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在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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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在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0政府监督的概念,所谓政府监督是指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强制性监督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将政府监督理解为政府的有关部门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督察、控制、检查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防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世界上无论那个国家,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要实行政府监督行为。
政府监督从其职能的根本属性看,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进行社会管理的一项集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于一体的综合管理行为。
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中,只要国家存在,这种与其社会形态相应的管理行为就必定存在。
在阶级社会中,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政府监督将会不断增强,体制不断完善。
1政府监督的意义,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重视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国家管理行为的共同点之一,是国家机器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经济加快发展的下,对工程建设活动加强政督,意义非常重大。
11政府监督是政府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政府作为国家机器,不论何时或何种社会形态里,都具有两种属性,阶级性:
阶级性体现了政府是是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性:
社会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政府的阶级性决定了政府的阶级职能,使用国家专政工具,建立国家政权,确定社会经济体制,对反抗阶级进行镇压,巩固国家专政和统治阶级的统治等。
社会性决定了政府的社会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完成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目的是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和良好次序,为大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
政权的维护和巩固的基本条件是政府必须得到人民大众的信赖和支持,无论那种社会体制,人民大众反对的政府是不长久的。
政府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涉及到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如公共交通、公共医疗、邮政通讯、城市规划及社会生活秩序等。
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是其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活动不仅担负着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重任,同时还对社会生活各方面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工程建设中的城市规划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消防问题、建设工程的的使用安全问题,甚至全民所有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等,都会对人民的深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政府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社会职能的体现。
1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增强政府监督的职能,建国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建立了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国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使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完全处于全部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地位,直接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指挥,完全控制了生产要素和生产流程,生产企业处于被动的、被控制的地位,政府将其监督职能与组织、指挥合为一体,政府监督没显示其重要性。
。
在市场经济体制体制下,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摆脱政府机关的直接控制,从附属的地位转变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一些负面影响,有的企业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好器取得生产权;有的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必然会影响到建筑产品的投资效益、施工进度,特别是建筑产品的质量。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有权力、有义务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一切要求增强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13工程建设的特点,要求必须实行政府监督,一般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只要按国家标准生产,政府一般不具体监督其生产过程,主要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产品与一般的工业产品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工程建设的特点,
(1)、建筑产品属于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巨大;
(2)、建筑产品投资巨大,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生产周期比较长;,工程建设的特点,(3)、产品的单件性,而且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消费空间固定,必须单件设计、单件施工,不可能象一般工业产品一样相对随意更换。
(4)、定货生产,生产的过程是商品交易行为的延续,由于投资巨大,不能象一般工业产品一次付款交易。
政府必须保护购买者和生产者双方的利益。
2政府监督的性质,政府监督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是政府管理行为.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政府监督的性质,强制性政府的管理行为象征着规律机器的运转,国家机器的管理职能授权于法,这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
国家职能管理机构(或个人)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利益,由国家授权的,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接受。
政府监督的性质,执法性政府监督区别于通常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等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它带有明显的执法性。
政府监督结构和监督人员的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都要有充分的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政府监督的各项权力。
政府监督的性质,全面性政府监督是针对整个社会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就管理空间来说,它覆盖了管辖区域内社会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即无论是公有还是私有,内资还是外资,无论什么用途的工程建设,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督;就某一个工程建设而言,政府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要受到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的性质,宏观性政府监督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主要是保护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监督的宏观性主要区别于工程监理的直接的、连续的和不间断的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的宏观性主要体现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是全面的,主要控制在几个重要的环节,并且用政府监督的规章制度、政策、法律法规来规范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技术市场次序。
3我国政府监督的特点,不同的国家由于其社会体制、经济体制的不同,政府监督上也形成各自的特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经过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的政府监督体系。
与西方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政府监督的方法有很大的区别。
31政府监督执行机构的职能分工,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府监督部门对建设活动的管理机构是较集中的,即由少数的部门来完成这一职能。
