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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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了解社会保障的产生和演变过程、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演变过程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
熟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清楚地掌握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社会保障制度(thesocialsecuritysystem)社会保障法案(socialsecurityact)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社会福利(socialwelfare),学习目标:
关键概念:
第一节,社会保障的产生与演变,“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Security”,原意是指“社会安全”,最初使用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
中国早期朴素的社会保障思想,如: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孔子,礼记礼运篇)西方早期的社会保障思想与当时西方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保障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形式:
氏族保障,主从保障,家庭保障,氏族保障:
原始社会中首先,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男子吃饱其次,是让这些人的妻子吃饱再次,才轮到孩子和老人。
主从保障:
奴隶社会中奴隶的生活保障完全由其主人奴隶主负责。
家庭保障:
封建社会中依靠血缘关系的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养儿防老,积谷防饥”。
家庭既是生产实体,又是消费实体。
社会保障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
但是以上的氏族保障、主从保障和家庭保障这三种经济保障,其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还是极为有限的,与现代社会保障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能看做是社会保障的雏形。
第二节,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五个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英国在1601年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保障内容:
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保障性质:
恩赐性和惩戒性这部法律的颁布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阶段的标志。
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一法典的颁布使社会保障开始逐步走上立法化的道路。
一、社会救助的出现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实行新济贫法原则:
社会救助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实行救助是应尽的义务;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种积极的福利举措。
意义:
首次体现了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互济性及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形成阶段,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其涉及的内容已经具备了社会保障的含义和特征,应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德国在1883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理论与主张:
德国新历史学派国家除政治职能外,还应有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法律至上,决定着经济的发展进程德国面临的最危险的社会问题是劳工问题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实行社会政策措施进行经济与社会改革德国俾斯麦社会保险特点:
以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
-制度化保障,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国家资助,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受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质的飞跃:
即零星的救灾济贫措施发展成为国家固定的社会政策,施舍式的社会救助发展成为公民的一种法定权利,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性质上是权利义务结合型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保障过程是规范化、强制性,其标志是1935年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在美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这部社会保障法设立了五个基本的保障项目,即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老年补助和未成年人补助,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罗斯福的“新政”思想以及社会保障法,对后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发展阶段,罗斯福的主要论点如下:
(1)社会保障是大机器生产的客观需要。
(2)将“普遍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国方略。
(3)初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包括失业、养老、家庭保险,实现“家庭平安、生活保障、社会保险”。
(4)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反对消极的救助行为。
(5)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失业保险与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6)社会保险必须以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确立为前提。
(7)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逐步展开。
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成熟和完善阶段的标志是“普遍福利”政策的广泛实施和“福利国家”的纷纷出现。
“贝弗里奇报告”成为战后英国工党政府社会立法的白皮书。
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精神,英国政府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立法。
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满足居民的基本需要;社会救济满足居民在特殊情况下的需要;自愿保险满足那些收入较多的居民较高的需要。
成熟阶段,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
在此影响下,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国家、大洋洲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均先后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完善阶段。
国际劳工组织于1952年6月28日在日内瓦国际劳工会议上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
二战后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的国家数量(个),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滞涨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困境。
表现在:
第一,巨额的社会保障开支使国家不堪重负。
第二,为了维持高福利支出,必然带来税收的增加,最终影响经济的发展。
第三,福利费的扩张,扩大了劳动成本,使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四,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反过来促使物价上涨,影响了民众的生活。
第五,高标准的社会保障助长了一些人的懒惰情绪,进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抑制作用,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
改革阶段,改革和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在收入方面,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社会保障的收入来源。
具体措施包括:
提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限;扩大缴费对象;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征收社会保障所得税;二是在支出方面,尽量削减社会保障费用。
主要是削减某些社会保障项目;调整社会保障条件以缩小保障范围;冻结保障标准;等等,从而使社会保障费用增幅减缓。
三是采取提前退休以增加就业岗位,减少失业保险费用。
四是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私人化”和“资本化”。
第三节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在近代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争夺各自的利益,根本无暇顾及社会保障事业。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真正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
但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差、运行机制僵化、保障程度低等弊端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体制,因此,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经过20余年的摸索和实践,并通过吸取国外经验,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将逐步规范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的阶段,开始于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后经多次补充修改),它是我国第一个社会保障法规,也是至今为止最具基础性的、受保范围最广、内容最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确立了我国传统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制度安排。
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形成了除失业保险之外的老年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遗属保险等社会保险体系,标志着中国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确立。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创时期,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伤亡、生育及年老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
管理体制上:
企业基层工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
各省、市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地区委员会对所属企业基层工会负指导督促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改革工会机关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收缴、发放,并处理有关社会保险事件的申述。
