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培训课件(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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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培训课件(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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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的特征: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属于法律事实合同不同于事实行为合同不是事件,合同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合同各方主体互为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追究责任,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分类
(一),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合同的分类
(二),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的分类(三),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标准:
合同成立或生效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方式区分意义:
对于要式合同,如果欠缺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则不能成立或生效;对于非要式合同无此要求。
标准:
相互关联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例如贷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区分意义:
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从合同随主合同存在、变更或者消灭。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
订立合同时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利益区分意义:
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参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也无需对其事先通知。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标准:
订立阶段的联系性区分意义:
一方违反预约则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本约义务;违反本约可要求直接承担本约义务。
7、预备合同与本合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是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多为任意规范,贯彻合同自由原则,1,合同法多为共同性和普遍性规范,2,合同法的作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概述
(二),1、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以及合同方式等。
3、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权利、义务和风险,平衡各方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与对方善意协作,切实履行义务,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方利益,而不得滥用权利、规避义务。
5、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维护合同效力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严格区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目录,合同的内容,形式上:
合同条款,实质上:
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合同的条款
(一),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必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具有的,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包括:
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任意条款是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不影响合同成立或合同目的实现的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问题:
合同未包括一般主要条款,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合同空缺条款的确定规则,合同的条款
(二),合同空缺条款的一般确定规则:
一个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如,质量条款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三个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还不能确定的,则适用合同法62条的具体规定。
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的条款(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电信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的判断?
如何理解“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如何理解格式条款的“无效”?
(如“逾期视为放弃卡上金额”条款、“最终解释权”条款)合同法53条两类免责条款无效的理解?
相关案例解析,一、格式条款的效力:
2007年3月,陈理峰购买了广东公司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
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08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陈某认为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两审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广州中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1、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2、充值期限的条款设置的期间合情合理,并不具有合同法52条、54条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也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3、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明确指向,并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且我司对于技术不明处的解释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客户B在07年6月办理了988金卡套餐捆绑一年,至08年6月结束,在金卡套餐捆绑期间,客户享受金卡服务。
由于金卡套餐捆绑到期,且07年积分也没有达到15000以上,根据我司业务规则从08年7月份不再是金卡服务,而客户手持的会员卡是金卡且标注有效期为09年3月31日。
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由于格式条款是我司提供的,因此应作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即按照会员卡标注有效期为准。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合同书: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信件: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约订约成本缺点是举证困难、难以查清事实真相,如推定,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目录,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是要约方向受约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法律行为形成中的一个要素,但要约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要约具有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构成要件:
必须是具有签约能力的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必须具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具有具体的内容。
合同的订立程序
(二),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具有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可;无此意思;一般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形式上多为广告等。
要约,以与对方当事人直接订立合同为目的;应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通常是向相对人发出的。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如何认定?
合同的订立程序(三),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拘束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
可控状态,不论是否知悉,要约的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针对已生效的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要约对于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丧失,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的订立程序(四),合同法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概念: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本身不是合同法律行为,它与要约的结合构成合同法律行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程序(五),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两种情况:
1、到达生效;2、行为作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撤销就可能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时间既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时间界点,也是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
通常,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具体而言:
成立时间:
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地即合同成立地。
对合同纠纷管辖权确定、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等具有重要意义:
口头对话: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行为: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数据电文:
指定系统;未指定系统;合同书: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数据电文: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要式合同:
完成有关必要程序的地点;合同书: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最后一方签章地;其他:
如,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的合同,以接受履行地为成立地。
确认书:
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如,信件、数据电文等);要式合同:
完成法定或约定的相关手续时合同成立。
如,招投标合同、拍卖合同,相关案例解析,案情:
某客户咨询办理30元套餐转98元套餐的业务后,表示要马上办理;营业员为客户办理完毕并打印业务受理单,此时客户后悔,并拒绝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名。
双方是否就套餐转换业务达成协议?
分析:
1、法律并未规定电信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约、承诺一致时,合同成立。
2、我司关于套餐的相关宣传属于要约邀请,客户发出办理意思属于要约,营业员同意办理即为承诺;3、本案中业务受理单只是合同的证明,不同于正式的业务办理协议(合同);4、本案中业务办理合同已经成立,营业员办理业务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客户拒绝属于违约。
但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的存在,所以我司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无法有效主张权利建议:
在业务受理单(合同书)签订后,再进行相应操作、履行合同义务。
目录,概述,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拘束力。
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负有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解决的是合同存在与否的事实问题;合同生效是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价值判断,合同无效不代表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体现意思自治,合同生效体现国家干预;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缔约过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可能会引起行政、刑事责任;合同成立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即生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生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越权经营,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效力,虽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以其法人名义订立合同,非法人团体,表意人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我国客观主义标准:
除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外,其余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毒品、枪支的买卖,非法经营等等。
合同的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生效除需遵循前述原则外,还要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生效条件解除条件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生效期限解除期限,如何理解所付“条件”?
