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银行监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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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银行监管,第1页,共53页。
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往往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这是因为银行体系有其固有的内在不稳定性,容易导致银行危机,而单个的银行危机又容易传染扩散,导致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并进一步导致实体经济遭受损害。
一、银行业的内在不稳定性银行业的内在不稳定性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银行业的高风险特征;二是银行的资产与负债流动性的不匹配。
(一)银行业的高风险性银行业的经营面临着许多风险,这是引发其内在不稳定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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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业有可能面临以下8种主要风险: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或交易对象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而给银行导致损失的潜在可能性。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因此信用风险是其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波动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利率风险贯穿于资产负债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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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它实际上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等。
国家风险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国家的主权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如借款人所在国的社会动荡、经济恶化、政策多边等。
它主要包括主权风险和转移风险。
其中,主权风险指的是东道国政府违约行为给贷款方造成的风险;转移风险指东道国政府限制或禁止资金转移给贷款方造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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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它又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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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二)银行资产和负债流动性的不匹配资产和负债流动性的不匹配是银行内在不稳定性的根源。
银行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相较于银行的资产的低流动性,银行负债一般富有非常高的流动性,即资产的流动性一般低于负债的流动性。
这种流动性的不匹配就容易导致银行挤兑的发生。
二、银行挤兑及传染性银行挤兑,又称挤提,是指大量银行客户因为金融危机的恐慌或者相关影响同时到银行提取现金,而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足以支付,它是一种突发性、集中性、灾难性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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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银行挤兑源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银行既无法准确预测存款人的提款时间与支取金额,也无法准确预测借款人需要贷款的金额和时间。
另一方面,存款人无法准确了解银行资产的营运质量,即难以区分有清偿力的“好银行”和没有清偿力的“坏银行”。
一旦存款人发现一家银行有清偿力风险,存款人会选择尽快提款,形成对一家银行的挤兑。
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可能进一步造成集体恐慌,导致“好银行”也跟着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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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即使存款人知道,如果不发生挤兑,自己在银行的存款损失是有限的;如果发生挤兑,损失可能更大。
但是,所有人都认为:
如果自己能抢先提款,就可以不遭受任何损失。
此时,及时所有人都知道如果他们不挤兑,更有利于大家整体的利益,但是,对其存款的担心仍会促使他们选择取款。
因此,由于当事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每个人都按自身眼前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只要银行无法充分保证未来的流动性需求,就有可能使得银行挤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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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假设甲乙两个存款人都在银行有10元的存款,他们是众多存款人中的两个,给出他们各自选择取款和不取款时所获得的支付,如下表所示:
可以看到,甲方和乙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所作出的选择均是取款,即两人都获得6元的支付,实际上,双方都不取款才是对整体利益最好的选择。
此时,追求个体利益反而使得与集体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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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单个银行的挤兑会通过多种途径传播到其他银行,从而导致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可能。
1.基于信息的挤兑传染由于信息的外部性,当一些银行倒闭时,其他银行的存款者会对由银行倒闭数目所提供的噪声信号作出反应,提前支取存款,引起银行挤兑。
单个银行的挤兑会在银行系统中进行传染,导致其他银行的金融恐慌。
2.基于信贷的挤兑传染银行之间因为业务往来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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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表现是银行之间通过同业之间大额的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得某一家银行的失败通过银行间借贷关系迅速蔓延开来。
基于信贷的挤兑传染具体表现为:
当一家银行失败,无法偿还对其他银行的债务时,就会造成其他银行资金紧张,进而导致一连串的银行危机,最终导致系统性的银行危机。
系统性银行危机的社会经济成本银行业系统风险是指系统性事件造成的连锁反应而给银行业带来的风险。
它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分别包括直接的社会经济成本和间接的社会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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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成本银行危机的发生会使得银行的股东、存款人、其他债权人和政府都会直接承担损失。
具体包括:
银行股东财富的流失、存款人债权的减少、政府需要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来对银行展开救助等。
2.间接成本银行危机具有非常强的负外部性,会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的间接成本。
如银行信贷的萎缩、贷款的收回会造成生产中断、产出下降;支付系统的崩溃还会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能力下降。
因此,为降低这一成本,银行监管也就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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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银行监管理论,是在政府管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对银行业特殊性的分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它主要包括:
社会利益论、金融风险论、投资者利益保护论以及管制供求论和公共选择论。
主要给大家介绍前三种理论。
一、社会利益论理论假设:
1)政府拥有完全信息2)政府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的3)政府具有完全信用(守信用)观点: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的监管,才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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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原因:
1)社会公众利益存在高度分散化现象、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
社会利益论认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社会公众存在利益高度分散化的现象(存款者人数众多且分散),且存款者力量弱小,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而市场缺陷的存在也使得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有效的监管银行。
此时,就需要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通过管制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2)单个金融机构的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负外部性,第14页,共53页。
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所谓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
银行经营的负外部性在于,它在经营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完全由自身承担,而是由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来承担。
若不对其实施监管,社会公众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
基本思想: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只要监管适度,就可以在增进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同时,将管制带来的成本降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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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风险论该理论主要从关注金融风险的角度,论述了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
银行业高负债率的特点,决定了其经营的高风险性。
如前所述,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系列风险。
