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标准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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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标准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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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標準解說,SocialAccountability,1,SA8000標準,1.童工,2.強迫性勞工,3.健康與安全,4.歧視,5.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6.懲戒性措施,7.工作時間,8.薪酬,政策處理疑慮和管理審查採取矯正行動公司代表對外溝通規劃與實施查證管道對供應商的紀錄控制,管理系統,2,定義,公司(Company):
任何負責執行本標準的組織或企業的全體,包括公司所有的人員(例:
董事、決策階層、經理、監督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不論是直接僱用、契約性質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
3,定義,供應商(Supplier):
一個企業提供物品或服務給公司構成或被用來公司物品或服務的生產。
分包商(Subcontractor):
在供應鏈中的企業直接或間接提供物品或服務給供應商構成或被用來生產物品或服務。
4,定義,補救行動(RemedialAction):
補救不符合事項的行動。
矯正措施(CorrectiveAction):
避免不符合事項再度發生的行動。
5,定義,利害相關者團體(Interestedparties):
關心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群體。
6,定義,兒童(Child):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
如果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於十五歲,則採用法律規定的較高年齡。
如果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採用法律規定的較低年齡。
7,定義,青少年勞工: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童工(Childlabour):
任何屬於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8,定義,強迫性勞工(Forcedlabour):
在懲罰的威脅下所榨取的非志願性的工作或服務。
補救兒童行動(Remediationofchildren):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並遭遣散的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採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動。
9,社會責任之規定,1.童工(ChildLabour)-1.1公司不可僱用童工或支持僱用童工的行為。
1.2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有關補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害相關團體,並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援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10,社會責任之規定,1.童工(ChildLabour)-1.3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有關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程序,並且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他利害相關團體。
這些政策和程序規定下的兒童是依據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青少年則屬於當地義務教育法律規定下的年齡或正在求學當中。
政策和程序應該包括具體措施來保證在上課時間內不僱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於工作環境內外任何具危險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的情況之下。
11,社會責任之規定,2.強迫或勞工(ForcedLabour)2.1不可僱用強迫性勞工或支持僱用強迫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僱之時扣押押金或身分證。
12,社會責任之規定,3.健康與安全(Health&Safety)-3.1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並且採取適當的步驟,來防範因工作而產生跟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當中發生的意外和傷害,在合理範圍內,儘量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危險素因。
13,社會責任之規定,3.健康與安全(Health&Safety)-3.2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階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並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公司應該確保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的健康與安全訓練,並為新進和調職的員工重覆舉辦這項訓練,且留下紀錄。
14,社會責任之規定,3.健康與安全(Health&Safety)-3.4建立系統來偵測、防範或反應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3.5提供所有員工乾淨的廁所、可飲用的水,提供衛生的儲藏食物設備。
3.6若有提供員工宿舍,應該確保宿舍設備乾淨、安全,並能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
15,社會責任之規定,4.組織工會的自由集體談判的權利
(一)(FreedomofAssociation&RighttoCollectiveBargaining)4.1尊重所有員工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
16,社會責任之規定,4.組織工會的自由集體談判的權利
(二)4.2當自由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的時候,公司應該協助員工採用類似的方法來達到獨立和自由的組織和談判目的。
4.3保證工會代表不受歧視,並且在工作環境中能夠接觸工會的會員。
17,社會責任之規定,5.歧視(Discrimination)
(一)5.1在聘僱、薪酬、訓練機會、升級、解僱或退休等事務上,不可從事或支持任何基於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廢、性別、性別取向、工會會員資格或政黨的歧視行為。
18,社會責任之規定,5.歧視(Discrimination)
