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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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概述一、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思考内容:
1.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具体规范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要求执行;2.仅用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判定不能随意扩大化。
3.行业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时必须对应相关行业类别;4.管理类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适合所有工贸企业;5.涉及其他方面,如危险化学品?
、消防(火灾)、燃气?
、特种设备?
等须按相关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三、标准概述1.判定标准共计15条,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2.标准主要包括三个大类:
管理类-第三条(3项)、第十四条(1项);专项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10项)、使用液氨制冷(2项)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2项)等3个领域,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行业类-冶金(8项)、有色(13项)、建材(8项)、机械(7项)、轻工(7项)、纺织(2项)、烟草(2项)等7个行业,本次没有商贸行业类;从第四条至第十条。
思考内容:
1.增加的管理类是重点,容易查出问题,特别是第三方管理和第十四条;2.行业类与专项类变化较大,特别是有色和有限空间作业判定标准,须重新学习与思考。
目录/contents,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监控、报警、防护失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轻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液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一、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1、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目录(原安监总局30号令,63号80号令修正)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不涉及食品企业)解读: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监控、报警、防护失效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类)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思考: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食品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者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联动装置,三、有限空间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释: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解读: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1、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四、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解释: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解读: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释: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该项如下规定基本不涉及食品企业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说明: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释:
“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式除尘系统。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食品厂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说明:
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解读:
1、铝、镁、锌、钛等合金属或者金属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不涉及食品企业)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火花探测熄灭装置简介:
火星探测器,“火星探测器”防爆合格证,控制器,报警器,“火星探测熄灭控制器”防爆合格证,防爆线路,熄灭装置,“火星探测熄灭装置”防爆合格证,(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粉尘防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五)、(六)项不涉及食品企业!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释:
1、“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长期或者频繁出现的区域(食品企业不涉及此项)。
2、食品企业21区、22区均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需采取电气防爆措施,否则,构成事故隐患(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如:
粉尘防爆三相异步电动机(图例)及产品铭牌标注内容说明:
防爆电气铭牌中如防爆标志是“M”的,为煤矿专用防爆电机;是“G”的为工厂专用防爆电机。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食品企业预处理车间(该场所为21区,构成事故隐患),设备严重漏尘,21区电气线路不防爆,(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释:
杂物去除装置主要有永磁铁、永磁筒、电磁铁、筛网、气动分离器、去石机、去石筛、风选机等。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以上不涉及食品企业,(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五、轻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行业类)涉及食品企业的内容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六、液氨制冷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不符合标准规范的氨蒸发直接制冷示意图,符合标准规范的制冷热交换系统示意图,载冷剂(冷媒):
水、盐水、乙二醇等。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螺旋式速冻装置,钢板带式速冻装置,隧道式速冻装置,平版式速冻装置,速冻间基本安全要求,禁止采用非标铝管制作蒸发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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