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docx
- 文档编号:18822034
- 上传时间:2023-12-20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44.10KB
附件: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docx
《附件: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交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管理手册
工程违约处罚
实施细则
中交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罚 -1-
第三章工程进度违约处罚 -14-
第四章工程计量与支付违约处罚 -16-
第五章工程变更违约处罚 -17-
第六章施工监理违约处罚 -18-
第七章试验检测违约处罚 -21-
第八章安全生产、保通违约处罚 -22-
第九章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违约处罚 -29-
第十章材料物资违约处罚 -31-
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管理违约处罚 -32-
第十二章对施工单位的其它违约处理 -33-
第十三章附则 -34-
宣曲高速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宣曲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加强项目沿线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中交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管理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单位、驻地办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
同条款规定的,均按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指挥部和总监办巡视人员、驻地办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处罚责任。
第四条指挥部巡视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质量问题,巡视人员对查出的质量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
第二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罚
第五条驻地办、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检验、试验检测等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质保
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
应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
若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完整,质量管理措施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质量责任制不健全、落实不到位,质量管理、试验检测人员配备与管理不符合需要、仪器标定不规范,除责令限期补充、完善外,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00元/次、驻地办2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将对施工单位采取停工整改、暂停支付工程款,驻地办通报批评、撤换监理工程师处理。
第六条驻地办、施工单位的人员应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人员配置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正常运作的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人员。
未报经指挥部同意变更,不按投标书中的承诺到位,
擅自更换高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200000元/人的违约处罚金;擅自更换或缺漏其他主要技术人员的,处以10000元/人的违约处罚金。
第七条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
施工牌数量、尺寸按《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5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
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处50元/人违约处罚金。
第八条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段(点)必须要有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在场,若现场无质量管理人员在场,则处以每段(点)
每次500元的违约处罚金,并责令立即整改,不立即整改者视为违反细则第五条。
监理对工程必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的质量管理,驻地办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工地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解决处理质量问题,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隐患,要视情况进行补救或返工。
若发现驻地办人员擅离职守,视情节轻重对驻地办及驻地办人员处以每次100~500元/人的违约处罚金。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驻地办、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应认真核对。
在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擅自盲目施工的工程,必须返工重做,对所做工程不予计量;对图纸的明显错误或驻地办明显错误的决定,施工单位有责任向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提出,并报备指挥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无论何种工程,施工单位都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否则,对所做工程除返工处理外,并处以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倍的违约处罚金(如各章节有相关细化规定,按照各章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
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500元违约处罚金。
逾期仍未清除者,除每处每次处以2000元的违约处罚金外并可视情况责令停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若有违反,除进行返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屡教不改者则勒令施工单位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一)施工准备阶段
12.1.1人、机、料进场。
路基工程开工前,指挥部、驻地办严格按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前期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及管理人员的进场和到位情况、试验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挥部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对驻地办人员的到位情况及监理试验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达不到要按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处罚。
12.1.2开工前监理督促、配合施工单位对沿线排水系统、路网结构、料场分布及取弃土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如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12.1.3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的导线、中线、标高、水准点、地面线进行复测,并做好相关的声像记录,将复测结果报送驻地办、指挥部核查。
驻地办全过程参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复测工作,并对复测结果进行确认。
如未复测、未经核查批准,擅自破坏桩志、地面线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
(二)路基土石方工程
12.2.1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且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
筑者,均以每平方米50元计算承担违约处罚金。
12.2.2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为未进行
处理,或施工单位在该项工序完工后未报监理检查验收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2000~20000元违约处罚金。
12.2.3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段承担1000元违约处罚金;若分层厚度超过规定要求,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2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处罚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监理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12.2.4填石路堤的修筑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
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每平方米承担50~100元违约处罚金。
12.2.5“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规定的填料,否则按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理;“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平方米承担100元的违约处罚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1cm,承担200元的违约处罚金。