(二)5.2不可干涉員工遵奉種族、社會階級、國籍、宗教、殘廢、性別、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規範或要求的權利。
5.3不可允許帶有性方面的強迫性、威脅性、凌辱性或剝削性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實際的接觸。
19,社會責任之規定,6.懲戒性措施(DisciplinaryPractices)6.1不可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力,和言語上的凌辱。
20,社會責任之規定,7.工作時間(WorkingHours)
(一)7.1公司應該遵守適用法律規定下的和合乎產業標準的工作時間;在任何情況下,不可經常要求員工一個星期的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並且應該提供員工每七天之內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時間。
21,社會責任之規定,7.工作時間(WorkingHours)
(二)7.2公司應該確保每一個員工的超時工作(一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不得超過一星期十二個小時。
除非在特殊和短期的業務情形之下,公司不應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並且應該對超時工作付出額外津貼。
22,社會責任之規定,8.薪酬(Compensation)-8.1公司應該確保它所給付的標準工資至少能夠達到法律或產業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它所給付的工資永遠應該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提供一些可隨意支配的收入。
23,社會責任之規定,8.薪酬(Compensation)-8.2公司應該確保不會為了懲戒的目的而扣減工資,並且確保定期和清楚的列明工資和福利的組成分;公司也應該確保它所給付的工資和福利完全合乎所有適用的法律,而且薪酬給付的形式,無論是現金或支票,都必須合乎方便工人的原則;8.3公司不可採用純勞力性質的合約安排和虛假的見習期辦法,來逃避保障勞工和社會安全相關法規中明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之義務。
24,社會責任之規定,政策-9.1管理審查-9.2公司代表-9.3,9.4規劃與實施-9.5對供應商的控制-9.6,9.7,9.8,處理疑慮和採取矯正行動-9.9,9.10對外溝通-9.11查證管道-9.12紀錄-9.13,9.管理系統(ManagementSystem),25,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政策
(一)9.1最高主管應該制定有關社會責任和勞動條件的公司政策,確保這個政策:
a)包含對符合本標準內所有規定的承諾;b)包含對遵守國家和其他適用的法律、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和對尊重國際協議和其詮釋(如第11部分所列)的承諾;,26,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政策
(二)c)包含對持續改善的承諾;d)有效的紀錄、實施、維持和傳達這個政策,並且採用容易理解的形式,供所有員工隨時取閱,所有員工在此所指的是包括董事、決策階層、經理、領班和職員,不論是直接僱用、合約性質或用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e)對大眾公開。
27,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管理審查9.2最高主管應該依本標準和公司簽署的其他規章要求,定期審核公司的政策、程序和績效,決定其是否充分、合適和持續有效。
在必要的時候,應該做系統的修正和改進。
28,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公司代表9.3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階主管代表,不論他在公司是否擔負其他任務,來負責保證公司達到本標準中的規定。
9.4公司應該協助非管理階層的員工從所屬部門中選出代表,以便跟高階主管就本標準規定的事項進行溝通。
29,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規劃與實施9.4公司應該保證組織中的每一個階層皆能了解和實施本標準的規定;它可以採用的方法應該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明確的定義角色、責任和職權;b)在僱用之際,訓練新進的和臨時的員工;c)為既有員工提供定期訓練和再教育計劃;d)持續監督相關的活動和成效,來證明實施的系統是否有效的達到公司政策和本標準的規定。
30,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對供應商的控制
(一)9.6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適當的程序,根據供應商達到本標準的能力,來評估和選擇供應商。
9.7公司應該維持適當的紀錄,記載供應商對社會責任的允諾,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供應商之文件化的允諾:
31,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對供應商的控制
(二)a)符合本標準的所有規定(包括本條規定);b)在公司的要求下,參與公司的監督活動;c)及時補救違反本標準規定的任何不符合事項;d)及時和完整的通知公司所有與之有商業關係的其他廠商和分包商。
9.8公司應該維持合理的證據,來證明供應商和分包商能夠達到本標準中的各項規定。
32,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處理疑慮和採取矯正行動
(一)9.9當員工和其他利益團體質疑公司是否符合或不符合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事項之時,公司應該調查、處理和做出反應;員工如果提供關於公司是否遵守本標準的資料,公司不可對其採取懲罰、解僱或歧視的行為。
33,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處理疑慮和採取矯正行動
(二)9.10如果發現任何違反公司政策或本標準規定的不符合事項,公司應該根據不符合事項的性質和嚴重性,執行適當的補救和矯正行動,並且分配足夠的資源來從事相關的行動。
34,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對外溝通9.11公司應該建立和維持跟所有利益團體經常溝通的程序,就公司在本標準所列各項要求上的表現,提供相關的數據和資料,所提供的資料應該包括但不限於管管理審查和監督活動的結果。
35,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查證管道9.12如果合約有要求,公司應該提供合理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管道,給企圖查證公司是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利害相團體;如果合約中有進一步的要求,公司應該透過採購合約,要求供應商和分包商提供類似的資訊和取得資訊的管道。
36,社會責任之規定,管理系統-記錄9.13公司應該維持適當的記錄,來證明公司符合本標準中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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