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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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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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理流程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第一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其他临时性建筑”是指经规划和建设等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规定使用期限的合法建筑。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一、除直辖市外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辖分工(总队)1、对下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确定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分工;3、对辖区内跨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工作指定管辖;4、组织专家评审;5、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二、公安消防支队的管辖分工1、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2、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3、对辖区内跨大队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指定管辖。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级别管辖,三、公安消防大队的管辖分工1、承担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2、确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1、结构设施复杂、使用性质重要;2、火灾危险性大;3、火灾预防和扑救难度大;4、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第十三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明确界定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第十四条对特殊建设工程明确界定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企业。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综合考虑安全疏散、火灾荷载和救援逃生能力等做出具体界定。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是指具有卡拉OK、歌舞、说唱表演、棋牌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三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国家机关办公楼”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办公楼。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是指为区域服务的火力发电(煤)、太阳能发电、大容量风力发电技术、核能发电、氢能发电、水利发电等发电工程;规模较大的枢纽站、区域站等变配电工程。
第四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事流程,第五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消防法规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立法本意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
对于强条以外的重要条文也要严格掌握,但不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五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二、资料审查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5、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内容办法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及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五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三、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四、消防设计审查结论1、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对于消防设计虽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但是由于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要求的内容,造成消防设计缺陷,难以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消防设计审查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五、技术复核,第五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六、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对于消防设计审查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七、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六节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一、备案抽查方式、程序和时限1、备案主体: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主体为建设单位。
2、备案方式:
(1)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在各自的互联网政务网站上设置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即“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便于建设单位在任何客户终端能够通过网络进行消防备案;
(2)建设单位在各地的便民服务窗口,可以通过窗口设置的网络计算机进行备案;(3)为方便不会使用计算机的建设单位承办人,可以通过纸质表格填写进行备案,系统录入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
第六节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二、消防设计抽查对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消防抽查对象为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三、抽查方式。
采用计算机预置系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网上受理并当即自动启动预设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对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受理凭证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抽查申报材料,接受检查。
第六节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四、抽查程序和时限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的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消防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2、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抽查工作规定时限内通过互联网上开设的政务网站,在备案受理系统中向社会单位公布抽查结果。
第七节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在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在建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注:
施工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七节建设工程的施工消防监管,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办法第十九条施工检查除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规模、功能是否与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三)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审核意见书要求;(四)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经过见证取样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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