12.2.6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欠挖或超
挖,否则处以施工单位每处500~5000元的违约罚金;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指挥部、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50元/立方米计算承担违约处罚金。
12.2.7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外,需在作业前就位置、孔深、药量、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审批后报项目指挥部核备,方可作业。
若未做爆破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或施作中未按设计施作者,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处的违约处罚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砌筑工程
12.3.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承担2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施工单位承担500元/处违约处罚金。
12.3.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石料、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或砂浆强度不够,施工单位按第十四条承担违约处罚金。
12.3.3未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确保砌体几何尺寸、未采用座
浆挤浆法施工、未按要求控制层高、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
列、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砂浆不饱满,施工单位承担200元/处的违约处罚金。
12.3.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处以施工单位50元/道的违约处罚金。
12.3.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500~1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
12.3.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200元/道违约处罚金。
(四)混凝土工程
12.4.1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加强工序控制。
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按第十四条承担违约处罚金。
按批准的重量配合比用秤称量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砼的拌制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施工单位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500元违约处罚金。
12.4.2钢筋或钢铰线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细则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12.4.3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承担2000元/处的违约处罚金。
12.4.4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施工单位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拆模后外观必须符合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5000元/处的违约罚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按要求补救处理。
12.4.5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
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缺陷桩,否则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桩的违约罚金;若出现缺陷桩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补救措施未经指挥部和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至少50000元/桩的违约处罚金。
(五)路面工程
12.5.1除材料控制按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外,按《云南高速公路施工技术标准化实施要点》施工设施建设要求执行,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处罚金。
12.5.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产品。
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施工单位还应承担每处2000~50000元违约处罚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12.5.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指挥部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
否则,不允许开工,进度损失的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按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2.5.4施工单位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底基层)的级配、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巡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500~10000元的质量违约罚金。
(六)隧道工程
12.6.1隧道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
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罚金。
12.6.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则,开挖后应及时支护,避免造成坍塌。
若延误支护,由此带来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处以5000元的违约罚金。
12.6.3隧道开挖应满足隧道净空及衬砌厚度的要求,控制超
挖,严禁欠挖,不许有超限突石。
一经发现,处以施工单位500~5000元的违约罚金,并要求处理合格。
12.6.4隧道拱墙范围内的超挖,要求用与拱墙同级强度的混凝土一次回填密实,衬砌背后的支撑块或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并按要求填塞紧密,否则,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的违约罚金。
12.6.5衬砌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否则,除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外,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的违约罚金。
12.6.6隧道施工所需材料,应按照规范规定严把材质关,如有违反,按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12.6.7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偷工减料、
粗制滥造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锚杆少打或锚杆长度不够,每
根处以违约罚金200元。
格栅拱架(或钢拱架)间距超过设计,在允许误差以外,每超过1厘米处以违约罚金200元。
小导管、大管棚每少打一根(或长度不够)分别处以违约罚金1000~2000元。
其它偷工减料现象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200~1000元违约罚金。
格栅拱架不垂直处以违约处罚金200元/榀,并需按要求处理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12.6.8隧道洞身施工完毕后,不得出现渗水、漏水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除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补救外,处以10000元/处的违约罚金。
(七)特殊路基工程
12.7.1无论何种处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对施工单位给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则调整工程任务、撤换施工队伍,同时处以所偷工减料的单项工程造价2倍的违约处罚金。
12.7.2对于高填、深挖地段或路线经过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大对开工前地质水文条件调查的工作力度,设立符合要求的观测点(网),施工中随时跟踪监测地质水文条件的变化,发现与设计资料不符合立即通报。
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除给予施工单位处以警告、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外,同时处以10000元违约罚金。
12.7.3对发现病害工程的地段,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杜绝一切不当的施工行为(如滑坍体停放大型机械等),否则,每次承担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若因管理不当,使工程病害加剧和扩大,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12.7.4水在工程病害中的作用极具破坏性,除了严格按照设
计或处治方案上综合考虑的治水措施完成并保证排水畅通外,承包
人在施工中应采取如挖临时排、截水沟等有效措施保证工程现场处
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若有违反,除限期要求改正外,承担500~5000
元/处违约罚金,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费修复或补救。
(本条也适用于除特殊路基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
