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上市辅导培训-上市流程及公司治理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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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流程及公司治理,辅导对象:
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二一二年三月潮州,目录,第一部分IPO概述,IPO全称Initialpublicoffering(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在我国通常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整体流程,第一部分IPO概述,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详细流程,第一部分IPO概述,1.企业改制应建立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
答:
公司治理即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改制与设立,第一部分IPO概述,1.什么是上市辅导?
答:
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上市辅导的政策是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2000年3月,证监会将上市辅导列入发行上市准备的法定程序。
2001年下半年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规定,凡拟在我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辅导机构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2008年8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即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新规定废止了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取消了辅导期限不得少于1年等有关规定。
目前,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以辅导对象所在当地证监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上市辅导,第一部分IPO概述,上市辅导流程图,第一部分IPO概述,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使辅导对象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
上市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本次培训的目的,目录,第二部分公司治理,第一部分IPO概述,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
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主要特征是: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的起源-降低交易成本、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安排,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Myer)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义为:
“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他的投资者的一种组织安排。
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经理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
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斯坦福大学的钱颖一教授也支持制度安排的观点,他认为:
“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
(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
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
国际媒体调查结论:
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利益冲突股东和董事在要求董事和经理应当有如何程度的勤勉和忠实问题上产生冲突(世界通讯股东状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玩忽职守)公司经理和董事之间尤其是经理和非执行董事之间容易在经理人员的报酬是否合适的问题上产生冲突;(美国CEO的薪酬过高受到质疑)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会在支付超额股息、权利摊薄、资产置换、风险投资冲突雇员、经理、董事及股东之间在工资和其他雇佣条件等问题上存在冲突;,股东层面的不规范性,对股东的监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国尤其如此。
股东行为的不规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非常明显,具体表现在1、部分公司未完成三分开(人事、财务、资产),公司不独立2、股东操纵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利用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贷款,利于上市公司为其担保。
3、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操纵上市公司进行大量非公平性的关联交易没有相对成熟的民商法体系及其相关的法律调整是上述问题不断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世界上最成功的一些企业就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如福特、宝洁、摩托罗拉等,家族企业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普遍,即使在美国,家族企业也是经济的主导力量:
75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家族企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0%。
优点:
首先是血浓于水的凝聚力、向心力;其次是高效的工作效率;第三,易于控制管理,保密程度高。
缺点:
组织机制障碍,由于夹杂复杂的感情关系,使得领导者在处理利益关系时会处于更复杂,甚至是两难的境地;人力资源的限制,一般外来人员很难享受股权,其心态永远只是打工者,始终难以融入组织中;不科学的决策程序导致失误,家族企业的优缺点分析,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化-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带来公司治理变化从非公众公司到公众公司的变化,股东人数变化,引入数量广泛的中小投资者从非公众公司变为公众公司,观念到实质的变化产生公众公司的特殊的法定义务:
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法定的聘请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审核义务外部监管的介入:
对董事责任的认定;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强制性要求(交易的审批权限;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的分权制度)、政府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
产生最主要的权利:
向投资者直接融资,股东可以标准化合约的形式出售自己的股权。
上市公司的制度安排形成的制衡,股东大会(有限所有权),监事会(监督权),董事会(控制权),经理层(具体执行),大股东,小股东,部分委托代理关系,多数决定制下,对所有权的限制,信任委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的分权委员会制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健全的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机构完整,运转正常。
规范的运作机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董事长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
资金使用、人事任免、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决策,监管规则体系,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上市规则上市协议中小板块相关规定,第五层次,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目录,第三部分三会运作注意事项,第一部分IPO概述,上市公司基本架构,
(一)法律地位公司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
第124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217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英国的公司秘书制度与香港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对我们制度设计的影响;
(二)法定职责1、公司法第124条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2)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3)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2、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新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均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地位、职责与责任,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公司自治原则下的董事会运作;公司制的核心:
董事间的权力制衡,权力制衡的基础:
董事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董事的基本义务: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义务。
是否适当地履行是股东、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界定责任的依据。
董事会运作关注重点:
董事会有无被大股东操纵;独立董事是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是否频繁变更。
董事会的人选,董事的任免程序及其注意事项;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变革:
累积投票制的博弈、简历的规范化被动资格管理:
市场禁入与公开被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董事会日常运作关注的几个问题,“正式”董事会与临时董事会:
“正式”董事会一年至少两次,并于,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由章程自定。
董事会的召集: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日常运作关注的几个问题,存在关联交易时的处理: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特别职权及其对董事会程序的影响董秘: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的主体:
董事会。
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不同意,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不同意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董事同意后,不得更改议案,不同意或不反馈的应向监事会请求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股东大会提案,提议内容要求: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规则与公司章程,且披露完整;议案变更要求:
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与持股10%以上股东)不能变更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要求: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形式要求: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通过其它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时间段的要求:
保证现场当日有一个完整的交易日。
中小企业板对特别重大的事项要求必须提供网路投票登记流程:
召集人和律师验证参会人员合法性,登记截止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参加会议名单前;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的召开,主持要求:
分召集人不同: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监事会召集,监事长;股东自行召集,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会议进行过程中,如主持人违规可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下更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回复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选举采用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此之外必须逐项解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搁置或不予表决。
32,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3,监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目录,第四部分审核要点及法律责任,第一部分IPO概述,独立性,一、核心原则鼓励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
二、总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三、具体要求(5个独立)1、人员独立2、资产独立3、机构独立4、业务独立5、财务独立,2024/1/27,35,独立性
(2),四、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原则1、关联方资金往来严格披露2、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3、关于财务资助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0年8月18日发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2024/1/27,36,控股股东与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的天然优势及其对公司的重大影响。
控股股东的独特地位决定其应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谨慎经营与维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发行审核的重点:
如何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借助其优势地位非常便利地损害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利益。
重点体现在: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本身的利益需求,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实际控制人的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发行人损害公司利益的便利(同业竞争与独立性)。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独立生存能力,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发审关注重点:
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独立生存能力;实质控制人的控制力:
合理、均衡的股权结构。
公司相对于控股方的独立性要求,业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得有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人员独立:
高管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方兼职、(董事、监事除外)与领薪;财务独立: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决策,不与控股方共用银行账户。
机构独立:
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健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与控股股东方混同;,公司治理机构的健全,要求: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相应的规则制度与合理的法律文件(如会议纪录)。
控制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的程序合法。
审核要点:
1、公司章程;2、股东大会的运作;3、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成员的组成与任免及其运作(如董事会成员、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频繁变更),内控制度有效,要求: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关注两大上市公司常见问题,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关于资金占用的特别关注,经营性资金往来,应限制在合理的结算期内;不得相互代垫支出;其它应关注事项: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以资抵债方案的特别规定:
中介机构的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批,证监会审批。
关于对外担保的特别关注,对外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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