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区,基本上是将政府监督的职能交由一两个部门执行。
他们也有严格的项目申请、技术许可、开工许可、使用许可等制度,基本有一个部门负责执行。
美国称这个部门为“建筑官员”,新加坡有发展与建筑管理局负责。
他们从接受立项申请开始,审核图纸、审批承包商资质、签发开工许可,施工过程中检查关键环节,竣工也由其检验,合格者颁发使用许可证。
我国经历了多年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模式,政府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格局已经形成,将其监督管理职能分布在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我国,政府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分为两大部分,即对全社会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督管理和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
按照我国政府机关行政分工,大体上建设前期是由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负责;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工程建设的用途不同,主管部门也是不相同的。
例如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和电力工程等都是由不同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监督管理的。
各部门都是代表国家行使或委托专门机构行使政府职能,充分运用审查、许可、监督、检查、强制执行等手段实行管理。
各部门有各自的监督管理范围和内容。
如计划部门审查批准项目的立项、计划任务书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保、消防等部门则从各自的角度审查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开工报告,并对建设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政府对工程建设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一职能又将其监督内容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政府的各监督管理部门都是代表国家的利益,在其职能分工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监督有效进行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各部门有效配合。
我们不能从某一个部门的角度去理解政府的工程建设监督,政府只有一个,各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综合,形成政府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政府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象政府行政管理一样,采用的是条条块块,条块结合的管理方式。
属地管理原则,区域管理是基本,按行政区域划分,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下,各负其责。
同时,又辅以以系统为主线的纵向管理,这是行业和工程建设内容的特点所必须的,也是在块块之间进行协调管理所需要的。
条块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工程建设管理纵横交错的政府监督机制。
32与西方国家政府监督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经济体制,都实行政府监督,但其工作重点是不同的。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投资活动大多数是私有的,政府对建设活动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公众利益”方面,政府监督的执行机构审批、检查等手段,防止工程建设对社会公众造成损害,并且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例如城市规划的土地使用,建筑物的布局等,还有消防、环境保护等,无一不是着眼于公众利益。
至于工程建设的先进性、经济性是业主自己应考虑的“业主利益”,政府监督部门一般不予重视。
即使是政府投资的项目,也是由投资的使用部门去考虑“业主利益”,而作为政府监督的一般也不予关心。
这也是其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投资主体多属国家或集体。
虽然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分主体是多元化的,私有经济有很大的发展,但公有制经济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投资是公有的,也是公众的,业主的利益也就是公众的利益。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规律决定了“公众利益”与“业主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
政府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必然要扩大其内容,要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和“业主利益”两个方面。
我国的政府职能转变,就是将政府从直接管理经济活动变为间接的宏观控制,弱化政府的资产占有者即投资者的身份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我国的政府监督职能逐步加强对“公众利益”的管理,而“业主利益”则将由建设活动的直接组织者也就是业主去考虑。
但是社会主义经济性质,要求政府监督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4基本建设程序,41基本建设程序的概念基本建设程序是根据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确定的建设过程各项工作的顺序。
也就是把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整个过程划分为若干个工作内容,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确定前后顺序关系。
42基本建设程序阶段及内容,当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分为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4.2.1决策阶段的内容,
(1)项目建议书
(2)预可行性研究(3)工程可行性研究(4)项目立项,422实施阶段的内容,
(1)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2)工程招标与投标,(3)施工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4)缺陷责任期,423竣工验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投入使用两年后,由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环评验收,档案验收,竣工决算和质量鉴定,43几点说明,431各阶段的政府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各阶段的政府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是不同的决策阶段政府监督部门比较多,主要有计划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消防部门等实施阶段政府监督部门是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内容为部门的职能,432建设程序的简化,当工程规模较小时,有些程序可以省略可以省略的包括预可、工可、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等,433概算、预算和决算,可行性研究:
估算初步设计:
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竣工验收:
决算,5四项基本制度,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承包制工程监理制,6四级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政府监督业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7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规定,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政府监督分为四个层次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7.1质量监督委托,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72政府监督的分级管理,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
管理、督查省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负责省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及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市级交通质监机构业务指导,对监理、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负责国、省道、重要县道质量监督和对县级质监组织业务指导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组织:
负责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7.3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74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7.5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7.6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7.7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7.8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7.9质量事故的处理,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7.10行政处罚,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11质监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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