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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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讲座,牡丹江质量监督站程显强,2010年牡丹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讲义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程显强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求,今年要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达到提高住户满意率和工程质量精品率,降低投诉率的目标。
今年我市的培训内容既是围绕这样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二是学习住宅工程质量缺陷(通病)专项治理指导意见;三是学习贯彻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四是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等有关标准、规范。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市建设工程七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质量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得到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实起到实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得到保证,从而,使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我主讲的有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对竣工验收阶段相关方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意见。
(罚则:
一-三万元),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罚则:
二十-五十万元)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从目前我市情况来看,存在问题比较多,市站于2008年开始对竣工验收备案进行了专项治理,经统计2000年-2007年间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工程有310多项,原因主要有:
一是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验收许可文件;二是内业资料不齐全等。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迫于动迁户回迁压力,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擅自入住,情况比较严重,包括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
下一步,我们监督机构将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加强监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车亭;(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地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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