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二》演示文稿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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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二》演示文稿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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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国际双重征税的减除方法,一、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概念、方法和范围
(一)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概念
(二)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方式(三)国际双重征税的减除范围二、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法
(二)扣除法(三)抵免法(四)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的比较(五)税收饭店制度三、其他减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一)低税法
(二)延期付税(三)投资抵免(四)双率法,一、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概念、方法和范围
(一)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概念例:
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
甲国(A公司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国外分公司所在国(乙国)实行30比例税率。
计算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在甲国不实行双重税收减除时甲国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单位:
万元,由于甲国对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没有给予减除,使A公司在国外的所得30万元在两国都交了税,出现了双重征税,加重了A公司的税收负担。
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最根本原因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其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是由于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不同造成的冲突;二是由于居民身份确定标准不同造成的冲突;三是由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造成的冲突。
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必须从管辖权上入手。
因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同而引起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在实践中比较少见,有关国家可通过双边协定或相互协商来解决。
因居民身份确认标准不同而造成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时为双国居民的,有关国家一般也是通过双边协定或相互协商来解决。
对于跨国自然人,按照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联合国范本或经合组织范本确定的规则处理。
对于跨国法人,如果某个公司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两个以上有关国家的居民,一般将其确定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由于两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导致了国际间双重征税,那么有关国家应通过双边协定或相互协商的方法,确立一种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使其他税收管辖权处于从属地位。
这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或消除这种国际双重征税。
从理论上说,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都有其优先行使的理论根据,很难确定哪一种税收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更为合适。
但是,如果从税收实践来分析,则确立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更具有合理性。
因为:
第一,课税对象发生或存在于哪一个国家境内,就应当由那个国家课税。
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是合乎情理的。
第二,如果一个国家不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对其居民(公民)在非居住国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盈利,不同意他们优先向非居住国纳税,那么,该国居民(公民)就不可能取得在非居住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不能从其他国家赚取利润,也就不会发生国际双重征税以及由哪一种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的问题。
但是,优先并不等于独占,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并不排斥纳税人的居住国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承认其向收入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收,即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并采用一定方法将这笔已向国外缴纳的税款予以减除,然后再对本国居民(公民)征税。
由此可见,国际双重征税的减除问题,主要是从居住国方面来说的。
(二)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方式
(1)单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为鼓励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外投资和从事其他国际经济活动,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做出一些规定,以减轻或消除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的国际双重征税。
在单边方式中,各国税法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
(2)双边或多边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
(三)国际双重征税的减除范围(l)减除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公民)
(2)减除的必须是向有关外国政府缴纳的税,而不是费;(3)减除的税种是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及其相关的税种;(4)必须是实际已纳税的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
二、国际双重征税减除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法1、免税法的概念和指导原则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与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
(1)承认所得来源国独占征税权,即所得来源国独占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
(2)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本国居民来自于境外并已由其他国家征税的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2、免税法的种类全部免税居住国(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在国外取得的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全部所得,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全部免税法的特点是:
严格实行属地原则,即只从源征税,对国外所得完全免税。
这种免税制是彻底的,完全不会发生国际双重征税。
部分免税,居住国(国籍国)对本国居民(公民)的国外所得的免税,只限于一般收入项目,如营业所得、个人的劳务所得和某些财产等;对某些特定收入项目,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则不给予免税。
部分免税对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并不彻底。
