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建筑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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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法,本章基本知识点,
(1)建筑法的概念;
(2)建筑许可制度;(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
3.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3.2建筑法概述3.3建筑许可3.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3.5建筑工程监理,3.1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时间,动用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设计阶段,设计准备阶段,决策阶段,保修阶段,保修期结束,动用开始,竣工验收,施工,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编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决策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
广义为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为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建筑活动的行为,确立了我国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关的法规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等。
建筑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2建筑法概述,3.2.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
不按规程办事,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压级压价,招标走过场,泄露标底,甚至支解工程发包。
承包方:
层层转包,非法“挂靠”、无证照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超越许可范围承包工程,垫资问题严重,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还诱发一些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施工企业资质审批不严,乱发资质证书,行政机关干预建筑工程的招标严重,要么就是重许可,轻监管。
2.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微观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格与资质认定管理、建设工程承包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
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控制监督与惩治。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有序的建筑市场是我们的目标之一。
建筑活动已由过去的封闭性、计划性向开放性、竞争性转变,施工企业从单纯生产向生产经营型、效益型转变,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为主线的建筑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正日趋完善。
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中,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
(1)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一部分建设单位不遵守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搞私下交易,任意肢解工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行指定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不合理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等;
(2)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一些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越级承包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偷工减料;(3)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
主要是一些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机构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等。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导致导致近几年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1)设计不合理。
如室内平面布置、设施等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
(2)施工质量差。
如管道不畅、地面不平、墙体空鼓或开裂等,危及工程安全,甚至导致房屋倒塌;(3)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
如钢筋强度不够、水泥标号不足等;(4)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建筑活动已经成为国家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2.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法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适用范围
(1)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2)调整的主体是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建筑行政管理机关。
(3)本法适用的事项范围;从工程立项之后开始,对建筑活动的市场准人、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加以规范。
辨析: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
解释:
建筑活动在客体上可分为:
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条所谓各类房屋建筑,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建筑法虽然是调整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但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也是适用于其他专业(如铁路工程、民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81条规定: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不能完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的工程,在本法的附则中明确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3.2.3建筑法的基本原则,建筑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和实施建筑法的出发点,建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建筑法的条文中。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使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3.3建筑许可制度,3.3.1建筑许可概念建筑许可: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与从业资格许可两种。
3.3.2施工许可1)法律原文(施工许可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30万以下,300m2以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概念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建筑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7)按规定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不足1年合同价的50,超过1年合同价的30。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此规定。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程序,注意: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6)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最长9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2006年3月12月,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
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命令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
但是考虑到建筑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予以罚款,也就没有对建筑公司予以处罚。
你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
施工许可的案例,分析:
主管部门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
但是,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主管部门在没有确认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前提下就要求施工现场停工是不合法的。
另外,是否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也是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如果不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就必须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建筑法没有对处罚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此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再分析,建筑法是上位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下位法,在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下位法是有效的。
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此处应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处罚。
3.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产品交易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内容,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甲方,招标代理),承包人(承包商、设计与施工单位、乙方),发包方招标、直接发包,承包商通过投标,获得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承包权,3.4.1工程承发包概念,发包单位,发包单位:
投资建设某建设工程的主体。
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须组建项目法人。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生产经营与债务偿还等。
国有单位投资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竞争地位是不同的,发包单位出现多种违法行为。
承包单位,承包单位:
通过投标或协议等途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实施建设项目,承办工程建设、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关活动的单位。
承包单位应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4.2发包与承包,发包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发包的范围与招投标程序。
直接发包的工程适用于特殊工程、特殊专业。
哪些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一是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招标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二是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可以招标发包,也可以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对发包单位行为规定,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招标投标法也对发包单位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2)总承包与禁止肢解发包,法律原文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总承包模式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模式发包:
具备某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发包单位直接承包专业工程的行为。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2.承包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
总承包、专业承包、联合承包、分包。
总承包:
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总包单位。
联合承包:
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
分包:
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发包。
对总包单位,分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建设单位同意。
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须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联合承包,法律原文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如青岛大剧院工程。
青岛大剧院中标单位,经过专家评委的评审,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青岛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以比第二名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多一分的优势中标。
上海建工集团主要承担钢结构工程,青建集团承担钢筋混凝土工程部分。
监理中标单位为高科园建设监理公司。
怎样理解“联合承包与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87条有明确规定: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依此规定发包方可要求参加联合承包的任何一方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义务,联合承包方的各方不得拒绝。
分包,法律原文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违法分包,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发包人将合同中未约定、甲方未认可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出去。
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总分包的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这是为了保证建设单位的利益所作的一个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总承包单位要管理好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自己也要根据总承包单位的要求进行。
如果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不按照合同要求去进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则应共同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被提出要求的一方不得拒绝。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禁止转包,法律原文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注意: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法律原文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其标的额大,履行过程长且风险因素多,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有详细的约定。
3.4.3发包与承包的合同,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开工预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材料与设备供应责任拨款与结算质量保修的范围与质量保证期等,
(1)工程发承包计价建筑法法律原文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解释
(1)建筑工程造价是指由建筑工程的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总价款。
(2)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
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价、工程结算等。
(3)合同价的形成是发包、承包方谈判的中心议题。
3.4.4发包与承包的计价,2)总包与分包安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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