筹资模式上:
确立了以企业单方付费为基础的现收现付筹资机制。
另外,还具体规定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受资格和待遇水平。
1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干部享受养老金的资格与待遇水平作了规定。
在医疗保险方面,1952年6月7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这一规定在报销范围上高于企业水平,但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方面则低于企业水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方面,1952年9月12日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
至1957年末,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建成。
这一公共社会保险体系以养老、医疗保险为主要支柱,同时涵盖工伤、生育、死亡抚恤等保险项目,初步实现了中国产业工人长期抗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范了各类风险,满足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首先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干部的养老保险纳入到一个共同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之中,在退休、退职的条件、待遇、标准上也都作了修正。
在医疗保险方面,针对企业劳动保险医疗和国家机关公费医疗中存在的浪费现象,1965年卫生部和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1966年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分别对劳保医疗与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调整,象征性地引入个人负担机制。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时期,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初步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因政治冲击而发生制度崩溃,从而进入停滞时期。
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被撤销,如工会、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人事部等机构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停止活动;负责国家机关干部社会保险管理的内务部被撤销;建国以来建立的各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制度实际被废止,社会保障工作无章可循;社会保障基金被停止提取,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被取消;在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层面上,社会保险体系出现“真空”状态。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停滞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险转化为企业保险。
1969年2月,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要求“国有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
此外造成了正常退休制度的中断。
“文化大革命”结束时,企业职工应退而未退者达2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达60万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进入传统与现代相互交织,但仍以传统为主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养老保险制度的启动与初步改革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复归和延续。
其主要贡献在于:
确立了新时期养老金的受给资格与待遇水平;实施了养老金最低保证线制度;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机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得以重建。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时期,2医疗保险制度的启动与初步改革1984年6月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关于扩大职工劳保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对所采取的试行部分医药费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给予肯定。
1984年4月,卫生部、财政部在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在保证看好病、不浪费的前提下,在具体管理办法上可以考虑与享受单位、医疗单位或个人适当挂钩。
同时指出,不宜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
3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自1949年至1986年,中国虽历经三次失业高峰,但由于意识形态的约束,现代失业保险制度始终未能应势而生。
1986年7月,作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但因其覆盖范围的局限和运行机制的残缺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收效甚微。
但是,这一暂行规定因其引入现代失业保险机制而标志着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终结和现代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兴起。
4社会保障其他方面的初步改革在社会福利方面,1976年以后,修改和增设了若干职工福利补贴制度,提高了职工福利补助起点标准,增加了福利基金的来源。
在职工退休方面,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对老弱病残干部及工人退休、退职后的安置、退休待遇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死亡抚恤待遇方面,1979年1月8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发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其中尤以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为重。
1养老保险制度创新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方案供各地选择试点。
1997年7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账结合”的规模、结构、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明确界定。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时期,2医疗保险制度创新1998年底,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决定从1999年初开始对已实行了40余年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进行全面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突破了旧制度以职业性质确定受益对象的传统,将覆盖范围扩展至城镇所有在职劳动力;确立了统账结合的供款机制;确立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则通过个人的商业投保行为来解决;新制度实行社会化、属地化管理;同时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划为统筹单位,统一执行政策、统一管理。
3失业保险制度创新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覆盖面扩大到国有企业的全部职工。
1998年国务院颁行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实际上架构了一个新的失业保险体系:
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将职工与干部纳入到一个共同的失业保险计划之中;通过引入个人缴费机制,确立了新的供款模式;设置了新制度的财务稳定保障机制;条例要求建立市一级层次上的基金统筹机制,并授权地方政府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确立了弹性受益基准。
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工伤、生育保险、社会救济制度以及社会优抚制度创新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
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已经形成。
总结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前:
国家单位保障制改革开放后:
国家社会保障制,按照年代划分(粗分和细分)按照城乡划分按照社会保障项目划分按照关键事件划分,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形成与发展,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创建(19491956)国家单位保障制的调整(19571968)国家单位保障制责任中心的转移(19691985)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迈进(1986年以来),国家单位保障制框架与特色,国家保障板块,农村集体保障板块,城镇单位保障板块,框架国家保障板块城镇单位保障板块农村集体保障板块特色国家负责单位包办板块分割封闭运行全面保障,二、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制度转型的时代背景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动摇了国家单位保障制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国家单位保障制自身亦存在着缺陷,并在实践中造成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
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国家社会保障制的基本确立,制度转型的简要历程第一阶段(19861993),重点是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和缓解乡村贫困问题,国家单位保障制在延续,但国家社会保障制开始生长。
第二阶段(19931997),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但此消彼长。
第三阶段(1998年以来)社会保障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色日益明显地得到体现。
两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共性:
国家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政府直接干预;国家和政府承担建设和发展的主要责任区别:
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制定104号文,1993年和1994年设计社会保障改革大思路,2000年策划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附:
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不该忘却的大事,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中国社会保障历史上不该忘却的大事,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劳动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短期待遇企业支付,长期待遇基金支付。
对供养直系亲属规定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包括医疗待遇、死亡待遇、生育待遇。
劳动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是根据职工是否加入工会组织而有所区别的。
劳动保险待遇项目中不含失业。
(为什么?
