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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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部分总课时:
34,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宁善威政法学院,行政诉讼法部分讲授目录,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五章行政诉讼管辖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十一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十二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四、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渊源五、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六、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功能第二节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行政诉讼法学一、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二、行政诉讼法学的地位三、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如果就“诉讼”一词从法律角度下定义,可以简要地概括为:
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字组成的。
“诉”为叙说、告诉、告发、控告之意,“讼”为争辨是非、曲直之意。
两个字连用即为向法庭告诉,在法庭上辩冤、争辩是非曲直。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
“诉,告也”;“讼,争也。
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续),行政诉讼是专门处理解决行政案件的法律制度,它与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4.行政诉讼的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
5.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续),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作为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自然首先属于诉讼的范畴,具有诉讼的性质和特征;但是,行政诉讼又不仅仅属于诉讼范畴,它同时是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律救济机制的环节,具有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法律救济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诉讼应该认为是一身具有三重身份的制度: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
(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三)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的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同时,两者之间还有着密切关系:
1.复议前置,再行起诉;2.选择复议或直接起诉;3.终局复议,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为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它们之间又是有区别的,其主要表现如下:
(1)性质不同;
(2)审理机关不同;(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4)审理方式不同;(5)审级不同;(6)法律效力不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对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对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对一些具体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定都是相同的。
此外,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在行政诉讼中会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则要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这又体现的二者的配合关系。
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仍有许多区别:
1.审理的案件性质不同;2.审判依据不同;3.诉讼当事人及其诉权不同;4.提起诉讼的诉前程序不同;5.举证责任不同;6.结案方式不同。
三、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续),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性质不同;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3.审理的目的、方式和结果不同;4.审判的依据不同。
但是,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也有某些重要的联系: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犯罪行为的,要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受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行政诉讼参加人其行为构成犯罪,则要在行政案件审结后或中止行政诉讼,将有关的犯罪材料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为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规范这种诉讼活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进行行政诉讼的行为规则。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
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据此,我们对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2.行政诉讼法是设定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规范;3.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4.行政诉讼法是一个重要的诉讼法律部门。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续),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
在我国特指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指不论何种形式的、一切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
这里所称的行政诉讼法为广义的,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行政诉讼法典;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4.单行法律、法规;5.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6.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续),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
具体包括: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一、空间效力空间效力也称地域效力,即行政诉讼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
原则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二、时间效力即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续),三、对人的效力即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即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处理解决哪些行政案件,实际上也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说是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任务。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据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功能,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首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所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而非仅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其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而发生的关系。
再者,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诉讼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既区别于其他诉讼法律关系,也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征:
1.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而言: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三方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续),2.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言:
(1)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物、精神财富或行为;(3)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完全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义务。
此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还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
行政诉讼不仅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予以司法监督的制度,这是它与其他诉讼制度很不相同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权利和行政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它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是不同的。
行政诉讼主体,是指法院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这里排除了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主体除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必须有权作出能使诉讼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不具有的。
因此,诉讼理论正确地将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加以区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续),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类:
1.法院。
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具有指挥权、审理权和裁判权,它的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
2.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诉讼参加人虽然诉讼地位相同,但各自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其中有的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与诉讼结果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
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之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这些诉讼参与人参加行政诉讼只是协助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与诉讼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因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复杂性,导致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多样化:
1.法院与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而解决行政纠纷。
2.法院与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受理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妨碍权、执行权等。
其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对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公正审理和公正作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续),2.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起诉权、辩论权、上诉权、委托代理人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执行权、请求赔偿权等。
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提供证据、不得为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等。
3.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如依法作证、依法鉴定、勘验和如实提供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但上述人员参加行政诉讼更多地是基于公民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行政诉讼的过程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为依据,但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只有这些法定条件已实际具备、出现,成为客观事实时,才能使得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客观事实被称之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和情况,一旦其发生便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表现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即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为实现诉讼目的而实施的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续),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形成。
