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业务知识讲座-商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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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讲:
张志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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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58905859手机:
15671612369,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讲座,一、检验检疫的职能介绍;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企业报检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和报检有关规定;三、优惠原产地签证政策介绍;四、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执法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一、检验检疫的职能介绍,
(一)主要职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在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安全及我国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二)主要工作内容1、法定检验检疫;2、进出口商品检验;3、动植物检疫;4、卫生检疫与处理;5、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6、进口商品认证管理;7、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10、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13、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企业报检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义务和报检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邮寄物、人员及其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内容很多,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也较复杂。
“六个一”的工作模式:
“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检验检疫与海关密切配合,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
“新三电”: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检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工作程序: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产地与报检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电子转单凭条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信息,报检人凭转单号和密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工作程序:
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在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时,报检人应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单证资料;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人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然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通关后20日内,报检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处理。
无法进行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需要对外索赔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对于最终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即在口岸只办理报检和通关手续,货物的检验检疫和出证等工作均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报检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在报检单上注明货物最终使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
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使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和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实行与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的工作方式。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后,对集装箱可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
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企业报检应具备的条件和权利义务,报检工作是由报检单位的报检员来负责的,报检单位是发生报检行为的主体,按其备案的性质,可分为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两种类型。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或其他报检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储存和经营单位等,在首次报检时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负责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员必须服务于某一个报检单位而不能独立其外。
报检人是对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和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统称。
1、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动物隔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凡属自理报检范围的,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自理报检单位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更改、根据实际情况对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信息定期进行核实、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网上()提交申请。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备、真实,主要包括: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海关注册证明书;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自理报检单位信息的变更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以确保其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自理报检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内容更改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自理报检单位提出的更改申请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4、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与其相关的报检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
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失去索赔权,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报检人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自理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义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检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自理报检单位应当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及有关要求;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以免造成货证不符。
对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5、报检员注册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注册为报检员;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报检规定1、报检范围: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二是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是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四是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五是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中智、中巴、亚太、东盟)。
2、报检时限和地点入境时限、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地点、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
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成套、机电仪产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在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出境时限:
最迟应在报检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检验检疫周期长的,应留有余地;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地点:
除活动物外,原则上产地检验检疫。
3、报检时必须提供的资料一是基本资料: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二是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根据商品的属性,按照出入境报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提供的单证。
总局的网站:
http:
/,三、优惠原产地签证政策介绍,
(一)优惠原产地政策介绍
(二)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介绍,四、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签订外贸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2、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3、强制性产品认证(认监委);4、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5、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6、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7、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8、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9、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10、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有的是总局,有的是各检验检疫机构);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12、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13、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1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15、出口蔬菜、水果种植地及加工厂备案注册登记;16、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17、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二)、证单的有效期出境货物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1、一般货物为60天;2、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3、鲜活类货物为14天;4、出口换证凭单或凭条,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5、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的,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谢谢大家,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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