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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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重点与难点重点: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险责任保险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细则难点:
交强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垫付与追偿,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3.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3.4交强险的赔偿规定,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最早产生于美国,1919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
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实施了强制汽车保险法,要求驾车者在登记申请牌照时,必须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提供证明自己有赔偿能力的保证金。
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
从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含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也称为法定汽车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政府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为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以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实施的汽车责任保险。
一方面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必须参加责任保险,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必须承保汽车责任险,其中心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得到合理的基本保障。
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
(2)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3)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6)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3.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由于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一定的区别。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见表3-1。
表3-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内容共分10部分,分别为:
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附则。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总则主要是对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组成与形式、费率的影响因素、交费情况等内容进行阐述。
交强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明示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突出交强险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交强险合同由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五部分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定义主要对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责任限额、抢救费用等术语做出了解释。
3保险责任规定了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责任限额的具体数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有责110000元;无责11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有责10000元;无责1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有责2000元;无责100元总限额:
有责122000元;无责12100元,表3-2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4垫付与追偿规定了垫付的情形、标准、具体操作,以及保险人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垫付抢救费用的四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5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6保险期间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3)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系数见表3-3。
表3-3交强险短期月费率系数,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才能获得保险的保障。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8赔偿处理主要规定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的材料、人身伤亡赔偿核定标准及赔偿方面注意事项。
(1)索赔材料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3)赔偿注意事项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9合同变更与终止主要规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保费的退还办法。
(1)合同变更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3)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3.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10附则主要规定了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适用法律及条款未尽事宜的处理等。
合同争议解决有三种方式:
(1)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3)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3.4交强险的赔偿规定,1互碰自赔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2009年2月1日,中国保险协会下发交强险“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互碰自赔”的条件,具体如下:
多车互碰:
两车或多车互碰;有交强险:
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只有车损:
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不超2000:
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都有责任:
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各方同意:
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符合“互碰自赔”条件的,各方车主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3.4交强险的赔偿规定,2无责代赔无责代赔是一种交强险简化处理机制。
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涉及人伤案件不代赔)。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思考与练习1、什么是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具有哪些特征?
2、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3、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垫付的条件有哪些?
垫付时需要哪些材料?
4、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和费用有哪些?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案例】李某因股市大跌,有自杀倾向,于2014年2月1日与刘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为自杀。
思考:
交强险是否赔偿李某死亡损失?
6、【案例】2013年5月,贵州车主刘某驾车在贵黄公路开往贵阳方向,途中与行人李某相撞,随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行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贵州省交警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行人李某死亡丧葬等费用20万元。
事故责任认定后,车主刘某找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思考:
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刘某损失?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7、【案例】2013年3月,驾驶员小张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3年6月18日晚上8点半钟左右,小张驾驶他投保了的轿车沿20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将一行人当场撞死。
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小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以及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时,未能做到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结论是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问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
第3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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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 交通事故 责任 强制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