合同的无效,欺诈、胁迫,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
行为人以加害相威胁,使对方恐惧,不得已而与其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合同当事人虽然意思表示一致,但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惟一原因。
合同的无效性一旦被确认,就将产生溯及力,即无效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概念:
无效合同的种类:
恶意串通,恶意:
明知行为非法而故意为之;串通:
双方虽然达成合意,但缔约动机是损害他人利益;损害的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违法;如通过买卖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以合作的形式变相买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损害国家公共秩序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违反人格尊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可撤销,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因误解做出意思表示误解方受到重大损失重大误解不同于欺诈,合同可撤销的特征: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显失公平,主观:
一方利用优势向对方施压,或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客观:
已造成当事人利益分配严重不公平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乘人之危,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状况:
心理、生理、经济等行为人主观:
恶意合同内容:
有失公平,欺诈、胁迫,损害对象: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对象区分:
既尊重当事人合同自愿原则,又体现了公平,三个特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需由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才能无效;在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无效由法院依职权行使,可撤销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撤销权行使期限为1年,无效则无此限制。
效力待定合同,无缔约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般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合同成立时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规定,其效力尚不确定,有待权利人表示承认始能发生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
无权代理,本质特征:
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
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本人:
追认权相对人:
催告权和撤销权,无权处分,无法律上的处分权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经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已经成立,但生效与否不确定,需要权利人追认;而可撤销合同:
未被撤销之前有效,在被撤销后无效。
前者权利人行使的是追认权;而后者权利人行使的是撤销权。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无权或越权从事代理活动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代理权,且行为不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经追认有效,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无需追认,如何理解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如何理解某些打着我司招牌的销售点的行为?
合同归于无效,其取得的财产已经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必须予以返还。
如果原物不存在,返还义务人需用货币补偿。
合同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因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被拒绝而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概述: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过错方进行赔偿。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
性质应属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产,不应当再返还对方,而应收缴后交与受到损害的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收缴财产,相关案例解析,表见代理:
案情:
我司客户经理甲经公司授权,常年负责与某集团的业务办理;后甲被我司解除授权,但相关授权凭证、业务未及时收回,在此期间,甲擅自与该集团办理了几项业务,签订了协议。
该协议是否有效?
责任由谁承担?
分析:
由于甲常年负责该集团的业务办理,且我司未及时收回相关授权凭证,该集团有理由相信甲仍是我司业务的合法代理人,因此,合同有效,后果由我司承担。
目录,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及时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得到完全实现,如:
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
概述:
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原则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经济合理原则选择最经济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法,实际履行原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的标准全面履行原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正确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规则:
履行主体规则:
履行标的规则:
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确定。
一般情况,合同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特殊情况,第三人替代履行:
包括代替债务人履行和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两种。
不得因此增加履行费用仍由原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部分履行: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物清偿:
债权人同意接受债务人以某种其他标的代替合同标的履行。
货币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同时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货币管理的规定。
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地点、方式、费用规则:
一般应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加以确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确定。
提前履行: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提前履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履行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履行不能。
只能使用债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履行不能。
这种情况,双方免责,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待履行客观不能,合同履行的抗辩
(二),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效力,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先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而适当履行时,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这种顺序是约定、法定或者根据习惯确定的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合同履行的抗辩(三),不安抗辩权: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以至于可能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之前,拒绝给付的权利。
行使,通知义务:
先履行一方有通知义务举证义务:
先履行一方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要件,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且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
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效力,中止履行的效力:
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相应担保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
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解析,不安抗辩权:
案情:
客户A恶意拖欠我司话费5000余元,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且每月仍然保持较高通信消费,我司可否以不安抗辩权为由采取暂停机处理?
分析:
该客户恶意欠费且拒不补缴,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丧失商业信誉”,我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作暂停机处理;除非该客户补缴话费并提供相应担保。
目录,债权人的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偿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均可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主体:
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名义:
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方式:
诉讼相对人:
次债务人限度:
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代位权,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代位权诉讼的有关问题:
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是代位权之诉。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告知另行起诉。
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时,中止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数额:
超过债务人负债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负债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债务人对超出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告知另行起诉。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给付之诉与代位权诉讼的分立:
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财产保全、请求数额及费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解释
(二)第18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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