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版05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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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大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从而提升我国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才能更好地实现以法治国的方针。
教学重点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难点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并在全国举行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
将12月4日命名为“法制宣传日”,而非“宪法日”,是因为宪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样都需要宣传。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以示纪念。
德国、西班牙、墨西哥、挪威、丹麦、俄罗斯、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家,或把“宪法日”规定为“国民的节日”、“全民的节日”,或作为法定的“休假日”。
韩国“宪法日”这天,股市休市。
其作用都是为了进行全国普法宣传,让各国公民更多更深刻地了解本国的宪法,接触法,体验法,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
国际视野,女大学生杀死双亲后肢解煮尸称帮其解脱痛苦,庭上扮“小绵羊”求活路当庭翻供称父母吞安眠药自杀,她只是“帮父母解脱”本报中山讯(记者肖成)“我只想帮助他们解脱,当他们绝望时,生死已经算不了什么。
”齐萍萍在法庭上平静地说。
1991年出生的她去年将父母杀害并碎尸,昨天下午,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齐萍萍当庭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称在杀害父母前,父母已服下安眠药准备自杀。
庭上辩解:
父母吞服安眠药自杀检察官念起诉书期间,齐萍萍表情平静。
检察官一念完,齐萍萍就表示自己有话说:
“我杀他们之前,他们已经吃了大量安眠药,准备自杀。
我是看他们很痛苦,才帮助他们解脱。
”广东理工学院,案例导入:
复旦投毒案,2013年4月16日,上海,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黄洋的被害,令与他同专业的同学难以相信。
黄洋是四川自贡人,家境贫寒,但个人非常努力,成绩也很优异。
他是为了给母亲治病,才立志学医的。
平时在班级里,他勤奋好学,多次获得学校奖学金。
据了解,她母亲手术费都来自他的奖学金。
在他喝到有毒水时,感觉到异样特意倒掉了原有的水并清洗了饮水机。
以防同室其他同学喝到。
这也引发了网友关于“误杀”的猜测。
,,嫌疑人林某上海市二中院于10月30日立案受理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2010年,林某因成绩优异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中山医院见习。
在此期间,林某依然保持不错的成绩,并在研究生学生会担任干部。
在复旦的校外冠名奖学金名单中也有林某的名字。
林某曾在自己的书中写下“我热爱医学,立志献身医学事业,为祖国医学发展与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身”这样的誓言。
“林看起来挺阳光的,也挺开朗的。
”与林某一起组织过活动的段同学回忆,林某碰到熟人都会主动打招呼,对师兄师弟也比较客气。
不少见过林某的校友,对其的描述仍大多是“阳光、热情”。
林森浩,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
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法的产生和国家的产生一样,都与阶级社会的形成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历史上不存在无国家的法,也不存在无法的国家。
对什么是法,不同的国度,不同的时期以及同一时期不同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法的产生,一、法律的词源二、法律的一般含义三、法律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的词源,1从词源上分析:
中国“法”字的古字体为“灋”,说文解字: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
“灋”有三层含义:
神明裁判强制性公平性,廌是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灋与廌是同一种神兽,是古人杜撰出来的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动物。
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中国最早的“法”,与“法”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合一“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2、古今“法”的观点分析,
(1)西方学者:
“自然法”、“神法”与“实在法”,“自然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
“实在法”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
“神法”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法”,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
(2)中国学者:
先王之法或圣人之法与后王之法。
不存在纯粹的理想法。
“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是后人对古圣先贤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被认为是最完美地体现天意和民意(“顺乎天,应乎人”)的法,它是后代君王效法的典范,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
3、性质分析:
法是公开的、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追求有序这个目标的行为规范。
关于“法”与“法律”的一般认识:
*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
准的文件。
*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
二、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家法与国法.MPG,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创制性)两种方式和途径:
制定、认可国家强制(强制性)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人类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中国:
最早的法古巴比伦:
古罗马:
法律的产生,1、奴隶制法律
(一)奴隶制法的产生1)、经济原因:
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产品交换;私有制产生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人的出现2)、阶级原因:
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阶级出现;阶级关系取代血缘关系3)、文化原因:
文字的出现及其广泛使用,古典奴隶制法(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与古东方奴隶制法(古巴比伦、印度、中国为代表)的区别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最早、最系统、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
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但”如果贵族阶级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合505克)。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则要遭割耳。
”,2、封建制法律
(一)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1)、确认和维护封建主阶层对土地的占有,维护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2)、法自君出;3)、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制度;4)、刑罚残酷,野蛮擅断。
(二)中国封建制法和西欧封建制法的区别1)、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是否出现于封建社会内部不同;2)、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表现不尽相同;3)、法的渊源不尽相同;4)、法律的指导思想不同。
3、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权关系产生于封建社会中后期罗马法的复兴:
公元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
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确认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
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三权分立制度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第二、法典编纂传统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第三、法律结构不同第四、法律适用传统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第五、诉讼程序不同第六、职业教育传统不同,4、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
(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二)国家意志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统一(三)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阶级性与人民性)2.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科学性和先进性)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保障。
(国家强制性),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专政的国家制度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P128-130,
(一)法律制定立法,四个环节,(四)法律遵守守法,
(二)法律执行执法,(三)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立法,1.定义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二)法律执行执法P129,广义:
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简称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工商部门对人满为患的所谓“电脑屋”进行检查,这是温州海关的关员们正把一批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货物开盒拆解。
(三)法律适用司法,1.司法的主体:
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监督权2.司法公正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的保障,法律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四)法律遵守守法P130,1.守法的含义: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2.守法的两个方面:
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3.守法的主体:
一切组织和个人。
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宪法的历史发展,世界,1、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2、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3、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法国(1791年),4、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苏联,(1918年),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我国宪法的沿革,1908年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国民党1923年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代表封建买办阶级利益的宪法。
1912年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宪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代表人民民主的宪法。
新中国制宪情况简介,1988年4月和1993年3月两次修改,确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确认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贯彻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等改革的思想。
2004年修订,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思想地位;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1982年2月),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怎样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在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一)宪法的特征,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现代化建设,宪法国家的根本法,效力高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规章,公民行为准则,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提出修正案,通过修正案,修正案生效,从制定、修改的程序看,宪法比普通法律要更加严格、更为复杂。
我国宪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探源中国宪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P131,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
3.人权保障原则,法治是和人治相对的,是对人治的否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P133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133(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P134(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P134(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P135(六)基本经济制度P136,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政权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我国宪法序言规定: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我国的国家性质,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广泛政治联盟。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国体,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场(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选民证(1953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依照宪法,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施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的丰富内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什么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
提示:
三权分立制度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的政治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保持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
它在本质上是占社会少数的资产阶级所享有的民主形式,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
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
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最符合中国国情,而且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P134,历史意义,调动了民主人士的参政议政热情,开创了群策群力、共同建设国家的新局面。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1、政党与政党制度,政党:
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
又称为政党政治,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执掌和争夺国家政权或者干预政治的形式。
2、我国的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4、中国不能搞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有执政党、反对党和在野党,各党派明争暗斗。
但不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都要极力维护自己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各劳动阶级和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这决定了中国不能搞西方那种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P134,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35,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六)基本经济制度P136,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七)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平等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
取得赔偿权:
生命索赔,社会经济权,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特定主体权利,妇女、离退休人员、军属、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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