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讲环境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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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讲环境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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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是载体参加环境法律关系享受环境权利承担环境义务的当事人。
享有环境权利或环境职权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或职权主体;承担环境义务或环境职责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或职责主体。
环境法主体是环境法内容(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否则环境法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依托而无法存在。
主体的类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由此决定了不同的主体类型。
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环境活动(损害、利用和保护)参与者。
依据环境活动的内容,主体的类型也在变化。
我国环境法律分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两大类,因此,就有生态和污染两类环境法律关系,其中就有分别的主体。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主体为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主体和环境资源开发主体。
污染防治涉及的主体为监督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
以上统称为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
3.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主体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近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环境资源,我国实行的是多主体管理制度。
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具体包括: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铁道行政主管部门/民航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资源开发主体:
使用环境资源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4.污染防治涉及的主体:
监督管理主体:
主要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污染防治主体:
进行生产或工程活动而至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等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5.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特点。
广泛性:
明显广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个人到国家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其主体地位由国家法律赋予:
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就是一种义务。
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管理主体判别练习一:
某地农民非法引入不良外来物种,农业局监查大队进行了查处,要求农户铲除了非法种植物。
农民说这种事该由环保局管,农业局是非行政执法行为。
说法对否?
为什么?
答:
不对。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格。
按照农业法第六十四条“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和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之规定,监查大队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合法。
主体判别练习二:
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导致厂外下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当地政府、劳动、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问:
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
劳动部门处罚是否正确?
环保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答:
此案属于一个事件(有毒气体泄漏)引发两类违法行为,即违反劳动安全法律和环境污染。
对这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由两个管理主体(劳动局和环保局)按律分别实施处罚。
因此,劳动部门以劳动安全为由处罚正确,环保部门还应按污染事故进行处罚。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主体的行为准则。
权利指法律规定的主体主张其法定利益的可能性;义务指法律对主体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拘束利或要求力。
管理主体权利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根据宪法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抽象性权利。
环境行政处理权根据环境行政法规对相对人设立、变更和取消权利义务的权利。
处罚强制权对违反环境法规行为人的制裁和对拒绝,履行环境义务行为人的强制执行权利。
特别物权对河流、海域、矿山、森林等公共物品的管理权。
环境司法权包括公检法的司法权和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司法权,用以解决因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权利。
职责(义务)管理性义务制定法律规范,管理各种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管理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服务性义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创造各种条件。
如进行环保宣传,,推广先进环境资源保护工艺流程,提供污染治理设备。
接受监督义务包括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赔偿。
受制主体权利参加环境管理的权利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讨论和建议;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环境使用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环境质量的保护和在优美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保障权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可以主张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服务;公民的财产受到环境污染和破坏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给与保护。
受益权一是直接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享有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二是享有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环境效益的权利。
申诉和控诉权与环境管理机关发生争议和受到违法处理后,有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寻求救济的权利;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又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义务:
守法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并非居于同一层面的平等主体。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与民商法那样的有对等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不均衡。
反映了个人权利本位观向社会权利本位观的发展,这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是不多见的。
主体权利和义务规定上存在倾斜性赋予管理主体的权利要多于义务;赋予受制主体的权利少于义务。
在环境法律关系中,强调的是受制主体的义务而削弱了其资格条件。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环境资源大气、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城乡各种环境要素。
保障生物多样性、生态和环境和提供生存的物质。
环境行为包括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的行为,具有权利因素的环境管理行为;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开发利用环境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行为。
客体的特征客体之一的环境资源具有生态性而不像一般的客体具有经济性或物质性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客体所具有的都是经济性和物质性);既然是生态效益第一,立法目标和宗旨往往是对物的经济效益的限制。
客体之二的环境行为成为经常性的和最重要的客体。
对环境的保护行为发生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决定了经常性;调整的是环境社会关系,通过立法和规定管理机关的职责以及实施这些职责来实现,与其他法律不同,是一种不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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