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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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线路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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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审批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触电及电气火灾、爆炸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因生产、设备设施安装或维修、外来施工需要架设的使用时间超过1天的临时电力、照明、试验用,电压低于1千伏的线路。
3定义
未采用穿管、装卡的低压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柜、板出线端(不含插座)至用电场所,设备设施的线路。
4职责
4.1未超过1天的临时用电由使用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或安全员审批,动力员(电工)负责本单位临时线路搭接与拆除。
使用单位对用电安全负责。
4.2消防和能源部门负责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附近使用临时用电的审批,由消防部门指定单位进行临时线路的搭接与拆除,使用单位负责用电安全(如果是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用电安全由发包单位负责)。
4.3外来施工临时用电由能源部门负责审批。
发包单位指定单位搭接与拆除临时线路,并对用电安全负责。
4.4其它临时用电由能源部门负责审批。
使用单位负责低压电气临时线路由搭接与拆除,并对用电安全负责。
4.5临时用电审批手续都必须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情况的监督检查。
5低压电气临时线路的一般要求
5.1使用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超过7天的,超过15天的临时用电需重新申请。
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计划周期确定期限.
5.2装设临时线路必须采用橡套软线,截面满足用电负荷要求。
5.3临时线沿墙架空敷设时,其高度在室内大于2.5m,室外大于4.5m,跨越道路时大于6m,临时线与其他设备、门、窗、水管的距离应大于0.3m.
5.4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
5.5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实际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6必须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装在室外的应有可靠的防雨措施。
5.7临时用电设备的PE线连接可靠。
5.8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
6程序
6.1需要临时用电的单位按职责分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2用电单位必须在得到相应部门批准后才能搭接线路。
6.3用电单位在规定时间结束用电后,报告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后,拆除所使用的低压电气临时线路,确认临时用电结束。
7引用文件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8附录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审批表》
低压电气线路临时用电审批表
临时用电项目名称:
年月日
申请单位
作业地点
申请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实际完成时间
年月日时(验收人填写)
临时用电作业内容简述:
临时用电供电系统图
(注明主开关、线路用电器容量)
(可附页)
审批部门意见
负责人:
(签字)
线路搭接单位意见(应指明搭接人)
负责人:
(签字)
拆除线路验收意见(时间、拆除人等)
验收人:
(签字)
备案单位:
安全管理处
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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