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ppt
- 文档编号:18795015
- 上传时间:2023-11-18
- 格式:PPT
- 页数:68
- 大小:1.97MB
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ppt
《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ppt(6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特设处2012年7月,起草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主因,事故频繁发生使用登记率偏低违规行为违章作业比较多,事故频繁发生,2007年2011年,我市叉车相关安全事故每年至少有两起,造成两人死亡;最高一年,发生四起叉车相关安全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违章作业。
常见违章作业,货物超高视线被挡,仍前行,常见违章作业,游戏式胡闹式驾驶叉车,常见违章作业,遵守有關場地限速的規定和行人先行的原則。
在交叉路口或拐角處、或實現被遮擋處應減速並鳴號。
超速,常见的违章作业,注意力不集中,常见违章作业,人站在货叉上作业,使用登记率偏低,目前我局系统内统计有车牌的叉车一万八千多台,其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约一万四千多台,未登记也有四千多台;部分私人叉车、无资料等叉车连车牌也没有的估计也有好几千台。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使用或者租用无使用登记的叉车(违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在一定范围内比较多;,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违规行为和违章作业比较多,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草主要过程,2011年1112月,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有关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广泛征求意见。
2012年1月,召开了企业、检验机构和区局参与的修改意见的座谈会。
2012年2月底,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0日,未收到反对意见。
2012年45月,与我局法规处讨论并修订送审稿2012年6月报市法制办审核,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叉车制造、维修、改造和销售,第三章叉车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关于私人叉车是否检验办证的问题
(一)叉车未划规到场(厂)车前,属于轻小型起重机械;依据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是允许私人办证的;
(二)检验机构和区局多数认为私人叉车流动性大,监督难度大,不适合办证;解决办法:
私人叉车且不归属某单位的,基本属于流动租赁性质,依法应该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未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经营,不宜受理其检验和办证。
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也就解决了私人办证的问题,同时是到身份证所在地办证还是在设备所在地办证的也得到问题。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安全合同管理的地位
(一)黄埔区试点的叉车安全合同管理是勇于面对现实,创新监管模式的尝试;
(二)黄埔区试点叉车安全合同管理是否能操作,并无法规支持;(三)对私人叉车和微小企业如何才能规范管理及合法使用多了一种选择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合同安全管理)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专业公司管理。
被委托的专业公司将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使用单位范畴
(一)叉车租赁公司负责叉车的登记、日常维护、定期检验工作,但叉车是承租单位在使用,谁是使用单位?
(二)私人拥有叉车是否属于使用单位;(三)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是否属于使用单位;(四)借用叉车的单位是否属于使用单位;解决办法:
本规定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包括登记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租赁单位、承租单位和实施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等。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首检后不办证
(一)使用单位通常认为有车牌,就代表登记了;
(二)登记还要有安全管理员证,太麻烦,干脆不办;解决办法: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条文解读,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读,第三条(职责)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条文解读,第四条(制造许可)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
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条文解读,第五条(型式试验)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条文解读,第六条(改造维修单位)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条文解读,第六条(改造维修单位)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条例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条文解读,第七条(销售附带资料)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条文解读,第八条(进口叉车销售)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
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条文解读,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条文解读,第九条(禁止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违法销售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解读,第十条(使用单位范畴)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条文解读,问题一:
私人是否能作为使用单位;私人拥有叉车并不违法,私人是否能办使用登记,如何才能办使用登记。
条文解读,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问题二:
如果不负责登记的单位是否就不是使用单位,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解读,问题三:
出租方和承租方谁是使用单位。
对于用户来讲,谁是使用单位没有意义;对于行政执法来讲,必须明确后,才能有行政相对人;,条文解读,传统上的“使用单位”是产权、使用和管理统一的用户单位。
传统的使用单位通常有三级安全管理。
公司(厂部)负责叉车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档案管理工作;部门(车间)负责叉车总的工作安排,现场安全管理;班组负责工作任务执行,日常使用记录和维护工作。
最终经过研究和讨论:
对叉车负有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都属于“使用单位”。
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都有相应管理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可能成为使用单位的行政相对人。
案例,甲单位是终端用户单位,属于违法使用无牌照叉车;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人员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乙单位是出租单位,也是设备管理单位,负责设备的登记、定期检验等管理;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人员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案例一:
甲单位从乙单位租用一台无牌照的叉车作业,被安全监察员发现。
条文解读,第十一条(使用登记)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条文解读,车牌号码就是使用证的证号;车牌本身就是使用证的副本;车牌号码由检验机构派号,车牌发放则在使用登记后由行政部门发放;使用登记办理条件要强调的是安全管理人员证和使用维修说明书。
条文解读,第十二条(登记变更)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条文解读,第十三条(注销)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条文解读,第十四条(遗失补办)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
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为保持车牌的唯一性,补办车牌号码与原号码一样。
首次使用登记领取车牌没有费用,补办则要交订制车牌的费用,条文解读,第十五条(安全技术档案)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条文解读,第十六条(维护保养)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条文解读,第十七条(转场)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条文解读,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叉车作业人员(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条文解读,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文解读,第二十条(租赁单位)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条文解读,第二十一条(承租单位)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条文解读,第二十二条(合同安全管理)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登记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受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条文解读,第二十三条(定期检验)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条文解读,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条文解读,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第二十六条(叉车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条文解读,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不能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原因:
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中机电类特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没有叉车的改造、维修项目,故暂无法受理相关资质的申请;,不能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原因:
叉车改造维修单位没有许可,故无法按规定办理施工告知;,不能解决的问题,道路上马路边挡口等处无牌叉车查处困难原因
(一)条例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无牌照叉车,通常处于非工作状态;,不能解决的问题,违章作业的查处原因:
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语,谁是叉车安全工作者;一是一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二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工作负责人;相信在你们的努力下,我市违规定使用叉车,叉车违章作业能控制到合理的水平,从而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这里我代表特设处向你们表达敬意!
谢谢大家!
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市 叉车 安全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