其次,银行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
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容易引起金融市场的危机并进一步影响到其他国家。
因此,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适当的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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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利益保护理论该理论从保护一般存款者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论述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银行与存款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存款者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
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者资金时损害其利益,存款者需要对银行进行监督。
其次,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
银行作为信息的优势方有可能利用这一信息优势为自己牟取利益,而将风险或损失转嫁给存款者。
因此,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为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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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一、金融监管的含义及目标什么是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监管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查、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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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目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三大目标:
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由其监管目标决定,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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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二是监管的实施也必须依法,监管要有法律依据。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的重心应该是创造适度的竞争,即既要避免高度垄断而产生的效率缺失,又要防止过度竞争而造成的银行破产倒闭和社会动荡。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既不能完全依靠外部的强制性管理,也不能完全依靠金融机构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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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这两种管理都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将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促使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经营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和原则。
一方面,监管当局必须采取种种预防和补救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降低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不应该一味地采取消极的措施防范风险,而是应当与提高经济效益相协调。
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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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什么是金融监管体制它是一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整套机构及组织结构的总和。
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以及监管权限的划分等。
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监管主体的确立以及监管权限的划分。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按照监管主体的多少,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即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和集中单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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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元多头式它是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而在中央一级又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履行监管的职能。
这一类型的体制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如德国,除了德意志联邦银行外,分别由联邦银行监督局、联邦证券委员会和联邦保险监督局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该体制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各金融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缺陷:
存在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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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元多头式它是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拥有监管权,且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
这一类型的体制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优点:
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
缺点:
管理机构交叉重叠,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督,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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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单一式它是指由中央的一家监管机构集中行使金融监管权。
代表性国家有英国(1997年后)、日本(1998年后)。
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即为英国金融业唯一的监管局。
优点:
(1)金融管理集中,监管政策与标准具有一致性;
(2)有助于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或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资源的共享可以带来规模经济。
缺点:
监管机构权力巨大且过于集中,缺乏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在执行监管时易使监管部门滋生官僚化作风,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反应迟缓,甚至可能导致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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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演进从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此时,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
2.“一行两会”阶段(19922003年)1992年10月,成立中国证监会。
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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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体系,3.“一行三会”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3月,成立中国银监会。
至此,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成一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被国务院赋予维护金融稳定、反洗钱、征信管理等和监管有关的重要职能。
三会: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它们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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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归根结底,政府监管银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
前者被称为微观审慎性监管,后者被称为宏观审慎性监管。
具体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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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谨慎性监管体系谨慎性监管,也叫预防性监管,是银行监管中经常性的且最有效的事前安全措施。
它主要包括:
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监管、经营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即对银行的开业申请进行审查,设置“进入壁垒”,把不合格的申请人挡在门外。
它是保证银行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银行业不应该是一个自由进入的行业。
它的进入或退出会影响金融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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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各国通常实行审批制。
对新商业银行的审批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3)高级管理人员素质;4)银行业竞争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
设立商业银行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二)业务范围监管是指金融机构一旦成立后,应按照许可的营业范围从事金融活动,不得越线。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业之间的业务渗透越来越多,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也有放松化的趋势。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0页,共53页。
