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风险防范交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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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风险防范交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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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风险防范交流会,TCL集团财务公司袁艺丹二O一二年三月,前言近半年来,流动资金的收紧,疯狂的民间借贷等,导致了浙江地区中小企业陷入资金链可能断裂的巨大危机之中,并且该现象正逐步向全国其他地区蔓延。
银行承兑汇票的恶意挂失、假背书、假票等成为常用的票据诈骗犯罪活动,其本质是利用了承兑汇票在业务流通中、商品交易中得利。
现列举近期财务公司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挂失案例以及其他案例,提醒各成员企业加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目录,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汇票简介,相同1、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可背书转让,可向银行贴现。
不同1、承兑主体不同,商承主体是企业,银承主体是银行;2、风险不同,商承风险大于银承风险;3、流通性不同,银承流通性强,商承流通性弱。
商承与银承的对比,一、商业汇票简介,承兑,背书,质押,挂失,追索,出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票据的风险涵盖于每一个流程中,如何防范风险成为我们重中之重。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一)票据被挂失案例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2011年11月16日,财务公司办理一张王牌公司供应商的10万银票贴现业务,在贴现前,通过惠州建行向承兑行(浙江丽水中行)查询查复证实该票为真实票据。
2012年2月2日,财务公司接到惠州建行的电话,表示财务公司持有的一张1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已被出票人挂失,出票人承兑行(浙江丽水中行)来电通知关注该事件。
财务公司通过多方联系后,发现该票由出票人2012年1月17日到浙江丽水法院办理了公示催告,法院于2月2日将该票的”挂失公告“刊登在法制日报上。
(一)票据被挂失案例解决方案1、财务公司先联系出票人证明该票的真实性,希望出票人能到法院办理解除挂失申请,但遭到拒绝。
2、财务公司马上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赶赴浙江丽水法院完成了申报权利手续。
在与当地法院、出票人代理律师及公安局沟通后,才发现该事件与一系列票据诈骗案相关。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1、申报挂失,2、通知挂失催告,3、通知持票人银行挂失情况,4、转告持票人,5、提供证明申报持票权利,出票人,法院,承兑行,托收行,持票人(财司),代理商自行刻制印章假冒票面收款人(上海美梭羊绒公司)进行对外背书。
出票人和票面收款人是通过一家代理商开展业务合作,因代理商利用开票邮递与发货的时间差,代理商将票据非法持有,假冒票面收款人印章,将多张银票进行了对外背书,把票据卖到中介倒卖机构,该批票据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背书流通。
出票人事后与票面收款人进行发货对账时,才发现票据诈骗事件,而代理商已逃跑,出票人在当地公安局报警全国范围通缉该代理商,并挂失了所有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
据了解,该案件牵涉多张银票,涉案金额高达4千万左右。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一)票据被挂失案例操作警示成员企业收到的银票被挂失后,如在登报挂失后的60天内得知该信息,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成员企业先向前追索上手背书人,将票据进行退票处理。
2、如不能退票处理,尽快联系出票人,证明该票据的合法来源,请出票人尽快到法院办理取消挂失手续。
3、如上述都不可行时,成员企业应马上到当地法院办理权利申报的手续,先向该案的法院了解申报权利的手续。
(邮件后附申报权利的资料)如在登记挂失60天之后,才得知挂失信息,需尽快到法院提起票据追索的诉讼。
公示催告中的问题:
1、信息不对称、不完整。
公示催告信息往往不在全国唯一报纸公布,致使持票人不能及时获悉票据动态,错失申报时机。