)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只覆盖企业职工。
“文革”前,劳动保险事业统一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费用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费率为3%。
“文革”后,负责执行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各级组织瘫痪,费用由企业营业外列支。
资料: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104号文新亮点,1978年104号文是中组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亮点有:
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退休与退职条件。
干部退休的条件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年龄各放宽10岁。
工人退休的条件式: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年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年龄各放宽5岁规定了最低退休金标准。
无论是干部工人,退休金低于35元的,均按35元计发对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等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从优计发退休待遇,浮动标准为退休金的5%至15%.允许子女顶替,即工人退休后,其1名子女顶替到国营企业工作(该项政策于1986年废止)改变退职待遇支付方式,把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发放给生活费,干部和工人的标准都一样,即为本人工资的40%.,资料:
1978年104号文,退休和退职,退休和退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退休:
职工因年老或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定期领取生活费用,养老休息的法律行为。
凡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具有较长工龄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可以退休。
退休职工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退休费,直到本人去世为止。
退职:
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连续工龄较短,不够退休条件,或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
退职可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有医疗和死亡待遇。
返回,1993-1994年社会保障改革大思路
(一),资料:
1993-1994年,1993年和1994年是我国社会保障决策最为关键的两个年头,社会保障在这两年中激烈辩论中敲定。
社会统筹部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始于1983年的退休费用的统筹经过10年的改革到1993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到1993年末,全国共有50多万户企业参加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涉及在职职工7800多万人,离退休人员1700多万人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到1993年,全国共有16个省,直辖市的88个市县和28个系统(行业)开展了中小企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为27.2万人。
失业保险部分1993年4月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开始实施,1993-1994年社会保障改革大思路
(二),资料:
1993-1994年,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部分:
1993年10月,劳动部正式发布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养老金的计发方法进行了新的改革,即把养老金分成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同本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挂钩,计发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第二部分同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每缴费一年按1%计算。
资料:
2000年,中国社会保障,200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基本完成了各项制度的统一:
养老金制度改革从分散走向统一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启航1998年11月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确定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1996年,有试行条例)生育保险1995年1月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社会保障改革研讨热,资料,拖欠养老金的原因,劳动部分析:
1.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欠发或减发了应由本企业支付的养老金。
2.部分企业长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停止支付养老金。
3.社会保险机构拨付不到位造成短期拖欠。
财政部分析:
1.养老基金被挤占挪用,在一些地方“有账无钱”。
2.统筹层次低,基金不能调剂使用。
3.一些地区难以落实国家出台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第四节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保障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经济因素始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两者的关系如下:
一、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经济发展制约着社会保障的发展,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提供着相应的财政基础。
(1)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障的规模及水平。
(2)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
(3)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待遇标准。
(4)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及宗旨。
二、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
社会再生产是物质产品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统一。
劳动力再生产又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和必备条件。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为暂时离开生产领域的失业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体力和智力得到维持和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劳动力后备力量;二是有利于解决劳动力在疾病和工伤期间的生活和医疗困难,为其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创造条件;三是通过技能培训等保障方式,使劳动者的智力再生产得以进行,进而使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不断提高,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作用,是社会再生产的保证机制。
2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一定时期社会积累和经济增长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的规模。
在现代社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物质基础的社会保障基金,从基金筹集到基金投资、基金支付,都会从各方面对储蓄、投资及经济的增长产生直接甚至是巨大的影响。
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会直接减少个人与企业的当期收入,从而会直接影响到个人与企业的消费与储蓄倾向,社会保障筹资比例越大,影响越大;预先储备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要进行投资,转化为投资需求,从而会增加一定时期的积累规模,成为经济增长的直接推动力量;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又会使受益的社会成员手中可用的资金增多,并直接影响其消费和储蓄,并直接刺激社会需求的增长,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为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生活环境经济发展和生活稳定是互为条件的,社会稳定必须以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为前提,社会关系和谐的基本条件在于物质利益关系的妥善处理。
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保障和调节功能及其带来的收入补偿、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的作用是协调物质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障为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增强了保障对象对生活保障感、心理平衡感、社会公平感、人际关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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