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课件13.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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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件13.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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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劳动法,引例:
小刘该怎么办?
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
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一、概述,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共十三章107条。
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八章98条。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
1.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2.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关系,
(1)因管理劳动力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执行社会保障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因组织工会和工会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5)因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1)强化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2)扩大了使用范围。
(3)规范了试用期的规定。
(4)限制了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5)完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
引例分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
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
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引例分析,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2.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4)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时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13-11恶意串通假订劳动合同无效,案情简介(见书):
法院处理:
秦某向绢纺公司申请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得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审批手续,企图以合法的形式达到违规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驳回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国家为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是保证职工肌体不受伤害,保持和提高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中对生产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技术性措施和有关劳动保护的行政性管理措施有明确的规定。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的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中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法第64条明确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5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案例13-1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已怀孕的职工,案情简介(见书)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张晴与被告某省第一火电建设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无效。
(2)被告某省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张晴安排工作岗位。
(3)原告张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给被告某省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已领取的就业扶持金30000元、安置费6000元。
(4)原告张晴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至恢复工作之前“三金”的补交,由社保部门核定比例标准后,双方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5)被告某省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对原告张晴怀孕生产期间的医疗费2363.06元给予报销(医疗费可以在扶持金、安置费中冲抵)。
案件受理费100元,双方各负担50元。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1.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有四条途径(详见13.9),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和解),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协商程序
(2)调节程序(3)仲裁程序(4)诉讼程序,四、劳动争议的处理,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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