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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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法历史:
从反革命罪到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
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是罪名的调整,而不是取消!
1.适应我国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2.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3.适应“一国两制”的需要;4.有利于刑法的协调和完善5.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的概念概念比较: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国家法益包括:
国家存立之安全政府统治机能之确保人民行使政权之保障公共秩序之维持司法权之不受干扰,i,政治犯PolitischeTatensindstrafbareAngriff,diesichunmittelbargegendenStandoderdieSicherheitdesStaates,gegendasOberhauptodergegeneinMitgliedderRegierungdesStaatesalssolches,gegeneineverfassungsmigeKrperschaft,gegendieStaatsbrgerlichenRechtebeiWahlenoderAbstimmungenodergegendiegutenBeziehungenzumAuslandrichten.在刑事事务法律协助中的后果:
政治犯不引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
行为,而不仅仅是思想注意煽动行为和思想表达的区别本章中很多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出现犯罪主体:
部分犯罪主体有限制。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犯罪的主体。
(战时资敌罪?
)主观方面:
故意。
间谍罪历史沿革:
新刑法将原79年刑法间谍罪和特务罪合二为一,设立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组织:
境外国家的政府机构或者地区政治集团设立的,以搜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情报,从事颠覆、分裂、渗透各种现行破坏活动,危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间谍组织代理人:
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他成员的指派、委托、资助,从事或者授意、指使他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人。
案例:
伍维汉间谍案沃维汉1948年出生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1981年毕业于哈尔滨大学医学系,1987年赴德留学并随后获博士学位。
在德国学习期间,沃维汉经济上并不宽裕,政治上又与“民运人士”搅在一起,最终被在德国的台湾间谍机构策反,成为台湾军情局的间谍。
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本世纪初,沃维汉受台间谍组织派遣多次进出大陆进行情报搜集,并偶有得手,包括获得解放军某夜间作战装备,把准备发展的成员情况向台湾间谍组织作汇报等。
上世纪90年代初,沃维汉结识了大陆导弹技术专家郭万钧,并以金钱将其收买。
郭万钧参与了某型号战略导弹的设计。
他见钱眼开,利令智昏。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纪初,郭万钧一步步陷入深渊,胆子从小变大,后来在明知道沃维汉是在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向沃提供了大量有关战略导弹的情报。
为了让沃维汉能够理解导弹专业知识,郭万钧还给他进行了导弹专业知识的“科普”。
沃一边听一边记,笔记做得非常详细。
这些笔记已被携带出境,在欧洲某国转交给台湾军情局。
我国家安全机关于2005年初将沃维汉、郭万钧抓捕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定,郭万钧先后向沃维汉提供了涉及战略导弹等7项绝密情报,给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以间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沃维汉死刑。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5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所谓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第113条的规定:
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为选择罪名。
行为对象为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情报。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
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密级。
国家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做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国家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其客观方面行为为:
窃取、刺探、收买和非法提供,案例:
导弹专家郭万钧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郭万钧,男,1942年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物理系,是当时高材生,后来成为一名导弹技术专家,参与了某些型号战略导弹的设计。
郭万钧与沃维汉在一个郭远房亲戚的婚礼上相识。
沃维汉有意识地攀拉,发现郭万钧后分外热情,千方百计紧盯不放,既炫耀自己的风光,又许诺各种好处。
郭万钧与伍维汉打得火热。
随后,沃即将郭万钧的情况报给台湾军情局,得到的指示是重点联系此人。
经过一段时间后,沃见时机成熟,便按台湾军情局的要求,对郭万钧下手。
沃维汉告诉郭万钧,导弹情况可以变成大价钱。
郭万钧见钱眼开,利令智昏。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本世纪初,郭万钧一步步陷入深渊,胆子从小变大,,后来在明知道伍维汉是在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郭万钧向沃提供了大量有关战略导弹的情报。
涉及战略导弹等7项绝密情报为了让伍维汉能够理解导弹专业知识,郭万钧还给他“科普”导弹专业知识。
沃一边听一边记,笔记做得非常详细。
这些笔记已被携带出境,在欧洲某国转交给台湾军情局。
郭万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死刑后,两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2008年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8日,沃维汉、郭万钧被执行死刑。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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