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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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小李是H公司新招的员工,刚进单位就开始学习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一项人事制度他感到非常不满意:
员工必须每天上班10小时,从早上八点半到下午六点半,其中吃饭不得超过一小时。
如果发生迟到、早退现象的,根据考勤卡记录的时间每次扣款10-30元,超过一小时以上的扣发部分全勤奖金。
学习结束时人事部要求小李在制度签阅表上签字,小李本不愿意签,但看到其他员工都签了,只得硬着头皮签字。
培训后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工作一个月后,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人事部说:
公司就是这样规定的,你签字就代表你都同意的,还要什么加班工资?
小李无奈,只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请求,公司只得支付了加班工资。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工作时间:
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
工作时间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此限制。
而劳动者加班加点则可依照规定得到加班加点工资。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
确定工作时间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1、保证每个劳动者能为社会的需要进行必要的劳动;2、保证每个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保证劳动者获得参加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以及学习、料理家务所需的时间;3、符合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平。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将工作日分为标准工作日和非标准工作日。
工作时间包括:
实际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为完成工作在事前的准备时间和事后的整理时间;劳动者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因生产工艺需要而中断的时间和停工待料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孕期检查时间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的意义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2、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3、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劳动就业,第二节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国际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标准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日。
有条件的企业尽可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没条件的企业要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非标准工时,小张工作的小饭店营业时间是从早上六点半到晚上十二点,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是:
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早班从早上六点到下午一点;中班从中午十二点到晚上七点;晚班从晚上六点到夜里十二点半,每班吃一顿饭,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
吃住都由饭店包,职工就住在饭店楼上。
员工每半个月轮班一次。
小张认为每周的休息天(周六)工作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饭店说不对,只要每周不超过40小时就不能算加班。
小张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支付休息天工作的加班工资。
请问:
仲裁委员如何裁决?
缩短工时,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其女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作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给与一定的休息时间。
不定时工作时间,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销售总监,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年薪不低于30万,其中每月工资2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收,其余部分年底一次性支付。
并在附件中约定了奖金的计算标准。
工作一年后杨某想到,自己经常在外国、外地出差,常年得不到休息,出差时间应当作为加班,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某公司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的,是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不计算加班。
杨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调解,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出差的加班工资。
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由于杨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某公司不支付其加班工资。
首先是适应范围: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珠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其次,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经审批准许后方可适用。
最后,也不能与员工有相反的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相反的规定,如果单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与员工约定适用标准工时工作制,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度不适用于该员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3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日,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工时计算方法为:
(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11天=250天/年季工作日:
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
250天/年12月=20.83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计算加班费的工作天数,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261天/年季工作日:
261天/年4季=65.25天月工作日:
261天/年12月=21.75天,计件工作时间,为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资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即: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非全日制工时,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工时制度。
从事非全日制工时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M大酒店有员工近百名,为了便于控制用工成本,酒店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度:
对销售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车队驾驶员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其它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每月员工发放工资时,是否有加班工资就成为有些员工比较敏感的问题,常有人向人事部质问。
外勤人员小魏认为公司实行多种工时制度本身就违法,遂向劳动行政监察大队举报。
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不允许任何用人单位违反的,但并不是说一定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我国目前规定的工时制度主要是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企业单位。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也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例如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可以对部分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因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安排工作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是无需审批的,该制度作为法规一经颁布就自动在全国生效。
而适用特殊工时制度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的,未经审批的单位就应适用标准工时制度。
擅自使用特殊工时制度是违法行为。
第三节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休息时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任职期间内,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它包括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以消除疲劳、进行业务学习、参加社会活动和料理家务所占用的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每日的工作岗位上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工间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又称间歇时间。
我国法律未对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做统一规定,采用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劳动者的工间休息一般每班两次,每次20分钟,午休及用膳时间每班一次,不少于30分钟。
