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8.5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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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曲正伟(8.5下)E-mail: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
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教育观念的变化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以人为本“四生”(生命、生活、生长、生成)人的价值(精神)生命物质生命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家庭关注度过高4-2-1家庭结构孙云晓1992年:
夏令营中的较量2002年:
千年警示钟,中国的父母普遍反对孩子探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则常常把学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则普遍支持孩子探险,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对中国起诉学校的现象不可理解。
中日两国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的差异,或许才是两个民族的真正差异,一个让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一个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
日本国民不惧怕风险与代价,给教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放手让孩子磨练;全中国的父母没在一起开过会,却几乎都会说一句话:
“孩子,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
事故放生后,多数家长不能理性维权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
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
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安全问题的频发2012年,全国公办中小学校共约37.8万所,在校生1.9亿多人,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学校伤害事故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学校领导焦头烂额、疲于应付受害学生家长痛不欲生、悲愤难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心吊胆、杯弓蛇影,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
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
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
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
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
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
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有:
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内容提示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学校事故处理的程序学校事故的安全管理,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4)课间休息时间;(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是这样吗?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侵权责任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
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5条第2款)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8条),我国法律体系1、宪法全国人大2、法律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6、规章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依据,参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
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学生教育、管理职责过错责任家长-学生监护职责无过错责任,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过错事由事前预防情况事后救治情况,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没有过失:
想到;采取措施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
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校两制”,3、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是一个综合因素的考量结果民事责任的五要素行为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行为的违法性(法规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先前的行为导致后来的义务)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间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4.学校责任抗辩及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自身过错受害人同意,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内造成的学校事故(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某小学课间时,几名学生在教室间追逐,其中一名学生(11岁)冲出教室门口,失去平衡,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
该生病情稳定后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6.4万余元。
该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高度为90厘米,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该小学管理上存在着过错,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该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亦有一定过错。
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门卫制度与管理行为消防制度与行为宿舍管理制度与行为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与行为,案例2004年11月25日晚,在某县第二中学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
罪犯闫彦明(男,21岁,农民),深夜11:
30潜入该校男生宿舍,撞开一楼101房间阳台进入房间,再进入一楼楼道,上到三楼,先后撞开316、318和322三间宿舍(每个宿舍住8人,上下铺),用刀或砍或刺,将下铺12人当场杀死6人,杀伤6人(其中2人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
要干什么?
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案例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向学校操场集合。
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楼梯口。
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未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校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酿成特大伤亡事故:
死亡6-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一层疏散图,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案例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某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该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2001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
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考核量化标准。
学校在承包食堂时,要严格挑选,严防社会不法人员混入员工队伍,造成一些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案例某小学9岁的三年级学生曹某在三楼音乐教室上课时,因同学们在前一节刚上完体育课,身体在冒汗,音乐教师为了不影响上课,让同学们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
下课铃响后,正当同学们准备排队走出教室时,坐在前排的曹某突然转身跑到教室的后排去打另一位同学,推搡中曹某不慎从教室后排的窗户摔了下去。
经鉴定,曹某构成九级伤残。
曹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某小学在给学生上音乐课时,明知三楼的阶梯教室窗户上未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存在着不安全因素,仍将学生安排在该教室,且在上课期间又允许学生将教室内的窗户打开,从而直接造成原告曹某从该教室内的窗户中摔至楼下,形成事故。
原告在上课期间未能遵守学校纪律,擅自跑到教室后排虽有过错,但其毕竟是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该起事故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小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1998年4月6日早上7时许,湖州市某中学组织学生晨跑。
按该校规定,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