(三)经营过程的审计检查银行经批准成立开始业务经营后,要按规定定期向监管当局提高经营报告,披露银行的资产负债、收入和红利、产权结构、外汇经营等详细情况。
监管当局需要对银行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审计检查,这一检查包括: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常规检查)。
1.现场检查它是指监管人员直接深入到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判断分析。
监管人员亲临现场,经过一系列的资料查阅、咨询调查等,对银行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1页,共53页。
现场检查又分定期全面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它是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现场检查的主要特点:
较强的直观性、及时性、灵活性和深入性。
2.非现场检查也叫常规检查,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报送的报表、数据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分析,以揭露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典型代表:
CAMELS评级体系(骆驼评级制度)它是一种国际通行的银行评级体系,主要从六个方面考察、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分别是: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2页,共53页。
(1)资本充足性监管(C)对银行实行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银行自有资本的意义:
为银行的损失提供最后一道保障;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为银行的资产业务提供低成本的资金等。
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一系列为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而必须保持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
其中,资本充足率是指总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2)资产质量监管(A)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即资产的优劣程度。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3页,共53页。
贷款资产的质量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即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效益性。
衡量贷款资产质量的方法:
贷款的五级风险分类法,即根据贷款的内在风险程度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我们通常意义上指的不良贷款即是后三类。
(3)经营管理水平的监管(M)经营管理水平(Management)是对银行经营者的决策能力、协调能力、技术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适应环境变化能力的综合反映。
无量化指标和比率,很难直接对各种管理能力进行界定,评估过程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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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盈利水平的监管(E)盈利水平(Earnings)的监管主要以资产收益率作为监管指标。
资产收益率是指税后净收益与银行总资产之比,它的高低决定了股东的收入情况以及银行弥补损失和充足资本的能力。
(5)流动性的监管(L)对银行流动性的监测和控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保持银行流动性的最低要求: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6)对市场风险的敏感程度(S)市场风险敏感程度(SensitivitytoMarketRisk),主要考察市场价格变化(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股票价格等)对金融机构收益或资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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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它包括制裁与市场退出机制,主要有购买、兼并、担保及破产清算等方法。
二、政府安全网它由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构成。
(一)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而无法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支付法定保险金的责任。
详见第六章“存款货币银行”第五节,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6页,共53页。
(二)最后贷款人制度政府安全网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是最后贷款人制度。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一国中央银行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时,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
运行机理:
(1)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流通中适度的货币供应量和维护整个经济体系的整体利益。
最后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单个金融机构,即它不应该阻止单个银行失败的发生,而应当减轻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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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后贷款人的执行利率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认为:
应对问题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性利率提供资金支持。
实际上,最后贷款人很少依照惩罚性利率提供流动性贷款,绝大部分中央银行以市场利率或是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提供流动性资金贷款。
(3)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有两种:
1)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2)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
现实中,中央银行在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往往将贴现窗口和公开市场操作结合起来进行。
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第38页,共53页。
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
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以及其他若干国家的代表齐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协议就是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
产生目的:
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确定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清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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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资本的分类;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
1.资本的分类该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由银行股本和从税后留存利润提取的公开储备组成。
附属资本由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补偿性储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债券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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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即核心资本占银行全部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资产=资产类型风险权重。
3.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该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资产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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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重要贡献:
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的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第一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指标,并明确了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
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使之成为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片面强调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判断划分过于简单。
巴塞尔协议,第42页,共53页。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背景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过2001年、2002年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第43页,共53页。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大支柱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支柱一:
最低资本金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仍然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
最低资本要求同样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保留了巴塞尔协议中关于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第44页,共53页。
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此外,新协议还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第45页,共53页。
支柱二:
监管当局的监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
为保证最低资本要求的实现,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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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第八 银行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