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伤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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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工伤保险,2,本节讲授提纲:
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资格劳动能力鉴定及评残鉴定标准,3,第一节:
工伤保险及其立法概述,一、工伤及其分类工伤:
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4,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公约将工伤界定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事故”。
随着时间推移,各国又把职业病纳入工伤范畴之内。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中,用“职业伤害”代替工伤,我国传统上一直将其称为“工伤”。
5,工伤及其分类: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急性伤害即因工伤亡。
慢性工伤亦称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有毒有害物质和在不良气候、恶劣卫生条件下工作而引起的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疾病。
6,二、工伤保险及其意义,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定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7,2、工伤保险的性质,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第三款规定:
“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成了当时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8,3、工伤保险的特征:
缴费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风险来源:
生产工作中的工伤事故、职业性有害因素。
危害客观存在且不确定。
保险方式:
已遭受危害的职工及其家属给予物资帮助和经济补偿。
强制性保险无过失赔偿原则,9,4、工伤保险立法,国际立法德国:
1884,劳工伤害保险法中国立法1951,劳动保险条例1957,职业病范围和职业患病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职业病目录2003,工伤保险条例,10,2001年列入立法计划、经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于2003年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分为:
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章条。
这个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执行。
11,5、工伤保险的意义,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认可及生命权的保障,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属后顾之忧,有利于社会稳定。
为用人单位分散风险促进工伤预防。
12,第二节:
工伤保险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工伤保险的对象,13,工伤保险的社会关系包括:
工伤保险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行政业务关系:
经办机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劳动行政管理关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企业、工伤职工当事人之间其他社会关系: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因工伤鉴定与评残,14,二、工伤保险的范围,是指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效力范围,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包括:
时间效力空间效率对人的效力,15,1、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16,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六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17,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8,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9,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0,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时空界限。
时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工作时间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这两个界限时。
只要伤害是因执行职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之外,(如因工出差、执行公务)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之内,却不是由于执行职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
21,过错界限。
即除了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职工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决不能以职工本人对伤害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22,结果界限。
工伤通常会造成劳动者包括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的结果。
法律规定的特殊界限。
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特殊情况。
23,第三节:
工伤保险的原则,一、一般原则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原则工伤保险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24,二、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这一准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工业化初期及以前);雇主过失赔偿原则(19世纪末,法国、德国和英国几乎同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5,我国实行的是无过失原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无过失责任;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损害补偿:
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26,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受害人须为雇员。
受害人所受损害须属工伤范围。
执行职务与损害之发生须有相当关系。
27,法、德、英“职业危险”原则的内容,凡是利用机器和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和机构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疏忽还是由于受害人的同事粗心大意,甚至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象是修理和维修设备的保养费和给职工工资一样;赔偿应该是企业所负担的一部分管理费用,从他的本质上看这笔钱的开支还是为了雇主。
28,第四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包括工伤认定和职业病确定。
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29,一、工伤认定的条件,1、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0,2、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31,3、不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32,二、职业病的确定,我国于1957、1963、1964、1987年公布了4次职业病名单,其中1987年11月公布的职业病名单是9类,99种。
2002年4月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增至10类115种,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34,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35,
(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36,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37,(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38,(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39,(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40,三、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是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确定,是确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41,42,1、报告与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3,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4,2、受理与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5,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亦称丧失工作能力鉴定。
是鉴定机构根据法定的鉴定标准,对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职工安置的主要依据。
46,劳动能力鉴定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四级)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1、我国劳动能力的鉴定机构,47,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任务评残鉴定的程序:
1、申报:
一般来说,当工伤医疗期满,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报送工伤和职业病认定资料、工伤或职业病诊断书和有关病历、医疗期满时治疗结论及有关检查化验资料。
2、鉴定:
填表持证受理、安排鉴定鉴定、发证和结果通知。
3、复鉴仲裁,七、工伤鉴定机构与管理程序,48,2、劳动能力鉴定内容,目前执行的是: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49,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50,我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51,3、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5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代办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应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医院由市医疗卫生专家库成员进行医疗鉴定。
5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规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再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4,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因工造成伤亡或职业病时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分基金项目和企业项目:
基金10项医疗费用、鉴定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企业8项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55,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由下以几部分组成:
1、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津贴(工资或生活费);3、伤残待遇;4、工亡待遇。
56,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项目,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
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57,2、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为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75%。
生活护理费。
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60%。
58,3、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50%30%的抚恤金。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59,4、用人单位负担的待遇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0,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交的资料,某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书某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或死亡的不需提供)等。
61,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2,第六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募集与管理,1、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63,2、工伤保险费的筹集,筹集原则: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方法是国际通用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为促进企业和其他单位加强事故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差别费率使每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与该行业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直接挂钩,使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合理化。
65,具体筹资原则: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费率),66,三、基金管理,统筹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67,专户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68,储备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69,四、工伤保险金的支出,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70,第七节:
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不得无故拒绝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将视情况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
7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2,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3,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74,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76,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77,本章有四个问题提请大家注意:
无论工伤责任如何认定,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付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的对象:
工伤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工伤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工伤事故当事人与劳动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工伤保险的目标:
为工伤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促进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
78,案例
(一),我单位组织旅游,车子是单位的,司机也是单位员工,在路上车子突然翻了,我的脾摔破裂,后被切除,司法部门鉴定我为八级伤残。
我想知道:
这属于工伤吗?
答复:
由于杨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其受伤是外出旅行所致,与工作无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标准,这不属于工伤,建议她按照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要求责任方赔偿。
79,案例
(二),小王到某单位从事促销工作,同日,与该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
2011年3月25日晚,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他人撞伤,后被认定为因公负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
在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公司提出小王系非全日制员工,且劳动合同中有“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条款,故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为此,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是劳动关系中的一种,与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费用自理”为无效条款,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最终调解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万余元。
80,案例(三),在深圳大鹏某制造厂上班的小杨因工受伤,社保部门根据规定没有给小杨核发工伤待遇。
小杨与该厂都不服,而社保部门也坚持自己的认定。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杨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
当初投保时,该厂为员工投保的人员当中并没有小杨,而是小黄。
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小杨是其员工,但当时小杨使用的是小黄的身份证,为小杨办理参保时是用小黄的身份证办理的,因此小杨并不是参保人。
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
根据该规定,小杨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
但小杨与厂方认为,尽管参保是以小黄的名义,但实际参保人员是小杨,因此小杨与社保部门存在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
社保部门则认为,小杨与厂方的看法不能成立,因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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