这天,鲁某穿着皮鞋在操场上参加晨跑,这时,与其不同班的吴某从其后面跑上来,将鲁某碰倒在地。
鲁某顿时脸色苍白,全身麻木疼痛,不能行走,校方派人迅速将鲁某送到医院,当日即住院进行手术。
经法医鉴定,鲁某系右股骨胫骨折并发右股骨头坏死,属8级伤残。
鲁某将该中学和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54.97万余元。
吴某将鲁某碰倒摔伤致残,应负有主要责任。
该中学组织学生晨跑,虽符合教育计划,而且作了学生在跑步时不能穿皮鞋等规定,但其在事发当天未按此规对学生进行监督和管理,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判决如下:
由校方赔偿14205.98元,吴某赔偿损失49720.93元。
学生外出注意事项:
出发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选派教师、编组、休息及用膳、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医药及救护事项、通信联络及管理等)注意用车安全(大公司、验车、驾驶员执照、签订合同)外出过程中(教师管理、避免危险地带、对少数顽皮学生特加注意)回校清点,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疾病类型:
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前题是“学校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新发病或者有疾病却无从知道,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案例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
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是有益于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水准的,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活动的项目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学校应当注意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都提前落实需要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的,要早打好招呼,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
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学生特殊体质或者有疾病要有必要的了解和注意。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不可能完全预见到。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案例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在上体育课中,肖涵将排球踢出了学校围墙,为外出检球,肖涵提议由范、李两位学生抱其双腿,协助其爬墙,在爬墙时,肖涵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范、李两位学生见状后将肖涵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是一名退休的体育老师回聘的,他为肖涵头部做了治疗后,进行观察,同时即与肖涵的母亲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老师又骑车去肖涵母亲单位找,下午3时,肖涵母亲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肖涵颅内出血致左上肘,左右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案例某中学初二年级8名同学在早晨值日打扫卫生时,因为不认真,被班主任罚做500个蹲下起来的动作,尽管动作到后来已经很不“规范”但在班主任的监督下,小雨和小云还是如数地完成了500个,而另6名学生则不那么听话,他们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标准,尽管后来疼得走路一拧一拧的,但还是忍了过来。
第二天小雨小云忍着腿疼去上了课,当天晚上开始尿血,在当地一家诊断为肾损伤。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老师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5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楼自杀。
在理论上,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
10、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案例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下午上课时,任课教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至其左眼穿透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吴某的受伤是因为邢某挥动铅笔造成的,因此,邢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陈某的嬉戏行为同吴某的受伤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陈某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其老师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使未成年学生失控,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
学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上课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班中学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监管,二是另一个班级的体育教师没有发现不是本班学生混在班里,发生冲突时又没有及时制止,以致伤害发生。
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其依然违反校规在上课期间溜出教室,并殴打他人致伤,过错也是明显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教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注意:
1、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同学问缺勤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2、如果有学生无故没到学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
3、如果上课时教师发现已到校的学生没有上课,应及时查询原因以防止学生出现意外。
4、教师在上课时,期间禁止擅自离开教学场地。
5、教师应当细心维护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有打闹等违反纪律和存在危险的情况时要及时提醒和制止。
6、在上课期间,其他教师及各部门不宜叫学生出教室。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案例1995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学初二学生孙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样到学校去接孙某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孙某,孙某的父母问讯后急忙赶到学校查询,班主任说下午没有见到孙某前来上课,也没有交过请假条,不知道哪去了。
当晚孙某父母报了案,但经过几年的查找,孙某依然不见踪影。
2001年9月,孙某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比如,学生之间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以及因学生之间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故意侵害事故等。
首先应当由造成损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则学校也要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某小学课间休息,两位同学王某、张某玩耍时无意中碰了同学周某。
周某即朝王某左侧腰部一脚,致王某外伤性脾破裂。
因协商未果,王某以周某、学校为被告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教育活动期间,且学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踢人致伤也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辩称,平时一直教育学生不能在走廊里嬉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系无意碰到被告周某,而周某是故意踢伤原告,在这个过程中,原告的行为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他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相反,周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
对学校而言,学校虽然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是学校让学生在走廊上排队并无不当,正常情况下也无法预见学生在走廊上排队会引起学生的碰撞,造成周某踢伤原告。
而老师在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的同时,客观上也来不及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因此,对原告称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其受伤,法院不予采纳,应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语文教师兼班主任徐某下课后,始终没有离开教室,此时班中的学生刘某,在到讲台交完作业后,回到自己的座位时,身后的同学王某(11岁)突然用脚勾动刘某的凳子,刘某一屁股坐到凳子角上,立刻感到臂部又疼又麻,但刘某并没有向老师反映情况,下午还在学校上课,但第二天去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尾椎骨粉碎性骨折”。
造成学生刘某尾椎骨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她的同学王某,王某已满11岁,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在勾动刘某凳子时,根据其年龄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伤害到刘某,但王某却故意实施了该行动,因此王某应承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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