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修订内容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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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00修订及内容介绍,一、建设标准体系二、修订情况三、具体内容介绍,一、建设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分为十七个大的行业。
包括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采矿冶金、石油化工、轻工、林业、农牧渔业等。
1、建设部主管的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等。
其中包括20个专业标准。
如:
建筑地基、混凝土结构。
2、每个专业又分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
(1)基础标准包括:
分类标准、术语标准;
(2)如施工专业通用标准包括:
施工技术、建筑材料、检测技术、质量验收、管理标准五类;(3)专用标准同上,专项工程的使用。
3、统一标准GB50300系列标准就属于“质量验收”施工专业类的。
4、我国工程标准,分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四个层次。
(1)国标、行标(多)使用广泛,企标(少)水平高,地标只在当地使用;
(2)强标与推荐标,GB、GB/T、JGJ、JGJ/T;(3)还有协会标准,CECS,相当JGJ/T;(4)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执行的条文。
5、国外标准
(1)建筑安全、性能功能、环保等基本要求,以建筑技术法规的形式(少)强制执行;
(2)技术标准推荐执行(多);(3)企业标准代表企业技术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修订原则。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完善手段。
(没变)2、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的发展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T22-66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T300-8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0-2001,3、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三、具体内容介绍,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检验inspection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进场检验siteinspection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见证检验evidentialtesting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复验repeattesting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检验批inspectionlot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验收acceptance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8主控项目dominantitem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一般项目general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抽样方案samplingscheme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计数检验inspectionbyattributes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计量检验inspectionbyvariables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错判概率probabilityofcommission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表示。
2.0.14漏判概率probabilityofomission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表示。
2.0.15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返修repair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返工rework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基本规定,3.0.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尚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和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
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不宜超过5%,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1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宜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7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4.0.8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的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5.0.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增加文字)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填写,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填写。
5.0.6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6.0.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开工日期:
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续表B,续表B,续表B,续表B,续表B,续表B,续表B,续表B,附录C室外工程的划分表C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D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D.0.1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可按表D.0.1-1判定,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可按表D.0.1-2判定。
抽样方案应在抽样前确定。
D.0.2样本容量在表D.0.1-1或表D.0.1-2给出的数值之间时,合格判定数可通过插值并四舍五入取整确定。
表D.0.1-1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抽样判定,表D.0.1-2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注:
(1)和
(2)表示抽样次数,
(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附录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E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编号:
附录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F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
附录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G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
注: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附录H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H.0.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H.0.1-1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按表H.0.1-2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应按表H.0.1-3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按表H.0.1-4记录。
H.0.2表H.0.1-1中的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表H.0.1-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注:
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表H.0.1-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续表H.0.1-2,续表H.0.1-2,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续表H.0.1-3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注:
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H.0.1-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续表H.0.1-4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注:
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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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 施工 质量 验收 统一标准 GB50300 2013 修订 内容 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