有的岗位由于生产不能间断,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应保证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用餐时间。
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职工在上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期间内所享有的休息时间。
其长度应以保证劳动者的体力和工作能力能够得到恢复为标准,一般为15-16小时。
实行轮班制的,其班次必须平均调换,一般可在休息之日后调换。
3、休息日,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劳动者满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即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般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假日。
由于生产或者工作需要(如为居民服务的电报、电话、电视等业务),或者由于供电、供水等原因,以及为了减少交通拥挤及能源供应紧张,劳动者不能在公休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在一周内的其他日期休息。
凡因工作情况特殊,休息日必须轮流工作的,应当给予相等时间的补偿。
定时或者不定时工作日的职工,在休息日值班时,应当在一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特殊行业实行缩短工作周的,其休息日也有特殊规定。
劳动法第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条和第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
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的“三工一休”,纺织行业实行的“四班三运转”等制度。
4.法定节假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小顾所在的P公司经审批对销售人员和外勤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小顾作为销售主管也在其列。
2004年9月公司策划部与销售部共同制定了一套迎国庆的宣传活动,计划在国庆长假期间,找几家大型商场,在商场门口布置展台推广其产品,所有销售人员均需参加这七天的活动。
小顾认为,虽然安排了集体调休,公司仍应该支付这七天的加班工资。
但被公司拒绝了,说他们本身就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公司已经安排了集体调休,就不必支付加班工资了。
小顾不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调解,P公司应当向小顾支付国庆节三天的加班工资,标准是这三天的每日工资标准=原日工资标准乘以300%。
无论对哪种工时制度,只要用人单位是在国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原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假和纪念日休假办法,凡在国定假日中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月日),周岁以下的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月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属于少数民族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恰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年休假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年休假是指除了公休假、节假日休息外,还要给职工享受保留工资的一段连续的休息时间。
1991年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
”,探亲假具备法定条件的职工享有的暂停工作,带薪探望异地而居的父母或配偶的假期。
1993年11月高某向某研究院提出休假探亲,院领导以工作任务紧离不开人为由未准。
高某认为自己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院方无权剥夺,便竟自去外地探亲。
回来后院方给予高某行政警告处分,扣发休假期间的工资,控亲路费不予销对此高不服,多次交涉无效,于1994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高某1989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院工作1991年结婚,与妻两地分居。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1993年高某曾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准,为此双方发生争吵。
同年8月钟再次提出休探亲人假,领导让其再等一等,到了11月高第三次提出休假要求,此时研究院承接了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繁忙,故院方没有同意高某休假。
高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而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享受每年30天的探亲假,故高某留下一张说明就擅自休假了。
高某的行为确实给工作带来影响,因此院方决定给予高某纪律处分,行政警告,扣发探亲假期间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人。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另外,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不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职工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探亲假期: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职工依法享有的带薪处理家庭事务的休息时间。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3天。
产假:
女职工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注: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延长工作时间,申诉人吕某是被诉人某印刷厂老职工,从事装订工作。
因长期劳累,患有较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被诉人为赶任务,让职工连续多日加班,从1996年9月至10月25日止,申诉人当月累计加班已达40小时。
申诉人因劳累,腰病发作,遂向车间提出26和27日双休日不再加班,到医院检查治疗。
车间只同意其休一天。
当日申诉人即到合同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一周,并开出诊断证明。
为了厂里任务,申诉人只休息了两天,就带病上班,并交了病假证明。
车间主任表示,其周日未加班按旷工处理,并于30日写出对其“厂内待业”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被诉人据此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并让其做深刻检查。
之后两个月内,申诉人按照要求先后写出7份检查,并在有关会议上多次承认“错误”,被诉人均以检查不深刻为由,不恢复其工作。
期间,停发申诉人工资,每月只发部分生活费。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不得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未满一年的女职工延长工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延长工作时间才不受上述时间和条件限制: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以及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和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除此之外,不得随意安排职工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包括法定节日,年休和探亲。
根据劳动法第36、38、40、41条的规定,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
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
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德国在职人员每年都有几十天的休假,其长短视工龄而定,一般在30-50天之间。
除此之外,德国人还有各种各样的宗教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以及每周两天休息日,平均算起来,每3天就有一天休息。
据科隆经济研究所统计,西部地区的德国人每周工作时间为37小时,一年的劳动时间为1557小时,折合劳动日约220天。
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法定休息日多,劳动时间短。
如瑞士一年的劳动时间为1844小时,日本为1803小时,英国为1693小时,美国达1904小时。
这些国家法定假日一般为10天,休假在25天右。
1974年,德国开始实行最少18天的法定休假制度,而现在绝大多数企业的劳资协定都规定要有6周或更长的休假时间。
我国工作休息时间现状,一是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以计件工资制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服装,鞋帽等企业,计件工资的单位工资标准过低.在浙江,不少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一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少工人甚至能获得“高薪”,表面上看是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实现了“双赢”。
实际上按照劳动时间计算,往往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
服装企业工人的工资少则七八百元,多则上千元,有的熟练工能达到2000元,从收入的绝对数值来看普遍高于其他劳动者,但完成计件数量的劳动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以上,这样算来其收入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却不按超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的企业明文要求职工每天工作10个小时,有的节假日不休息,却只按照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据统计,浙江省80%以上非公企业都存在随意加班加点现象,55%的企业一周只安排休息一天.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时间安排一般有以下几种:
“硬三班”,即每班8小时,每天3班,每个工人每天必须上一班,等于每个月上30天班。
第二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后再工作12小时,每月都没有休息日.第三种是“一班制”,每天白天上班8小时,晚上再加班到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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