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院经济法20090920-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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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2009-9-21,经济法预计授课进度,9/14(第1周)导论9/21(第2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我国企业的类型9/28(第3周)市场准入制度10/5(第4周)放假10/12(第5周)企业退出机制10/19(第6周)竞争法律制度
(一)10/26(第7周)竞争法律制度
(二)11/2(第8周)竞争法律制度(三)11/9(第9周)税收法律制度
(一)11/16(第10周)税收法律制度
(二)11/23(第11周)税收法律制度(三)11/30(第12周)税收法律制度(四)小论文交稿截止日期12/7(第13周)金融法律制度
(一)12/14(第14周)金融法律制度
(二)12/21(第15周)消费者法律制度12/28(第16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4(第17周)答疑,2,小论文写作方向,案例分析(问题意识、文献综述、自己的看法)读书心得报告,3,如何解释与适用法律,法律形式vs经济实质,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外商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Q如何认定新企业或旧企业?
家乐福月饼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理由一,广告系由月饼公司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并发放者,家乐福并非实施系争广告之行为人。
回应一,广告上载有家乐福之商标等表示,足以引起消费者对系争商品系由家乐福门市所提供销售,由家乐福直接开立发票予消费者。
因系争广告具招徕交易效果,增加商品交易机会。
针对回应一的反驳,1、由家乐福直接开立发票予消费者,此乃因商品系由家乐福直接销售与消费者,此与系争广告之实施行为人究为何人,实属两回事。
2、广告纵使对家乐福具招徕交易之效果,亦非即得以此径认家乐福系实施系争广告之行为人。
3、广告下方印有月饼公司之商标、网页及服务电话,以系争广告之外在形式以观,亦不致于让消费者误认家乐福为系争广告之广告主。
理由二,系争广告内容、文字完全是由月饼公司自行与广告公司决定,不需事先送交家乐福审核。
家乐福对于月饼公司制作系争广告之内容,已尽相当监督及注意义务。
回应二,家乐福既为系争广告之广告主,自应确保该广告内容之正确性,要不得以其已与月饼公司签订私法契约,要求月饼公司声明所交付商品未违反相关法令,且系争广告未事先送交其审核,而主张免责。
理由三,家乐福既非实施系争广告之行为人,对该广告内容自无任何决定权,纵令系争广告内容涉有不实,实难谓家乐福就系争广告内容涉及不实部分,有任何故意或过失。
回应三,广告主就其商品或广告标示之正确性,违反应尽之确保、检查、监督及防止等注意义务,即有过失存在。
家乐福既为系争广告之广告主,且依家乐福之事业规模,就系争广告内容之正确性非无确保、检查、监督及防止等之注意能力,然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自有过失。
是否要对家乐福加以处罚?
支持:
1.整体印象2.内部合同约定3.增加交易机会反对:
1.字面解释2.是否有审查义务之能力,进一步思考,1.广告主是否限于广告的出资者或设计者制作者?
2.广告主是否须具备上述广告活动中所有角色功能?
广告活动中可能角色扮演者,1.广告设计者;2.广告制作者;3.广告出资者;4.所争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制作者或提供者;5.所争产品的所有者;6.因虚假广告而获利者;7.实际销售者;8.知悉表示表征为引人误解之虚假宣传者;9.对于广告的散布实施有监督管理之责者;10.交易名义显示者;11.广告外观所显示者。
拙见,1、从消费者角度来看2、内部契约约定来看,近一步延伸,如果本案是发生在网络入口网站上?
1.收费vs没有收费2.如何收费3.是否限于明知,21,法律没有规定,该如何进行分析?
1.何谓法律没有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解决办法?
何谓法律没有规定?
一、完全没有规定(清清白白型)二、规定不完全(打擦边球型)三、貌似没有规定(暧暧昧昧型),一、完全没有规定(清清白白型),24,税务机关是否能主张代位权、撤销权呢?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定不完全(打擦边球型),27,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问违反股东优先承购权的法律效力为何?
A.有效;B.无效;C.得撤销;D.效力待定;E.不一定。
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三、貌似没有规定(暧暧昧昧型),3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立法意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从实践中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资产。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36,经营者的理解:
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Q:
无照经营者?
Q:
职工?
Q:
是否要以营利为目的?
3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9,
(一)经营者类型1.名实相符型: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者的经营行为2.有实无名型
(一):
没有经营执照活动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3.有实无名型
(二):
不是经营交易中的权益义务承担者,但实施妨碍竞争行为的人
(二)如何理解其他经济组织?
