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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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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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要点,清远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11月,2,内容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认定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扣除项目四、申报与缴纳五、预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政策七、减免税,3,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认定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界定标准: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4,5,销售新建房,征税范围,转让二手房,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6,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一)、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额转让房地产收入额=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7,
(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新房、旧房、土地的扣除项目构成不同(三)计算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四)计算土地增值比率土地增值比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五)根据土地增值比率对照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六)套用公式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8,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如下:
9,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一)新建房扣除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略),10,
(二)销售存量房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种情况)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1、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x成新度折扣率)+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其他,11,2、不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金额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购房金额x(1+5%x年限)+转让时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其他允许扣除金额年限=实际拥有房地产累计月份/12注意:
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转让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5.5%。
公式:
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13,(三)转让土地使用权1、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3、不能据实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14,根据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工业用地核定征收率为5%,非工业用地5.5%。
收入额X核定征收率=应纳税额,15,四、申报与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契约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土地增值税。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16,五、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一)预征的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到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7,
(二)预征范围:
不包括转让上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已使用的房屋。
(三)预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预征率调整如下:
保障性住房项目预征率为1.5%,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2%。
18,(四)预征的计算计算公式=收入额预征率(五)纳税时间、地点纳税人必须于取得转让(预售)房屋收入的次月15日前,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
19,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2、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清地税发20071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20,
(一)清算单位:
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1,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22,(三)清算条件分为纳税人应清算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两种情况。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3,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4,(四)纳税人办理清算手续时间: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规程第十一条),25,(五)清算程序1、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2、提交申请及相关的资料3、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补(退)税款。
计算应补(退)税额公式:
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应纳税额已预征税额,26,(六)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7,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4、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28,对已全部竣工结算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可转让的建筑面积比例达85%以上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结算。
清结算时,对未转让的房地产部份,按其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应扣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29,(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0,2、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国税发2006187号)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1,(八)扣除项目分为五部分: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转让税金及附加、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2,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33,2、房地产开发成本;
(1)包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4,
(2)成本扣除原则: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必须是实际发生应当准确的归集直接发生或应当分摊的,35,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注:
利息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银行的加息和罚息不能扣除。
扣除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清远市扣除比例为5%。
36,第二种情况: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清远市扣除比例为10%,37,注意: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第二种方法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第一种、第二种情形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38,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
(1)+
(2)20%加计扣除,39,(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0,(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十一)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41,(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42,(十三)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43,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44,(十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5,46,(十六)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47,(十八)税务机关须及时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的几种情况:
1、经纳税评估发现房地产项目利润异常或存在虚报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况的;2、由本级或上级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转来举报案件;3、纳税人有涉及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的;4、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
48,(十九)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出售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出售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就全部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49,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
(二)款: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50,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税200621号),51,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52,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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