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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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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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案说法解难释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案说法解难释疑,第一部分基本情况,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影响实体经济,且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底的形势之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呈现快速、高位增长态势。
2007年我院共受理案件2616起,2008年受理案件数剧增至8060起,同比增长208%。
今年第一季度,我院受理案件达2991起,已经超过了2007年全年受案量,预计2009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将突破1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一、近三年我院受理案件数示意图,案件受理数,2008年案件受理数分别比2006和2007年增长4倍和3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二、,2008年我院受理案件分类示意图,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三、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原因1、“两法一条例”所新建的劳动关系架构颠覆了劳动法框架下的劳动关系架构。
2、公民法制意识的强化、舆论宣传的导向加速了劳动者的维权速度。
3、基层调解组织的案件处理能力相对弱化。
4、部分私营企业管理混乱、缺乏责任意识。
5、国际经济危机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以案说法解难释疑,第二部分以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我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为有效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我体会主要把握招工、用工、退工三个环节。
用工,招工,退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二部分以案说法,一、招工用工单位招工发布用工信息时,必须明确录用条件(合法),切实掌握招聘对象的年龄、文化、技能(技术)、身份、健康、求职意向等,否则将会带来不利后果。
1.因尚未明确健康要求,合同难以解除。
案例一2.因未掌握真实身份,用人单位输了官司。
案例二3.审理查清事实,驳回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案例三4.未签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单位,员工请求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案例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招工因尚未明确健康要求,合同难以解除,案例一:
某小李,女性,大学期间患有精神抑郁症,毕业时病情愈发严重,2006年曾因间歇性精神障碍数次住院治疗。
2008年3月,被浦东一用工单位正式录用,签有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但入职不久后,精神病复发,经住院治疗后继续上班。
小李从事的岗位是单位的行政文秘,虽然她平时很努力,但是由于精神疾患,总是有些力不从心,工作任务难以正常完成。
2008年11月份,单位以在试用期内患有精神病为由将其解聘,遂小李于12月初向我院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招工因未掌握真实身份,用人单位输了官司,案例二:
新区一知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较为规范,员工众多,但近几年很少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2008年9月份,一王姓职工向我院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5个月的双倍工资和补交6个月的养老金。
经审理,小王经人介绍于2008年4月份进入该企业工作,因介绍人与该企业人事经理关系较熟,介绍人口头说明小王是大专在读生,只是在毕业前寻个单位进行实习,该企业人事经理处于好心答应了。
在未掌握真实身份且未办理正常手续情况下,安排小王进公司担任货运统计工作。
2008年9月上旬,小王主动提出离职,遂申请仲裁。
该案争议焦点:
小王的真实身份是不是未毕业的学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招工审理查清事实,驳回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案例三:
某公司注册在浦东,同时在上海各区开设某品牌体育用品专卖店。
其南汇店12名员工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补缴4年社会保险,经当地劳动监察处理最终调解未成,其中主要争议是补缴城镇社会保险还是小城镇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认为这12名员工均为南汇本地农富人员,应为其缴纳农保,最多也就是缴小城镇保险。
而员工认为他们是城镇户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双方争执不下,12名员工遂于2008年11月向本院提请仲裁。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一、招工未签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单位,员工请求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案例四:
浦东某餐饮公司,2008年6月上旬招聘16名服务员,其中6名为本市户籍,均22岁左右年轻人。
用工一个月内,公司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这6名员工以各种借口迟迟不签,并教唆外来务工者也不要签合同,理由是在公司工作几个月,造成未签劳动合同事实,高兴做下去就做,不高兴做随时离职,单位还要支付工作期间双倍工资。
该企业了解这一情况下,迫于目前一时难以招聘的困境,为防范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遂以公司人事部名义,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16名员工在通知上签名。
10名外来务工者当天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市户籍6名员工仍然拒绝签订。
2008年11月上旬,这6名员工主动辞职,中旬来我院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5个月的双倍工资。
第二部分以案说法,二、用工用人单位与某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起至办理退工日期止,这一过程为单位与某员工的用工期,在整个劳动关系中,这一期间时间长、情况多、操作难、要求严。
从浦东发生劳动争议的特征分析,以日常考勤,解除合同、合同变更争议为最。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
(二)解除、变更合同理由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
浦东2008年8060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近60%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个人胜诉率达80%以上。
究其原因主要以下4个方面:
时间概念模糊性工时制度随意性日常考勤无序性举证倒置无为性,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时间概念模糊性
(1)工作时间:
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时间、结束时间。
(2)休息时间:
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主要有3种:
a.间歇时间,工作日内休息、吃饭。
b.日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c.休假、周休日、节假日,包括带薪休假。
(3)特殊时间:
劳动者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在从事各种准备工作的备勤时间或处于待命状态的待命时间,即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和利用时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工时制度随意性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标准工时、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两种:
一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二是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按21.75计算工作日。
(2)特殊工时制无论是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日常考勤无序性根据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
目前现状是:
(1)考勤未实施。
相当数量的小企业未实行考勤,仅凭老板或管理人员的记忆,计算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2)考勤不规范:
在同一单位,采取多种考勤手段。
(3)考勤不认可:
尤其是班组考勤、电子卡考勤、记录式考勤。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一)加班工资大都是苦于无据而支付,举证倒置无为性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至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以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39条规定,因职工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加班时间的计算、加班工资的支付均属于单位负责举证,加之劳动报酬追索时间较长,相关证据收集难等因素,单位举证难以作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
(二)解除、变更合同理由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列举出14种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件不易之事。
1.法定情形是否存在案例五2.规章制度是否知晓案例六3.裁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例七4.合同变更是否协商案例八5.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该订立案例九,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1.法定情形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28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了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其中被单位常用的有: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患病或者外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履行;经济性裁员等。
上述条款看似一目了然,其实操作难度相当大。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变更合同理由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诉,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1.法定情形是否存在案例五:
浦东某民营企业8名员工,2008年7月19日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7月20日向我院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经查:
该8名员工2008年1月入职该企业工作,签有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同年7月18日,企业为按时交付外贸产品,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晚上9时,这8名员工感到身体不适,要求回家休息,在未得到企业主允许情况下,自动离岗回家。
企业人事部门于第二天上午9时,书面通知解除这8名员工劳动关系,并将应支付的报酬及经济补偿金送到这8名员工手中。
双方争议焦点:
员工不愿加班是不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2.规章制度是否知晓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去年1月1日以来,绝大多数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均建立和完善了本企业规章,但从浦东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主要焦点大都集中在员工是否知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
(1)合法
(2)透明(3)知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2.规章制度是否知晓案例六:
李某,浦东某大型国企员工,担任司机工作。
2008年6月5日晚,以家有急事为由,用手机短信方式向公司部门主管请假3天,在未得到明确答复情况下,次日未到公司上班,由于手机关机,单位一直与其联系不上,3天后李某按正常时间上班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他劳动合同已被解除。
6月20日,李某向我院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经查:
李某2007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有3年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8日被申请人以旷工3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办理退工手续。
此案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有否告知过员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3裁员程序是否合法去年下半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并迅速危及实体经济,部分企业面临停产、减产、破产,纷纷采取减员或裁员措施以求自保,但也有一些企业借机对员工重新洗牌,以经济性裁员方式,将部分老员工解除,重新招聘员工,由此引发劳动争议是近来比较明显的特点。
可有些企业实施裁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新员工进来了,老员工走不掉,将企业处于两难境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3裁员程序是否合法案例七:
某企业注册在徐汇区,在浦东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23名员工于2008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08年9月至11月的工资。
经查:
23名员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短则3年,长则8年,劳动合同大都是2011年到期。