3、免税法的限制性条件居住国(国籍国)如果采用免税法减除国际双重征税,要遭受少征一部分税款的损失,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为数不多。
而且,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法国等少数国家),在实施时,都要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
澳大利亚规定,对境外经营所得实行免税法,但对本国居民来自非居住国的股息收益,以及来自与澳大利亚有税收协定的对方国家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限定适用普通抵免法,不得采用免税的方法。
法国税法规定:
对居民公司各类所得,原则上实行免税,但对于国外营业所得,则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才能予以免税:
该项所得确已在来源国缴纳了所得税;税后所得必须汇回法国并进行股息分配。
对国外投资所获得的股息不予免税。
而对于境外来源的各类投资所得,除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有特别规定者外,仍需在法国纳税。
4、免税法的计算方法
(1)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在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国内的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完全不考虑其在国外的所得,仅按国内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全额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所得本国适用税率,同前例:
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
甲国(A公司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国外分公司所在国(乙国)实行30比例税率。
在甲国实行全额免税法情况下,A公司应纳的所得税额如下:
单位(万元),由于甲国实行全额免税,不但没能对A公司主国外分公司的所得征税,而且由于没有将A公司在国外分公司的所得计入其总所得额之内,从而少征税:
3321.511.5(万元),在甲国不实行免税法情况下,A公司应纳的所得税额:
(2)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居民(公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财产虽然免予征税,但在确定应在本国纳税的所得或财产适用的税率时,仍需将免予征税的国外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即以国内、外总所得确定适用税率征税的方法。
累进免税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总所得本国适用税率国内所得总所得,同前例:
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
甲国(A公司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国外分公司所在国(乙国)实行30比例税率。
在甲国实行累进免税法条件下,A公司应纳的所得税额如下:
单位(万元),从两种免税法的计算结果看,由于全额免税法是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完全放弃征税权,累进免税法是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有保留地放弃征税权,所以,甲国政府采用累进免税法计算征收的所得税额多于按全额免税法计算征收的所得税额。
因此,采用免税法的国家,大多采用累进免税法。
5、免税法的优缺点
(1)免税法的优点第一、能够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第二、计算比较简便。
第三、有利于鼓励本国剩余资本向国外投资。
(2)免税法的缺点第一、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单方面放弃了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没有体现出对跨国所得的分享原则。
第二、在居住国(国籍国)税率高于收入来源国税率的条件下,不论是全额免税法,还是累进免税法,实际免除的税额都大于应免除的国外已纳税额。
即实际免除额大于应免除额,意味着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失。
(二)扣除法1、扣除法的概念和指导原则扣除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公民)已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所得税。
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在基本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2、扣除法的计算方法扣除法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国外已纳所得税额)本国适用税率,同前例:
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的所得70万元,来自国外分公司的所得30万元。
甲国(A公司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国外分公司所在国(乙国)实行30比例税率。
在甲国实行扣除法情况下,A公司应纳的所得税额如下:
单位(万元),居住国实行扣除法,不能完全减除由于税收管辖权重叠交叉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其给予跨国纳税人扣除的一部分税款,只能对国际双重征税起一定的缓解作用。
(三)抵免法1、抵免法的概念和遵循的原则抵免法是指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抵免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从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出抵免法所遵循的原则
(1)既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同时也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2)抵免法的目的是减除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而不是消除纳税人的一切国外税负。
2、直接抵免法
(1)直接抵免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允许本国居民或公民把缴纳给来源国的所得税中的一部份或全部,从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予以扣除的方法。
直接抵免法下纳税人的适用范围,是同一经济实体的纳税人,如同一跨国自然人和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
直接抵免法下税种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所得税和预提税。
(2)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公式中按照“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计算方法的不同,可以把直接抵免法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
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纳税人将其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予抵免。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税额,甲国一居民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和分公司纳税情况按全额抵免法计算如下:
单位:
(万元),计算表明,对于分公司向乙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款105万元,总公司在向本国政府交税时,全部得到了抵免,所以称为全额抵免。
限额抵免限额抵免又称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税率一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仍用上例按限额抵免法计算如下:
单位:
(万元),居住国政府允许抵免的不是纳税人向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所得税105万元,而是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的所得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
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收入来源国所得税额收入来源国所得收入来源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上述两个指标中数额较小者,例:
国外所得30万元单位:
万元,3、间接抵免法
(1)间接抵免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间接抵免法的概念间接抵免法是避免在跨国母、子公司之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法。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同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后者是同一经济实体,而前者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