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有一定经费或财产、有自己名称场所、但不具备独立人格),例如公司分支机构。
40,企业的类型(分类),41,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
(一)基本类型
(二)按照是否为国有的分类(三)按照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的分类(四)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分类二、学理上的分类,一、在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分类,
(一)基本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章
(2)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1)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四章
(2)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3外商投资企业不存在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而是分别就不同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有不同的基本法律法规。
共同特点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形式)的成立变动,均须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4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5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6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7合伙
(1)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8股份合作制企业特点:
没有法律法规级的立法,主要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
9有限合伙特点:
以前只有地方立法。
10几类特殊类型企业
(1)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1998修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
(2)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法(1997)(3)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1998修订),
(二)按照是否为国有的分类: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1区分意义对于国有企业,存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不同的方面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因此,这种分类在从事企业法相关业务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是否国有企业,在某些事项上所适用的法律将完全不同。
2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作出特别规定的事项
(1)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
(2)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分类
(1)国有独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3)国有参股企业,(三)按照是否为特殊行业企业的分类1区分意义按照法律中是否存在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企业作出特别规定,企业可分为特殊行业企业和一般行业企业。
2法律对特定行业企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事项在成立条件上作出特别规定在成立程序上作出特别规定(审批要求)对经营上作出特别规定动作3典型的特殊行业企业
(1)金融企业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保险公司:
保险法证券公司:
证券法
(2)邮政、邮电、无线电管理、信息网络业的企业:
电信条例,无限责任制与有限责任制,一、概念
(一)无限责任制其投资者对其各种义务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
(二)有限责任制其投资者仅以他们所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的各种义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学理上的分类,1区分标准这是按法律对企业投资者的身份的重视程度而作的分类,对于重视投资者人的因素的企业即人合企业,对于不重视投资者人的因素,而只重视投资者所投入资金的企业,即只重视钱的因素的企业,即资合企业。
2区分意义人合企业:
由于对投资者身份的重视,人合企业的投资者不得随便转让自己的投资(如出资、股权)。
资合企业:
由于不重视投资者的身份,所以其投资者原则上得任意变更。
无限责任制,
(一)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模式1股东连带责任投资者对企业义务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补充责任投资者仅在企业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义务时,由投资者对未能清偿的义务承担补充性责任,二、现行法律中的无限责任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型联营(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现行法律中的有限责任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3)全民所有制企业(4)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5)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企业(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7)法人型联营,同时实行有限责任制与无限责任制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二)连带责任民法通则87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不同类型企业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模式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合伙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其他无限责任制企业未规定,有限责任制,一、概说
(一)概念投资者对企业债务仅在特定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企业则以其所有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
(二)说明
(1)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主体:
投资者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并不是企业,而是企业的投资者。
(2)享受有限责任的范围:
限于投资关系是指投资者作为企业的投资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基于投资者与企业之间关系,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
在法律上,原则上并不排除投资者以投资者以外的身份与企业进行交易,成立其他法律关系而对企业承担其他责任(如投资者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
在这种情形下,投资者则须在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外,根据其与企业之间成立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范围限于所有投资者的投资总额的模式“资本填补责任制”1资本填补责任制含义投资者就自己的投资数额对企业承担的责任外,还须在其他投资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投资义务时,就该些投资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部分承担补缴责任。
2资本填补责任制的适用前提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或章程明确规定为前提。
(三)现行法律中关于有限责任模式的规定1基本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以股东自己投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况下适用资本填补责任制
