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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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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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一、概念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
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虽然造成了较小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来看,它是有益于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受到鼓励与支持,它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故不产生赔偿问题。
紧急避险牺牲的是合法利益,尤其是第三人合法权益,故应予以赔偿。
至于责任由谁来负担,则按照民法上相关责任原则来承担。
三、构成条件,1、起因条件-有危险需要避免
(1)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
主要来源于右边几个方面:
(2)危险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不是假想推测的存在,否则即构成假想避险,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确定其是否负刑事责任。
a.来自于自然力量:
山崩海啸、地震、风暴b.来自动物侵袭;c.来自社会的危害社会行为;d.来自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险;如为抢救病人强行拦车送其去医院,构成条件,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行为人在危险尚未出现或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避险,称为避险不适时。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负刑事责任。
3、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危险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时,对象决定了其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构成条件,4、主观条件-正当的避险意图,包括避险认识和目的。
()避险认识是指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到:
(2)避险目的行为人实施避险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在我国只能是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由于这一正当目的,它所保护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
a.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存在;b.认识到只能以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这种危险;c.认识到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可以达到避险目的。
构成条件,5、限制条件
(1)迫不得已条件下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
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因此,紧急避险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构成条件,
(2)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避免损害的利益a.衡量合法利益大小基本标准是: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其他人身权利,但不同的人的生命权利是平等的b.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注意:
避险本人危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之人,紧急避险案例,被告人郑某,男,48岁,某海轮船长。
1998年11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
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者继续前行、返航均不能避免台风的袭击。
郑为减轻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即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10余万元人民币)抛入大海。
然后继续前行。
10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到台风袭击。
问题:
郑某的行为是否紧急避险?
原因是什么?
紧急避险,本题案例中,能否认定郑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关键,在于确定以下两点:
一是是否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
这是郑某在当时情况下认定危险是否迫在眉睫的唯一依据。
如果郑某确实收到了这样的警报,那么,他认定危险迫在眉睫并且采取措施就是有根据的。
紧急避险,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是否必须抛弃相当于总量的10%的货物才能确保船只的安全。
这是认定郑某的行为是否适当的主要依据。
只要是郑某确实收到了台风紧急警报,并且从技术上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郑某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确保船只安全,那么,郑某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抛弃货物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至于后来台风突然转向的情况,不在人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不能成为判断郑某行为“不适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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