总、分支机构的所在国是居住国与非居住国之间的关系。
而母、子公司的所在国则是居住国与居住国之间的关系。
跨国母、子公司的上述特点,反映在国际税收上,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子公司所获取的所得和收益,只有一部分是属于母公司的,其余部分属于其他投资者。
所以,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不允许将子公司已向其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全部用来抵免母公司的应纳税额。
第二,母、子公司之间在税收上是关联的。
母公司每年从子公司分得的股息,是从子公司向其居住国政府纳税后的所得中分得的,而母公司还要将分得的这部分股息向其居住国政府纳税,于是这部分股息就发生了国际双重征税。
当前各国在处理减除股息双重征税的各种方法中,多数都是从母公司的一方予以免除征税,这在母、子公司都是同处于一国范围内的情况下,无损于这个国家的财权利益。
但是,对跨国的母、子公司来说,采取任何一种由一方居住国征税,另一方居住国免税的做法,通常都是比较困难的。
间接抵免法能较好地兼顾母、子公司居住国各方的财权利益,因此在处理跨国母、子公司股息的双重征税中,被多数国家所采用。
间接抵免法是指母公司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用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国的所得税额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所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冲抵母公司应纳税额的一种抵免方法。
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两个含义:
第一、间接抵免法是由两个居住国对两个居民纳税人征税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
第二、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抵免的税额,并不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国缴纳的全部税款,而是母公司所分股息应承担的那部分税额。
这个税额只能通过母公司收到的股息、红利间接地计算出来。
间接抵免法的适用范围允许实行间接抵免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有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通常包括:
第一、间接抵免法只适用于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跨国公司,自然人纳税人不能享受间接抵免。
第二、母、子公司的领导层公司,必须是直接参加其外国下层公司业务经营的积极投资者,而不是那种只是购买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并不参与被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的单纯食利的消极投资者。
第三、拥有其下属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票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由于母、子公司可以通过母公司子公司一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层层参股投资,会出现一层、两层乃至数层重叠征税的情况。
在采取间接抵免法进行计算时,就有一层间接抵免和多层间接抵免的不同计算方法。
本课主要介绍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
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适用于母、子公司中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向母公司征税时,对支付股息的子公司所纳税额的抵免计算。
间接抵免法的一般计算公式如下:
母公司应纳居住国税额,(,母公司本国所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税率,间接抵免额,例:
甲国母公司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50的股份。
某纳税年度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计算甲国政府应对母公司全部所得征收的税额。
(1)应由母公司承担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
(2)应并入母公司的子公司所得额:
16420(万元)(3)抵免限额:
20408(万元)(4)确定允许抵免额:
抵免限额8万元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已缴税额4万元允许间接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为4万元(5)甲国在间接抵免后应向母公司征收的所得税税额(8020)40436(万元),或850%4(万元),在国际税收中,当子公司向其母公司支付股息时,还要代替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预提税与上述例子中的所得税不同,因为预提税的纳税人是股息的收取者母公司,母公司所在国对这笔预提税要用直接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在上例中,子公司在支付给母公司16万元股息时,代母公司向乙国缴纳了10的预提税1.6万元,为了免除对预提税的双重征税,甲国除了要进行上述间接抵免外,还要对这笔预提税进行直接抵免。
(1)预提税抵免限额:
1640二64(万元)
(2)允许抵免额:
抵免限额64万元已交税额16万元允许抵免额为16万元(3)甲国政府应征母公司所得税税额为:
(8020)40(416)344(万元),甲国对母公司的国内所得额80万元和从乙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16万元课征所得税时,对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已缴乙国所得税4万元采用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对子公司已向乙国代母公司缴纳的预提税采用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
4、抵免法的优缺点优点:
(1)有利于实现资本输出中性。
(2)既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同时又坚持了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兼顾了纳税人居住国(国籍国)和收入来源国两方的权益。
缺点:
(1)当居住国和来源国两国税率高低不同时,按两国的较高税率征税,无异于提高税率,可能会抑制跨国纳税人对低税国的投资积极性;
(2)承认来源国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是受限制的。
当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时,跨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有一部分得不到抵免;此外,来源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待遇,并不能真正加惠于纳税人。
(四)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的比较免税法、扣除法和抵免法各有优缺点:
1在防止国际双重征税方面扣税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而抵免法和免税法能较为彻底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2在防止国际逃、避税方面免税法由于对国外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不征税,这在客观上有可能促使国内资金与资产向国外转移,从而逃避国内税收。
抵免法和扣除法对国内、外收入同等征税,因而,不会造成国内资金与资产的外移。
3在承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方面免税法承认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居住国完全放弃了对来自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利。
抵免法既承认收入来源国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充分行使了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维护了双方的税收利益。
扣除法没有完全承认来源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只是承认了一部分。
4在遵循税收公平负担原则方面免税法由于对国外收入全部或部分不征税,因而对只有国内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其税收负担必然要高于在国外投资的纳税人,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抵免法完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因为通过抵免,国外收入与国内收入的税负相同,因此不会影响国际间资金、商品和技术的自由流动。
