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文书.ppt
- 文档编号:18843451
- 上传时间:2024-01-16
- 格式:PPT
- 页数:23
- 大小:286.50KB
会议文书.ppt
《会议文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议文书.ppt(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公文写作专题讲座,会议纪要和规范性文件的写法主讲人:
杞永斌,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的一首打油诗:
我有八个好朋友,肯把万事指导我。
你若想问真姓名,名字不同都姓何:
何事、何故、何人、何如、何时、何地、何者,好像弟弟与哥哥。
还有一个西洋派,姓名颠倒叫几何。
若向八贤常请教,虽是笨人不会错。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第二讲:
规范性文件的写法,提纲,会议纪要的概念,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使用的一种公文。
是云南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二类十三种公文中的第十三种公文。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会议纪要的作用,一项是“记载”功能。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一项是“传达”功能。
会议纪要的特点,1.纪实性。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2.概括性。
3.约束性。
4.备考性。
会议纪要的种类,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种类,按性质分,按性质分,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专题型纪要,综合性纪要,会议纪要的格式,会议纪要的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1.会议概况。
2.会议的精神和议定事项。
3.参会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的写法,根据会议性质、规模、议题等不同,会议纪要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种写法: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1.集中概述法。
2.分项叙述法。
3.发言提要法。
会议纪要写作的注意事项,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1.要善于正确集中会议讨论的意见。
2.要突出会议的中心和重点。
3.要条理化、理论化。
4.要讨论修改。
第一讲:
会议纪要的写法范例,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第二讲:
规范性文件的写法,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第二讲:
规范性文件的写法,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措施的规定;,2.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体现职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4.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做到立、改、废相结合。
5.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第二讲:
规范性文件的写法,1.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政策在本县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2.县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行政措施;,3.体制改革的办法和相关措施;,4.调整行政机关自身活动的内部规范。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二讲:
规范性文件的写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全文执行。
(附后),第一章总则,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权限和范围,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工作部门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起草或者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发布的公告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二)听证会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主持,起草单位负责人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五)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三)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出决定。
第四章决定、登记和公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和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政府公报和有关媒体对未持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刊登。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
第三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查阅服务:
(一)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二)政府便民服务机构;(三)电子政务网站;(四)档案馆。
制定机关应当自政府公报或者报纸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7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前款
(二)、(三)、(四)项规定的单位。
第四章决定、登记和公布,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和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政府公报和有关媒体对未持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刊登。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
第三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查阅服务:
(一)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二)政府便民服务机构;(三)电子政务网站;(四)档案馆。
制定机关应当自政府公报或者报纸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7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前款
(二)、(三)、(四)项规定的单位。
第五章解释和备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并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草案,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解释要求。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下列规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三)垂直领导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四)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具备条件的,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改变、撤销或者向社会公告,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危害后果的,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前款审查建议由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确属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附则,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后立即施行。
前款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登记报告、公告、备案报告等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不相适应的;(三)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依照前款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1990年9月21日发布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会议 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