20%)-120130%-2000=12999.7元,比筹划前节税480.3(13480-12999.7)元。
筹划方法:
对单一所得可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用哪笔收入来捐赠能节税,例:
假设王某2006年1月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他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4500元。
如果4500元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则其纳税情况如下:
特许权使用费应纳所得税税额(100001000020%)(130%)20%1120(元);工资薪金应纳所得税额(80001600)20%375905(元);稿酬应纳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合计应纳税额1120+905+4482473(元)。
同样,如果4500元全部用工资薪金捐赠,则只能享受192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569元;如果4500元全部用稿酬捐赠,则只能享受960元的税前扣除,合计应纳税额2818.6元。
如果进行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
根据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000020%)30%2400(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1000020%2400)20%1120(元);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80001600)30%192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16001920)20%375521(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180)20%(130%)422.8(元)(扣除额180=450024001920),合计应纳税额1120+521+422.82063.8(元),分别比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捐赠、工资薪金捐赠、稿酬捐赠少纳税409.2元、505.2元、754.8元。
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筹划第一招:
利用时间差异,及时换购新住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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