(2)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资本填补责任制(3)其他企业没有规定,因此应以投资者自己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制1法律规定公司法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条件(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2)其他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必须是非货币出资义务(3)在公司成立后,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显著低于章定价额,(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制1法律规定公司法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类型
(1)未缴足出资
(2)非货币财产价值不足3未缴足出资的适用条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发起人
(2)未按照章程规定缴足出资4非货币财产价值不足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有限责任制的功能及弊端,1功能
(1)核心功能:
限定并确定投资者风险的范围
(2)促进分散投资(3)有利于资金的筹集(4)促进高风险行业的发展(5)促进投资和经营相分离2弊端
(1)被投资者滥用
(2)不利于债权人利益,增加债权人交易成本及风险,有限责任制弊端的对应,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二)“三大资本原则”(三)资信公开(四)债权人自我保护(五)投资者有限责任否定制度,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1含义投资者在成立企业时所认缴的投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2功能确保企业成立时,企业最少具备相当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资产,以作为其展开经营活动的基础,及作为企业履行债务的财产保障。
3法律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1)一般性规定,
(2)其他企业的一般性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14条7项。
(3)特定行业提高要求公司法第26条2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1条3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A.说明只能规定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
必须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制定。
B.例子,a.法律规定更高注册资本,b.行政法规规定更高注册资本:
4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功能的局限性法律上只能阻止企业的资产以某些方式减少,无从绝对防止企业因亏损而导致实际资本数额低于注册资本数额。
增加投资成本。
诱发更多违规现象。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存废,一、赞成:
1.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2.避免公司滥设二、反对:
有人以为最低资本限制对于保护债权人作用不是很大,反而不利于鼓励创业。
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过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对公司盈余分配进行限制。
没有考虑经济发展与货币贬值因素。
三、本文看法:
(一)降低门槛配合资本真实原则,强化出资责任
(二)资本进入后的管理,
(二)“三大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1)概念资本必须确定、“到位”
(2)制度体现实缴资本制,2资本维持(充足)原则
(1)概念企业至少应当维持与注册资本相应的实际资本,以维持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体现此原则的制度包括:
(2)制度体现A.投资者抽逃出资之禁止公司法201条民法通则第49条刑法第159条B.资本填补责任制C.亏损不得分配利润的制度公司法167条5款D.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合同法第78条,3资本不变原则
(1)概念非依法定程序,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减少或增加。
(2)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目的:
保护债权人(3)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增加注册资本目的:
保护投资者,(三)资信公开1目的使债权人通过公开的关于企业的资信信息,了解企业的履行能力。
2工商档案公开制度公司法6条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四)债权人自我保护1尽职调查2担保
(1)股东担保
(2)第三人担保,(五)有限责任例外投资者有限责任否定制度,一、现行法律规定1一般规定公司法20条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6,二、在比较法上适用人格否定制度的主要案型,
(一)资本不足1“小资本、高风险”某甲与某乙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经营具有高度环境污染风险的材料加工。
为了降低潜在责任,某甲与某乙在章程中规定双方各自仅承担5万元的出资额,A公司注册资本即为10万元。
后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对邻近的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害,被法院判决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
判决时,A公司仅具有20万的资产(包括某甲与某乙的10万元出资和10万元营利)。
77,2抽逃资本某甲与某乙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经营具有高度环境污染风险的材料加工。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某甲与某乙各自承担500万元的出资额,并于公司成立时一次性投入。
在经营过程中,某甲多次从A公司抽取资金,总计800万。
后来,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对邻近的居民造成了重大损害,被法院判决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
判决时,A公司仅剩于200万的资产(未营利也未亏损)。
3“大规模举债”某甲与某乙为经营设备生产而组建“大规模设备生产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分析报告,公司的组建与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规模最少为1000万元。
某甲与某乙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享受有限责任的优点,降低经营风险,以10万元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每人各投入50,000元。
其余所需的990万元资金,则通过向某银行借款取得。
经过1年的经营,大规模公司严重亏损,其资产仅剩100万元,仅能用以清偿某银行提供的990万元贷款中的100万元。
78,79,
(二)人格混同(公司“形骸化”)1财产混同甲公司为从事贸易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降低经营风险,甲公司设立乙公司,并由乙公司专门经营其原有国内贸易业务,国际贸易业务则继续由甲公司自行经营。
乙公司设立后,与甲公司共用相同的办公室及办公设备,对于两公司的资金及收入,亦未分开处理,出现相互的财产相互随意共用的情形。
后来,债权人在要求乙公司清偿债务时,发现无法区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财产,乙公司则声称有关财产均为甲公司所有,主张债权人不能执行该些财产。
80,2人事混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甲公司为从事贸易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降低经营风险,甲公司设立乙公司,并由乙公司专门经营其原有国内贸易业务,国际贸易业务则继续由甲公司自行经营。
乙公司设立后所使用的人员,无论管理人员还是工作人员,均与与甲公司相同。
后来,债权人在要求乙公司清偿债务时发现乙公司资不抵债。
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
1股东独自对债权人承担责任2股东承担补充责任3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的调整对象,82,
(一)关于企业、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企业、公司相关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1投资者与企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2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3企业、公司管理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4企业、公司与债权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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