(一般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登载)2、被恶意挂失。
付款人因资金紧张到法院办理挂失,以便逃避债务。
3、对公示催告的期限认知有偏差。
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二)票据假票案例克隆变造2011版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4月7日,一客户持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
1030005220600180,出票日为2011年03月23日,到期日为2011年09月23日,票面金额为280万元)向安徽某支行营业部办理查询业务,银行业务人员审核中发现该票据存在瑕疵,随即向出票行进行查询。
次日,出票行回复确为该行签发。
银行相关人员经再次认真核对及验票后,上报请上级行鉴定,最终确定为克隆变造票据。
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当时承兑行同时开出5张小面额银承和1张280万银承,非法机构将其中小面额银承变造成280万元的银票,并克隆多张银票。
较多造假机构或人员利用出票人一次开出的多张连号票据,将其中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一般在银行进行查询查复时,承兑行都会证实曾开出该张票据,所以风险较大。
该票据号码处最后一个号码经观察可发现修改痕迹,日常灯光下的修改痕迹和紫外光放大的修改痕迹。
该票据大小写金额均存在前后字体不一的情况,在紫外光照射下均可见严重涂改痕迹,案例:
克隆变造2011版银行承兑汇票,假票正面图片:
白光放大下的修改痕迹,紫外光放大的修改痕迹,白光放大下的小写金额修改痕迹,在红外光照射下可见备注处存在严重涂改痕迹。
案例:
克隆变造2011版银行承兑汇票,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
(二)票据假票案例操作警示1、成员企业收到银票时,应先检查票面是否有暇疵。
2、对于有疑问的票据应做到“有疑必查”,到开户行要求进行查询查复。
3、变造票据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进行改变,一般是将金额由小变大。
采用消褪、刮擦、添加、填补、剪贴等手法。
4、克隆票据是伪造票据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近年来非常多犯罪分子利用该手法作案。
一般有两个特征:
行为人偷窥到别人已存在的真实票据,行为人要百分之百模仿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主要鉴别纸张、油墨和印刷等三个方面。
5、财务公司可为成员企业提供查验票据和银行查询查复服务。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三)票据背书错误案例被背书人写错造成不连续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票据由中行通州支行承兑,托收行为工行北京分行,票据到期托收时,中行发现该票据背面的背书全部错误,误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票面收款人,依此类推,即使同一列的被背书人名称与背书人印章名称完全一致,违反了“斜角对应”原则,造成背书不连续。
(三)票据背书错误案例解决方案托收行尝试两次托收不成功后,由持票人提起诉讼,将承兑行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后,承兑行依法支付了票面款项50万元,法院认为票面是无瑕疵的,票据仍然有效,并且日常票据背书中,经常会出现经办人员写错,在尊重这个事实,要求举证所有背书转让均有债权债务事实,所以应恢复票据持有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资格。
背书不连续不代表票据是无效的,只要依法举证,可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背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三)被背书人写错造成不连续操作警示1、空白背书的补记必须小心谨慎,严防出现差错、涂改等。
2、成员企业收票时一定要关注票面背面的背书是否完整、连续,逐一阅览前手部分的各个签单,确保被背书人栏书写的名称与签章全称完全一致,并且最好不要接收空白背书的银票。
3、背书的四种错误表现:
背书不连续,抬背不符,即被背书人的名称与背书人栏的章不符,盖章不清或有瑕疵,规则混淆委托收款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款的特殊背书方式,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委托人,被背书人是委托人。
背书,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四)票据出票人背书案例出票人在背书栏中背书出票人自行在票据的第一手背书栏上盖章,是企业出票人易犯的错误操作之一。
昌九信用社已办理该票贴现,托收时遭拒付,该案应属瑕疵性质还是疑案性质?