12.7.5工程病害的处治时限性十分重要,要求工程处治措施及
时、准确,这不仅关系进度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及投资控
制问题,故施工应全面、有序的进行处治。
若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
而延误了工期,除要求限期改进外并承担5000元违约处罚金。
若造成了更大的质量隐患,其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12.7.6因病害处治工程的特殊性,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施工后应对按规定设置的有效观测点(网)准确地进行定期观测(如软基处治地面沉降量等指标),并负责完成观测资料的管理报备。
若未按要求设置观测点,除应限期改正外,每点承担2000元的违约处罚金;若施工记录或观测资料不符合要求,则每处每次承担500元的违约处罚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认真执行监理指令和要求。
若有违反,除要求写出整改措施外,并处以1000~5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
第十四条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
定时间报告者,将从重给以处理,除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
任外,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违约处罚金;若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5000~20000元违约处罚金的合并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
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宣曲高速公路试验检测实施细则》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5.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
否则处以2000元违约处罚金,并责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理。
15.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
规范和合同要求。
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15.3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
及计算,并经驻地办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2000元违约罚金。
15.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
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
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2000元违约罚金。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强化工序管理,严把操作工艺关,坚持逐级工序逐级交接制度,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经驻地办检查
验收,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则。
若有违反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处罚金,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全体驻地办人员应严格监理、严格按监理程序办
事,对施工单位违反监理程序办事的行为,使用违约罚款、停工、返工、不予计量签认等合同赋予的权力进行处理,有效的进行质量控制。
若经巡视发现驻地办未按监理程序办事或对违反监理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处以驻地办每次2000~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第十八条驻地办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并以此为质量监
理的关键环节,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质量控制。
若违反了指挥部关于试验检测工作中对监理的要求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驻地办1000~2000元的违约处罚金,若屡罚不止必须撤换当事人,并暂停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取消监理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若经巡视发现,或经举报证实,监理工程师未按
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检验或者存在其它延误工作的行为,当事人应承
担每次1000元的违约处罚金,并警告。
累计警告超过三次,驻地办须撤换责任人,并对驻地办处以2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第二十条驻地办应按指挥部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工作,若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达不到规范要求,处以驻地办1000元/次的违约罚金,并限期要求补做;若试验资料有误,或资料整理不符合要求,除要求限期改正,并提出警告。
警告超过三次,则处以驻地办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直至符合要求。
若试验检测资料出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要求返工重做外,驻地办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10000元/次违约处罚金。
第二十一条驻地办应按监理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管理,并完成
规定的资料及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工地会议记录、技术性文件、
指令、签认单等)。
应重视并规范监理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
监理月报各类报表等辅助性文字依据)。
若出现内业资料管理混乱,
资料不齐全、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改正外,驻地办还应承
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逾期仍末改正,则暂扣当月监理费用,直至符合要求。
第三章工程进度违约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各阶段施工组织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应包含所有必须的表格资料,对不按时上报进度计划的单位,将处以500元/天违约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连续两个阶段的目标进度计划不能完成,影响后继工作或总工期目标,扣留的施工单位进度保证金将作为进度违约处罚金而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驻地办驻地高监、专业驻地办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书面请假,批准后方能离岗。
若不进行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者将处以责任单位500~2000元/天的违约处罚金,
并责令限期返回。
请假批准权限如下: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向驻地高监、总监、指挥长书面请假;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驻地高监、总监、指挥部分管领导书面请假;其他负责人向驻地高监请假。
2.驻地高监的向总监、指挥部分管领导书面请假;其他监理人员向驻地高监、总监请假。
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擅自将主要施工机械调离施工现场,除要求限期返回外,并处以:
2倍的调离天数×台(套)数×机械台班费的违约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如果施工单位因施工力量不足,管理混乱等自身因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驻地办发出整改指令后,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大人力、物力、设备投入,加强现场管理。
如整改仍无效果,指挥部将根据合同文件约定采取更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割工程、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无论指挥部采取何种措施,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四章工程计量与支付违约处罚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驻地办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时限上报和审核计量支付报表,施工单位申报时超过约定时限的,驻地办不再进行审核,完成工作量纳入下期计量。
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实际确需延长计量申报时间的,经指挥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未经指挥部同意延长的施工单位须承担1000元/天迟申报违约处罚金。
第二十九条因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长,按1000元/天的承担迟上报违约处罚金;类似情况出现第二次的,除按2000元/天承担迟上报违约处罚金,对监理工程师予以全线通报批评;出现第三次的,除承担2000元/天迟申报违约处罚金外,对驻地高监予以全线通报批评、停止其所在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费计量工作,驻地办自行整改,直至指挥部满意为止,方可恢复计量。
第三十条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减虚假工程费用外,由施工单位承担虚假工程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处罚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附件 工程 违约 处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