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论(法学13).ppt
- 文档编号:18777824
- 上传时间:2023-11-09
- 格式:PPT
- 页数:75
- 大小:1.08MB
物权法总论(法学13).ppt
《物权法总论(法学13).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总论(法学13).ppt(7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同学们好!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
(二)物权法张伟丽,关于考试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70%)构成。
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关于教材,参考资料:
关于内容,第二编物权法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总论,主要内容:
有关物、物权和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包括物的概念,物权的概念、效力和变动,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十一章物权总论,所有权,主要内容:
所有权内容、种类,所有权的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
第十二章所有权第十三章共有,用益物权,主要内容:
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内容: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占有,主要内容:
占有的分类、效力和保护。
第十六章占有,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二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作用,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有两种模式:
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和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法的特点,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的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鞅)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法的形成,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
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区分债权与物权,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罗马式):
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
德国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诞生地和当代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
英美法系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财产法。
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社会化价值化国际化,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旧中国物权立法概况: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底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年至1931年完成新中国物权立法进程:
民法通则1986年担保法1995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其他法律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制定过程,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1999年10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梁彗星)2000年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2001年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大法工委)一审:
2002年12月。
二审:
2004年10月。
三审:
2005年6月;7月10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四审:
2005年10月五、六、七审:
2006年8月、10月、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波茨坦磨坊的故事,原告:
磨坊主被告:
德国威廉一世判决结果:
在原址重建,并赔偿损失。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第2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理由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从交易安全角度看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概念物,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征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可成为物;尸体,通说为物,但应以尸体的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有体性。
气体、电气及其他自然力,也可称为物。
3、独立性。
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4、特定性。
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5、须为人力所支配、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需要。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一般原则:
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
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分析,案情:
甲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后甲将汽车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而被丙留置。
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汽车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
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甲,乙,丙,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汽车的权利吗?
物上请求权,含义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
史尚宽:
物权法论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2、物权法上,返还请求权,含义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请求权人与相对人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
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妨害除去请求权,含义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含义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案例某甲于近郊景区有一间别墅,被乙丙等人占住,并于其草坪上搭建烤肉设施。
问题1:
甲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
问题2:
如乙丙等人徘徊附近,意图伺机再行侵占其屋时,甲可主张何种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1、确权请求权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讨论: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
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
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
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债:
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
物:
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债:
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第四节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学理分类我国物权法的分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各国立法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日本民法典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2009年修订)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8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案例分析,案情:
1983年,东阳乡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东阳农场。
1985年,双方签订了土地占用协议,约定:
东阳乡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3.6万元。
1990年,东阳乡政府将东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
2001年,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拒不返还。
于是,向阳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占用的土地。
问题:
1、东阳乡政府是否取得了土地所有权?
2、东阳乡政府与向阳村签订的协议具有何种性质?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五节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物权变动原则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法律规定:
如公用征收、没收等。
二、物权变动原则,
(一)物权公示原则:
含义:
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
理由:
物权的对世性。
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
不动产:
登记动产:
占有或交付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公信原则含义:
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理由:
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
案情: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
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
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
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
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称已将房子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
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
问题:
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
案例分析,三、物权变动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代表:
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代表:
日本民法典,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
代表:
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代表:
德国、台湾地区,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1、一般原则:
公示为生效要件交付为生效要件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为生效要件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采纳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依据合同所进行的物权变动被划分为两个法律问题:
合同的生效与物权变动的生效。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例外:
登记为对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变动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练习: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司考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BCD),四、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更正登记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的异议登记,登记的目的是对抗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
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练习: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2009司考(C),五、动产交付,交付即占有的转移,对物的控制或管领状态在不同主体间的转移。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交付的形态,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练习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B)2012司考,练习(2008司考)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ACD),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D)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AD),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公法的保护,私法的保护,物权法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债权法的保护:
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32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8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王泽鉴1938年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债编等。
参考资料,谢在全1944年出生,台湾省桃园县人。
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获得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
2007年当选“司法院”副院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总论 法学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