5在税收征管方面免税法的突出优点是便于征管,居住国(国籍国)无须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居民(公民)纳税人在国外的实际收支和纳税情况,这就大大方便和简化了税务当局的稽征管理工作,同时也简化了纳税人的申报手续。
扣除法和抵免法同免税法相比,在征管手续上较为复杂。
(五)税收饶让制度1、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
(1)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资金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给予定期减免税的优惠,但是按照前述的普通抵免方法,各国准予其居民(公民)纳税人抵免的税额,必须是在有关外国已实际缴纳的税额,且不能超过抵免限额。
这种做法,固然能使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得到减除,但是,由于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应该得到的税收减免优惠,在居住国政府给予抵免时,要补征到相当于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负水平,从而使得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措施,完全失去其实际意义。
例: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分公司本年度所得和税负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乙国对分公司实行税收优惠,税率减半,甲国在抵免计算后,该总公司的税负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乙国给予分公司的税收减免优惠,并未减轻A公司的税负,却把因实施优惠政策而未征收的税款转移到了甲国的国库,从而使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优惠措施失去了作用。
因此,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要使自己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以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激励作用,就必须要求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这部分优惠减免的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外国政府的税额而给予抵免。
所谓“税收饶让抵免”,就是指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
简称“税收饶让”。
(2)税收饶让抵免与税收抵免的区别第一、税收抵免的目的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税收饶让的目的则是为了使来源国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收到实效,而不是来源国放弃征税权。
第二、税收抵免法所抵免的,是跨国纳税人实际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
税收饶让抵免所减除的,是跨国纳税人并未真正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所以,税收饶让抵免也称为“影子税收抵兔”。
第三、对外国税收进行抵免,可由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在本国税法中单方面做出规定,而不需要取得对方国家的同意。
税收饶让抵免则必须通过双方签署协议才能实现,来源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取得居住国(国籍国)的配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税收抵免已在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则不是所有国家都承认并加以实施的。
从已同意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看,税收饶让的范围也不相同。
在税收饶让条件下,乙国给予分公司的税收减免优惠45万元和实际征收的45万元税额,在甲国都得到了抵免。
2、税收饶让下的抵免计算如前例,乙国对分公司实行税收优惠,税率减半,甲国在饶让抵免后,该总公司的税负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3、税收饶让抵免评价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从非居住国政府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允许给予抵免,是对非居住国政府旨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积极配合。
税收饶让抵免,能够使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非居住国政府税收优惠的实惠,对非居住国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能够使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加惠于跨国纳税人,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发展本国经济。
对居住国政府来说,税收饶让抵免丝毫没有影响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税收饶让准予抵免的优惠减免税款,原本就属于外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应该征得的税款,只是为了某种政策需要,才优惠减免给纳税人的,而不是优惠给其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的。
所以,纳税人的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抵免,不会损失本国的税收利益。
如果居住国(国籍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抵免还能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入。
因此,相当多的发达国家都实行了税收饶让抵免。
美国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理由主要是:
1美国实行对其公民和居民纳税人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如果把减免税视同已纳税给予抵免,将使美国承受过重的损失和牺牲,去补助外国经济。
2美国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中性,对本国投资者在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应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
采用税收饶让就会破坏这种税收中性,使国外投资的税负轻于国内投资的税负,结果会导致不适当的资本外流。
3美国认为过多地鼓励对外投资,会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
四、其他减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一)低税法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来源或存在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单独制定较低税率,以减轻国际双重税负的一种方法。
例:
甲国A公司分别获得来源于甲国的所得40万元和来源于乙国的所得20万元,甲国税率30%,乙国税率35%。
甲国对居民境外所得从低,为15%。
(二)延期付税亦称为缓交法。
指居住国针对本国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在股息分配问题上所采取的征税办法。
在一些实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税法允许本国居民公司取得的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在不分配且未汇回国内之前不必缴纳本国的的所得税,即该项股息所得在税收处理上可暂不视为该居民公司的应税所得。
只有当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母公司也收到股息时,该国才视其为应税所得并予以征税。
(三)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允许跨国纳税人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相当于国外投资一定比例的部份,从而相应地减轻其纳税义务。
如有的国家规定,允许跨国纳税人每年按其国外投资额的10%作为投资抵免额,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减轻其纳税义务。
(四)双率法双率法的主要特点是对公司的分配和未分配利润采取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
由于对分配利润按较低税率课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股东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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