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实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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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实务》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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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
李跃水,工程审计理论与实务,南京审计学院工程审计系E-mail:
内容简介:
工程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工程审计职能目标工程审计主体权能工程审计取证工程审计定性工程审计结论的效力工程审计的几个实例,一、工程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二、工程审计职能目标,【案例:
真正的绩效审计开展了吗?
】某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送交审核)造价1000万元,业主建设管理部门的初审结论950万元,送审计机构审计核减为900万元。
问:
审计认为“合理结算”为多少呢?
“合理结算”就是“合理投资”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白岩松:
我们在一个项目或者说一个过程中什么时候介入呢,决策的时候介入还是执行的时候介入,还是结果的时候介入,我们影不影响决策?
李金华:
一般来说,我们是在决策以后,实施过程当中还是没有完全实施的时候进行介入。
“决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中国青年报2005年12月28日)省审计厅的审计人员,在投资近2亿元的省体育中心改造工程的跟踪审计中,替政府投资部门把关,严防资金跑冒滴漏,最后结算时,愣是替投资部门省下了5000多万元工程造价款,审减率27%。
2003年年底工程动工后,省审计厅的L处长和她的同事就进驻工地,对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在随后的9个月里,审计人员一边看紧政府投资,一边研究工程项目花钱时,哪些地方容易出现“跑冒滴漏”。
L处长举例说,施工图纸上体育中心外墙装饰要做双向龙骨,但审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施工单位做的是单向龙骨,而施工方结算工程款却要求按图纸上标明的双向龙骨。
审计人员计算出单向龙骨和双向龙骨用钢量相差200多吨,工程款相差170多万元。
审计人员提出,既然实际上是按单向龙骨施工,当然就不能按双向龙骨结算,这样投资部门就可以少付款170多万元。
负责审计这个项目的L处长说,要是审计人员不从工程一开始就进入现场审计,怎么能发现施工方究竟做的是单向龙骨,还是双向龙骨?
角色定位:
监督者VS管理者VS服务者,三、工程审计主体权能,权力(利)配置:
法律授权VS合同授权,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处理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1999173号)“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同于工程价格定额管理站、建设银行等造价核定机构的核定,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关造价核定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造价的核定不能排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对于有关造价核定机构核定过的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机关仍具有审计监督权,如果审计机关经审计发现该国家建设项目有造价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包括要求有关造价核定机构予以纠正。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审计机关)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被审计单位”和“协查单位”,浙江省审计条例(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审计机关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承接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工程审计取证:
“技术门槛”,【审计实例】某地铁工程,基坑周边已有建筑的承台需保护,施工单位提出专题方案,并经过业主、监理的审批。
“保护方案”如右图:
对承台四周进行旋喷桩保护。
(不过,示意图显示的是对立柱进行保护,旋喷桩必须打穿承台!
),【审计实例:
神奇结算的审计定性】投标人投标时为了中标把某一项不锈钢材料单价报得很低,投标报价不锈钢材料5元/个。
施工时承包商实际做成铸铁材料(但没有变更签证单),不锈钢材料市场价500元/个,铸铁材料市场价200元/个。
问:
1)若该项变更无变更签证单,但事实已发生,结算给不给?
2)若该项变更有变更签证单,是否就按实结算再减去原不锈钢报价?
【审计实例:
神奇结算的审计定性】某公路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审计人员检查结算资料(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没发现明显问题;检查其路基和路面工程的外观也没发现什么问题。
但审计人员利用红外线扫描技术及钻探取样检测,发现路面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路基厚度也比设计厚度要薄(允许偏差10%)。
认定事实后,审计如何定性?
针对厚度不够,审计可否直接核减价款?
五、工程审计定性:
“核减”“核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0)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思考】承包方送审造价中存在漏算少算情况,审计方可以“主动核增”吗?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书】“业主尚欠承包商工程款298万元,但因承包商仅主张267万元,属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故应以承包商主张的数额为准,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余欠工程款267万元。
”,【个人观点】审计方应针对其疑问的部分(即审计方认为“多算”部分),要求“被审计方”解释澄清(如单价或价格),或要求和“被审计方”进行核对(如工程量)。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书】建设单位(发包人):
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施工单位(承包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
2003年1月13日,指挥部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二公司以109202556元总价中标。
2003年4月4日,指挥部与二公司签订工程合同。
2004年9月30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共同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
2005年3月24日,武汉特派办向指挥部发出审计通知。
2005年4月上旬,审计组进驻项目进行就地审计。
2005年4月中旬,指挥部委托湖北永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对该项目结算进行审核。
六、工程审计结论的效力,2005年4月29日,指挥部与二公司、监理单位共同在工程竣工结算书和支付证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总额为107041953元。
2005年11月30日,永和公司作出(2005)第10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永和报告),指挥部与二公司、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该报告的审核价为101048652.65元。
2005年12月10日,武汉特派办作出2005年第16号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101048652.65元,指挥部实际支付104061474元,超付金额3012821.35元。
2006年3月8日,武汉特派办要求指挥部追回超付的工程款。
此后,二公司与指挥部为工程价款产生争议,故而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工程价款总额依什么标准确定的问题。
二公司与指挥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其合同约定符合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
工程竣工后,二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于2005年4月29日共同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为107041953元,该行为是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行为。
永和公司的永和报告是在武汉特派办的监督和指导下作出的,武汉特派办的审计报告采用了永和报告的结论,故永和报告是国家行政审计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永和报告中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是配合行政审计的行为,不是合同约定的结算行为。
本案并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故应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标准,即以结算书上载明的107041953元作为工程价款。
审计结论不具有排除合同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湖北省高院一审认定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如何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总额。
尽管指挥部、二公司及监理单位在永和报告上进行了签字盖章,但永和公司的永和报告系在武汉特派办监督和指导下,由指挥部委托所作,其结论完全被武汉特派办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永和报告为国家行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并无不当。
指挥部委托永和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是在2005年4月29日之前,在永和公司制作永和报告期间,指挥部与二公司及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和确认的事实,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永和报告是为了国家行政审计而作。
以二公司在永和报告上的签字盖章行为否定本案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于2005年4月29日所作的结算,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107041953-101048652.65=599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处理】,【指挥部上诉】:
永和报告系由社会中介机构受托为最终确认工程造价和决算价款而进行的社会中介审核,而并非“行政审计”。
且二公司对永和报告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本案应依照该报告确认价认定工程造价。
七、工程审计的几个实例,【审计实例】某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约定:
该工程项目施工划分五个标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每个投标企业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一个标段。
而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只有5家施工企业,这样每家企业均能取得一个标段的施工。
因此,能不能认为投标单位实质上没有竞争获得中标,从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条例释义按照潜在投标人数量划分标段,使每一潜在投标人均有可能中标,导致招标失去意义。
【案例:
违法分包查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跟踪审计中发现A公司存在违规分包工程问题,将其中标的2.4亿元土石方工程,转分包给36家施工单位,获取价差1.02亿元。
中国石油天然集团公司根据审计建议,拟收回A公司获取的违规转包工程价差。
(法释【2004】14号)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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