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生产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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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生产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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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
第一章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生产常识,课型:
新授,目的要求: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制度。
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重点、难点: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
教学方法:
启发式课时安排:
共二课时,A、引入新课: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
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本章主要介绍金属焊接与切割安全生产常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B、授新课: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含义安全第一:
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
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综合治理:
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
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做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的安全生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保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与特种作业人员息息相关的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一、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
(一)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
(二)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国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主要了解如下两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位职责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1、爱岗、尽责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
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爱岗与尽责是统一的。
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
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
2、文明、守则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
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
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
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
唯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备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以便促进岗位职责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
三、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基本条件年龄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在4.8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2、技术要求所有从事焊接与切割的作业人员都应具备以下实际操作技能:
能够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熟练检查焊接与切割设备保护性接零(地)线,熟练操作焊接及其辅助设备,熟练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烟尘、有毒气体、射线等的现场防护操作,能够在焊接与切割作业前后对工作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排除不安全因素,熟练选择和使用消防器材。
气焊与切割作业人员还应具备以下实际操作能力:
熟练操作氧气瓶、溶解乙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能够安全操作、正确维护乙炔发生器,熟练使用焊炬、割炬、回火防止器、减压器、胶管等附件,能够对气焊、气割中有关爆炸、火灾、烧伤与烫伤和中毒事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能够用氧、乙炔或液化石油气对常用金属材料进,行安全焊接操作,能根据工件情况运用焊炬或割炬并会对气体火焰及有关参数进行调整。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人员还应做到以下技术要求:
熟练操作常用的交流与直流焊条电弧焊设备和碳弧气刨设备;能够对对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中有关触电、烧伤、烫伤、中毒、爆炸及火灾事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熟练操作主要板板、管管或管板等不同位置的焊条电弧焊;顺理成章碳弧气刨。
埋弧焊作业人员还应做到以下技术要求:
能够辨识埋弧焊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对埋弧焊的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发生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熟练进行常用低合金钢板板对接埋弧焊操作,其中包括对焊接参数及设备进行调整;熟练进行常用低合金钢管管对接水平固定焊条埋弧焊操作。
气体保护电弧焊作业人员还应具备以下实际操作技能:
能够辨识钨极氩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氟氩混合气体保护焊所用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高频损伤及放射性损伤等伤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熟练进行低合金钢板板及管管的钨极氩弧焊打底与焊接操作或熟练进行低合金钢板板及管管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或氟氩混合气体保护焊。
谢谢大家!
电阻焊作业人员还应做到以下技术要求:
能够辨识点焊、凸焊、缝焊、对焊所用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对电阻焊中有关触电、机械伤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熟练进行点焊、凸焊、缝焊、对焊操作。
钎焊作业操作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实际操作技能:
能够辨识火焰钎焊、炉中钎焊、感应钎焊及浸沾钎焊所用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对钎焊中有关触电、烧伤、中毒、爆炸及火灾事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熟练进行火焰钎焊、炉中钎焊、感应钎焊及浸沾钎焊操作。
3、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也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任雅倩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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