2008年9月1日,被申请人召开员工大会,宣布总公司裁员决定以及被裁人员名单,从当天起要求被裁人员停止工作,并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3名员工9月2日未工作至今,也未办理结算事宜。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4.合同变更是否协商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其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常常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主张变更的主要内容,也往往工作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甚至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4.合同变更是否协商案例八:
小张是某酒店啤酒酿酒师,随酿酒设备由哈尔滨来上海工作,2009年2月26日,接到人事部门书面通知,从3月1日起,他的工作岗位由酿酒师调整到仓库保管员,月工资由7000元调整为3000元,小张为此与酒店领导交涉不成,遂来我院申请仲裁,要恢复原岗位和工资。
经查:
被申请人2005年9月向哈尔滨一家公司购得酿造啤酒设备1台,鉴于设备的维护、使用和酿酒需要,被申请人聘请供货商生产技术人员小张为酿酒师,签有10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7000元,视效益情况另发效益工资。
返回,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5.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该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4条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3种情形。
去年以来,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争议时有发生,对法律的理解又大相径庭。
主要集中在:
(1)连续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条例第9条)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续延情形,是否应当订立(条例第12条)(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14条第3款、意见4条第4款),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二、用工解除合同大都以难以采信而败,5.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该订立案例九:
新区某开发公司员工吴某,1988年6月由某建筑设计院商调至该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至2008年3月期满,2月下旬,因患类风湿关节炎住院治疗,7月份病愈出院。
该公司与吴某终止劳动关系,吴某提出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因在该公司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从2008年7月开始,吴某多次上访区政府、市政府,分别写信200余封,向中央、市、区各级领导反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被引导走司法程序,吴某于2008年11月20日来仲裁院申请仲裁。
此案争议焦点:
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满10年,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二部分以案说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三、退工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延误的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赔偿2.员工辞职也应按时办理退工手续3.退工日早于合同终止日带来的麻烦,三、退工延续的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赔偿,1.延续的失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赔偿案例十:
王某,2002年入职某公司工作,2008年5月因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之终止劳动关系,次月,王某到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被告知王某仍处就业状态,无法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于是王某找到原工作单位要求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可该单位办事人员出差在外,让他回家继续等待。
1个月后王某又到街道申领,回答他仍是单位未办退工,无法办理,王某再去原单位交涉,办事人员告知因领导出国,公章被领导带去办事,一时难以办理。
此时与离开单位已两个多月,实际影响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三、退工员工辞职也应按时办理退工手续,2.员工辞职也应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案例十一:
小黄,2008年7月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毕业后即入职某大型民营企业工作,劳动合同期限3年,同时约定服务期4年,未约定试用期。
9月份,小黄因工作安排与老板发生口角,遂决定辞职,交接手续办结后离开单位。
次月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为期2年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
但外资企业了解他在民营企业辞职还未办理退工手续时,明确提出1个月内不能办理录用手续即作不录用处理。
小黄非常珍惜新的工作岗位,数次到原单位请求办理退工手续,原单位以未同意其辞职为由,一直拖延不办。
一个月后,外企通知小黄不能录用。
11月18日小黄来我院申请仲裁,要求某民营企业立即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16000元损失费和10万元精神损害费。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三、退工退工日早于合同终止日带来的麻烦,3.退工日早于合同终止日带来的麻烦案例十二:
今年春节前,外高桥保税区外资企业72名员工先后在工厂、保税区、新区、市政府集体闹访,一度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层层批示,新区协调公安、司法、劳动、工会、综治办、经委等各职能部门,多次进行劝导和调处。
处理结果:
经外高桥管委会调解,用人单位增发1个月奖金每人600元和200元超市购物卡,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至此,该事件理应画上句号。
(续),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三、退工退工日早于合同终止日带来的麻烦,3.退工日早于合同终止日带来的麻烦(续)案例十二:
今年1月15日,72名员工再次到区政府2号门静坐,声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政府主持公道,理由是:
他们的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08年12月22日,而用人单位12月15日即办理退工,这不是合同终止,而是提前解除,所以用人单位应按违法解除给予经济补偿。
经各方调处未果情况下,被引导来我院进行仲裁。
为此,我院开辟绿色通道,当日立案、三日送达、五日正式开庭审理。
此案焦点:
(1)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是解除
(2)1个月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3)签订的两次协议是否有意义,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谢谢!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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