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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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第三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和解和重整,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一、破产和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持强制清偿,不足部分不再偿还,破产制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债务。
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宗旨,概念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宗旨,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新企业破产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1、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2、引入管理人制度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3、引入重整制度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
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企业破产程序,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一、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务,根本性理由,中间理由,直观标准,破产条件,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债权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注意证据要求,债务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注意证据要求,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15日内,效力,破产程序开始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法院25日内通知债权人发出公告,债权人30日(3个月)内申报债权,债务人15日内提交有关文件,某省某运输企业系国有企业,1993年8月开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4O万元。
1993年1O月,该企业与某省某市华卫实业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该运输企业由华卫企业承包经营至2003年10月31日。
不久,华为企业又与其职工李某签订合同,授权李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运输企业。
在李负责经营期间,由于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6年9月,该企业停止经营,并于1O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运输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提交了企业的亏损情况说明、会计报表以及债权与债务清册。
该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中说明,企业现有资产1OO余万元,但负债已达200余万元。
案例分析,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应收款坏帐,收不回来,因此要求宣告破产。
企业提供的1996年8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运输企业的应收款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但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70余万元,其余约13O万元应收款没有明细记载。
就是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70万余元中,除去7万多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另有6O万多元都是个人借款的白条。
其中李某一人的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万多元,另一人张某的借款也达人民币20多万元。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
说明理由。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一、概念和组成,概念,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2、监督机构3、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列席,二、职权及决议,职权,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案经法院公告后生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的表决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债务人的保证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用方法),2、例外: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例.某破产企业有12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500万元。
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额为500万元,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现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下列()情形不能通过。
A.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B.有7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800万元C.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50万元D.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第四节和解和整顿,一、和解,和解的概念,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就延期清偿到期债务,减少债务数额以及债务人整顿计划等问题所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以求恢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协议,和解制度,条件,1、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协议达成,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认可发布公告,效力,1、破产程序中止,债务人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原来的债权关系发生变更,二、重整,概念,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即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调整改进,恢复清偿能力的活动。
和解重整制度,1、期限: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重整的提前终结:
债务人出现3种情况之一,经法院裁定,终结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程序的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与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破产宣告,概念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审判活动,条件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依法提前终结重整的3、重整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宣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概念是债务人被裁定破产后,接管破产企业,主持破产清算具体工作的机构,基本职责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职权1、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2、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和财产支付;3、决定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4、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5、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概念企业宣告破产后,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3、应当由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超过担保的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破产债权,概念通过破产清算才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债权,内容,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数额并且未获清偿的部分4、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5、债务保证人已经代位支付的保证金额6、清算组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发生的赔偿金额,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权利,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否认权,是对于清算组接管的财产中,有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取回该项财产的权利。
在破产宣告后形成;必须通过清算组;限于取回原物;不受破产程序限制,是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单独地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针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在破产清算前予以抵偿的权利债权债务都成立在破产宣告之前;由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可以与债权的标的、偿还期限不同;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段时间内所为的有损其利益的行为,有予以否认的权利被否认的不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宣告之日前一段期间内;被否认的不法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利益;通过管理人请求法院追回有关财产,归入破产财产;,取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
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破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
抵销权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费用,概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构成,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拨付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的,法院应宣告破产程序终结,三、破产清算和清算程序终结,破产清算,概念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及分配的一系列活动,管理人提出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后执行,分配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分配原则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程序终结,终结的原因,重整成功的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的,终结的后果,管理人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
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花去费用10万元。
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
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
由于管理人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问题:
1、本案中的破产财产有多少?
2、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3、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
1、150+50+60=260万元,2、260-10-60-10=180万元,3、180/200100%=90%,乙:
90万元丙:
67.5万元丁:
22.5万元,【案例介绍】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
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
(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
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
(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
(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8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
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
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
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1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1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2177万元,企业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150万元;再支付欠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和借款450万元;最后支付税款320万元,余1257万元。
1257/(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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