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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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案例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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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市一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地方重点项目,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一说明。
【参考答案】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4个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不应编制两个标底。
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2、业主对投标单位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
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授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日期已相应延长。
4、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案例2】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60000m2的住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国家计委批准,资金为自筹方式,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仅有初步设计图纸,因急于开工,组织销售,在此情况下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7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3)通常情况下,哪些工程项目适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工程不完全具备招标条件,不应进行施工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案例3】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兴建一所医院工程,现就该工程的施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为:
建筑规模约18000万元;建筑面积约200000m2;主楼采用框架结构;建设地点在四环以外;
招标范围:
土建和所有专业安装工程。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凡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施工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简述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
【参考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资格预审程序:
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案例4】某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
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织现场踏勘;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
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
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参考答案】1)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
正确的顺序应当是: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案例】2000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
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A、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A、B、C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l0min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B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投标单位A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
(1)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修改招标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而不是l0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案例】2008年9月25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面积4000m2,连体附属3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2100万元。
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
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经过公开招标,有A和B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
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时,有单位C参入其中,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某主要领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
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
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
A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
(2)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
为什么?
(3)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参考答案】
(1)不合法。
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决定取舍;
5)其他行为。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A、B、C、D、E5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8年1月20日上午10:
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08年1月20日,A、B、C、D4家投标单位在上午10:
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上午11:
00送达。
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上午10:
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
(1)哪些单位是无效标,请解释?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C、E两家标书为无效标。
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废标的条件如下
【案例】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8年3月20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乙、丙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月25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3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该3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问题: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1)从3月25日发放招标文件到4月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间太短。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本项目是办公楼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案例】某项大型工程,经当地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实行公开招标。
有10家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建设单位向10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招标文件及设计资料,并组织了现场踏勘。
10家施工单位均在规定的时间递交了投标书。
在开标前,招标单位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在审查中,对A公司提出疑问,这个公司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和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问题:
1.上述招标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2.A公司的投标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符合招标程序。
原因是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单位才能参加投标,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应进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
而不是在开标前进行资格补审。
2.A公司的投标书无效。
原因是不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而是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
【案例】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并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监理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监理单位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监理单位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指出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
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
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不应包括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正确组成应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B、F两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
B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五个法定时限
15天《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20天《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0天《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天《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天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
招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案例:
业主未领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招标负缔约过失责任
某建设单位准备兴建沿街门面,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之后,承包人将各种设备、材料运抵工地开始施工.实施过程中,得知该工程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未领取施工规划许可证,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最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万元,并勒令停止施工,拆除已修建部分.承包人因此蒙受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此案例是因为业主(发包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而擅自发包导致工程还没开工就承担了缔约过失的风险损失,这里提请业主一定要注意避免这种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业主对中标出尔反尔负缔约过失责任
2008年5月,长城公司对建设自己的办公大楼实施招标。
A建筑公司以500万元承包费中标。
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合同。
在签字盖章时A建筑公司名称与标书不符,长城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
同年8月,长城公司决定重新招标,B建筑公司以480万中标。
长城公司当即通知B公司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200万元。
中标次日,该管理公司向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率为11%。
来到长城公司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
长城公司告知B,已于两天前与A建筑公司正式签约。
B诉之法院要求长城公司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借款利息2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2.3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9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业主未经批准的项目进行招标负缔约过失责任
某市拟建机场,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国家计委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管理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3家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为机场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价20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家计划管理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为17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马上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施工单位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按《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了但并不生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如登记、批准等之后,合同才生效.该合同标的是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造价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后,才可签订合同.因此,该合同违背国家投资计划而无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是发包方的义务,机场项目法人负有缔约过失责任,须赔偿施工单位因项目法人的缔约过失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业主因更换班子中断招标负缔约过失责任
某高校综合实验大楼,于2008年3月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2008年5月30日。
共有8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各自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80万元。
但直至2009年1月,招标人仍未通知开标,各投标人为此都进行了交涉,事后才得知该高校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成员都被更换,班子内部对应当按照原定招标方案开标,还是进行重新设计和重新招标意见不一,争执不下。
正在这时,其中一家投标人因反复交涉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招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并赔偿利息、投标费用和延期开标造成的损失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此高校,判决生效之日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被告的缔约过失造成的原告损失28.8万元。
案例:
李某经营的饭馆准备转让,其价格比较优惠。
刘某有购买的想法,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
此时,陈某也有一饭馆要转让,他得知此事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商谈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
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
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购买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卖不出去,最终被迫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别人。
此后,当李某得知陈某的所作所为之后,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于陈某的行为造成的,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不同意。
在遭到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参考答案】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是一种在缔结合同中产生的、以诚信原则为法律基础的、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方协商未获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陈某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李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
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干部罗新在苏州市设立办事处,并租用一间仓库。
价值20余万元的瓷质砖存放在苏州仓库内。
罗新结识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鸿玉相识,联营未获同意。
罗新又结识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承包人贾金龙,进行过业务洽谈,生意未做成。
2000.1.20罗新准备回九江过春节,考虑到春节期间苏州会有已订合同的客户要求发货,委托陈鸿玉代为保管货物及帮助发货。
陈鸿玉与贾金龙:
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销常鑫公司瓷质砖协议,并于2000年2月3日至5日从罗新租用的仓库中运走价值人民币101836.25元的多种规格的瓷质砖。
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仅付给陈鸿玉货款28500元,且该款已被陈鸿玉用于开办公司。
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原告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以代理权纠纷起诉,要求被告罗新、陈鸿玉及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赔偿损失。
问题: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参考答案】1.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是在其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依法无效。
且双方均知道协议标的物——瓷质砖系原告所有,为被告罗新所保管, 因此在返还标的物的同时,双方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罗新擅自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系严重失职行为,不属超越代理权行为,应由企业内部处理。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 被告陈鸿玉与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签订的代销瓷质砖协议无效。
2 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应返还原告价值101836.25元瓷质砖并承担利息损失9783.9元,被告陈鸿玉负连带清偿责任。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
3 被告罗新作为原告企业职工,其失职行为可由原告按照企业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案件诉讼费7500元,由被告陈鸿玉负担4000元,第三人苏州市保达贸易商行负担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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