通常有两种情况:
(1)由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同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而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2)由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而产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有所变化。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因主体的消灭或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终止而使诉讼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基于主体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有部分消灭和完全消灭两种情况。
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行政诉讼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以行政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对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概括和总结。
换言之,行政诉讼法学是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原则,研究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行政诉讼法学以行政诉讼法作为它的研究对象,其内容包括:
1.行政诉讼的原理、原则。
2.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
其区别在于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法律学科,是理论体系;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一个法律部门,是法律规范。
其联系在于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础;行政诉讼法学是行政诉讼法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是行政诉讼法立法和司法的理论指导。
行政诉讼法学的地位,关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地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学是一门独立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的法学学科,从而属于三大诉讼法学之一。
由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是与行政法学并列的法学学科,因此,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法学亦是平行的法学学科。
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都是并列的法律部门,但行政诉讼法却不是与行政法并列的法律部门。
行政诉讼法在实质上应认为是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行政诉讼法学在实质上也只应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我国社会主义的行政诉讼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作为指导。
同时,还须针对行政诉讼法自身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注重理论研究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紧密结合;2.注重对具有行政诉讼法特性问题的研究;3.注重结合行政实体法来进行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4.注重对我国与外国、历史与现实行政诉讼法的比较研究。
第二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节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晚的原因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行政诉讼是国家产生之后很晚的事情。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没有行政诉讼,也不会产生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率先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基本条件。
正是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由此决定的民主政治的基础上,才产生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要求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政府不得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否则,就诉之于法院,以制止政府的违法行为的制度。
行政诉讼首先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
社会主义也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产生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旧的法律、政治制度等。
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二节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大致可分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两大系列。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其基本特征是:
设立与普通法院平行的行政法院,专职审理行政案件。
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不分民事、行政诉讼,一律由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进行审理。
虽然如此,但不管属于哪个法系,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文化的区别,每个国家又都有其自身的特点。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法国,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审判系统,前者受理行政诉讼,后者受理刑事、民事诉讼。
某一纠纷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管辖有争议时,由权限争议法庭解决。
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是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的重要特点,它是法国历史条件的产物,也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适用分权原则和对于分权原则的理解有关。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行政官员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于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行政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法院组织。
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的特点是公法和私法没有严格区别,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受同一法律支配,由同一法院管辖。
这是英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在英国,行政诉讼的含义,除了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即所谓民事诉讼和制定法上的上诉之外,基本上指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诉讼的核心。
司法审查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对后两者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是英国历史上一项悠久的制度,可以这样说,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晚的原因,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八十年代初,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这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原因,其中较重要者有下述三项:
(一)经济原因
(二)政治原因(三)国民观念上的原因,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912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胜利,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
这个政府是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它宣告结束了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从形式上,创立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此,行政诉讼第一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
(一)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1912年3月12日制定和公布了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此法基本上构造了中华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初步模式,即人民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行政诉讼的组织机关为平政院。
一、旧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续),
(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北洋军阀政府也承认和施行行政诉讼制度。
在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初期,具体规定诉愿和行政诉讼的包括如下法律:
(1)民国3年3月3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
(2)同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3)同年6月9日公布的平政院裁决执行条例;(4)同年7月21日公布的诉愿法和行政诉讼法,此外还有弹劾条例等。
1914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
(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19271949年)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成立南京国民政府,沿袭了北洋军阀的行政诉讼制度,二、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是上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和1990年10月1日在全国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并不是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突然出现的,它的产生经过了十多年的长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理论准备阶段(19781982)。
第二阶段:
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第三阶段:
行政诉讼法立法研究和起草试拟稿阶段(19861988)。
第四阶段:
行政诉讼法正式起草至正式实施阶段(19881990)。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第三节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一、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二、指导行政诉讼行为三、弥补具体法律规定的遗漏四、促进立法的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定不是绝对的,它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志。
至于立法者怎样决定,则取决于法律环境(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民族文化、传统习惯等)对于立法者的影响和立法者对法律环境的认识和判断。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
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一般的诉讼原则而存在,行政诉讼自不例外,不仅如此,该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独立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必须依法进行;4.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与接受权力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并不矛盾。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利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正确的裁判。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以客观事实作为使用法律的基础。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为根据,查明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而不能凭审判人员主观认识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但行政诉讼有其自己的特点。
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的,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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