(四)票据出票人背书案例解决方案法院的最终判决:
未将汇票交付票据上所载明的收款人,而在汇票第一手背书人栏中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致该票背书次序混乱、不连续,信用社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四)票据出票人背书案例操作警示,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五)票据不得转让案例不得转让票据进行流转某公司向郴州商贸公司供货,但要求将款项付给江阴第一炉料公司,因为郴州商贸公司按约定开出银票,并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江阴第一炉料公司将票据拿到信用社办理了贴现,到期托收时遭到拒付。
(五)票据不得转让案例解决方案法院的最终判决:
该票的贴现行为无效,信用社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江阴第一炉料公司曾获得信用社资金,应偿付本金和到期日至判决日期间的贷款利息。
二、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案例,(五)票据出票人背书案例操作警示,票据文义记载为优先原因,票据关系优先于基础关系。
企业收票时,对于票据记载的文字务必用心辨析和审查。
出票人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持有人背书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资产保全,一、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持票人依法履行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再追索权。
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一般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按照汇票金额付款的权利。
是票据权利中最基本权利。
持票人可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三、商业汇票的资产保全,一、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商业汇票的资产保全,1、行使追索权,到期前追索,到期后追索,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1、持票人为合法取得的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无重大瑕疵。
2、提示付款的通知。
如托收凭证等。
3、被拒付的理由文书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理由书或退票理由书。
1、承兑人或付款人逃跑或死亡;2、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3、承兑人或付款人违法被停止活动;4、票据被拒绝承兑付款。
1、汇票到期时未获得付款。
2、客观上无法支付。
主要是指提示付款时,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等,造成无法提示付款。
2、追踪被追索人的反应:
当行使追索权的书面通知发出后,明确要追索其他一手还是针对全部前手,要与被追索人保持联系,了解被追索人的直接反应和动向,如未获得追索结果,则需将相关文件备份,准备采取诉讼。
3、权利的丧失: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如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可向承兑人或出票人追索。
三、商业汇票的资产保全,2、追索权的程序,1、时间要求:
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将被拒事由书面通知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三、商业汇票的资产保全,二、票据丧失补救措施,1、挂失止付申请人为最后合法持票人。
2、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票据所有信息。
3、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2日。
1、申请人是完全丧失或失去商票占有的持票人。
2、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受理法院。
3、挂失止付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直接到法院办理。
因牵涉票据诈骗或其他相关事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防伪工艺的调整,汇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和安全线。
所有汇票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
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
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
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
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印制标准的调整,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
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1、2011年新版票据特点,新版票样,旧版票样,票据真伪辨别方法:
“一看、二摸、三鉴别”一看:
1、看变造痕迹:
主要看票据日期、金额及号码有无变造痕迹,观察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变色、切割、粘贴等痕迹。
如有变造痕迹,则可能此票为可疑票,需要警惕并进一步鉴别;2、看文字、底纹颜色:
观察票面文字字体、字型是否有误,底纹颜色是否有色偏,图案是否清晰准确,双底纹套盒是否有明显偏差。
如果票面文字字体、字型有误,底纹颜色有偏差,图案不够清晰准确,双底纹套盒有明显偏差,则可能此票为可疑票,需要警惕并进一步鉴别;3、要素对照:
观察票面要素并以票样为标准来对照各要素的相对位置、尺寸大小。
如有位置、尺寸不一致,则可能此票为可疑票,需要警惕并进一步鉴别。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票据真伪辨别方法:
“一看、二摸、三鉴别”二摸:
1、摸纸张手感:
票据纸张一般采用专用防伪纸,纸张手感区别于一般纸张、挺度较高;2、抖动票据时可以听到清脆的响声;3、水印纸在触摸时感觉有轻微的凹凸感。
三鉴别:
用目视观察或相关仪器对票据票面的各个防伪要素进行鉴别。
鉴别判定宗旨:
检测防伪特征有没有检测防伪特征对不对检测防伪特征全不全,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
(1)假票种类有哪些?
2、票据业务知识分享,依照真实票据纸张、图案、水印、花纹、颜色、款型,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非法手段仿制的银票。
特点:
防伪特征没有、不对或不全鉴别:
看纸张、油墨和印刷等防伪特征。
变更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
持票人使用高技术挖补、涂改非法手段,将票据金额、票号等进行更改。
特点:
防伪功能齐全,欺骗性大,目前新版假票中,占比大鉴别:
看变造痕迹,重点看票号、金额、日期等。
1、高级仿真复制票;2、可通过票据查询系统的审核;3、一般为金额100万以上。
4、一般先取得真票,再在假票中加入与真票相同的相关要素。
5、同一票号被“克隆”多张。
鉴别:
看伪造特征和变造痕迹。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2、票据业务知识分享,
(2)票据上哪些要素不可以更改?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2、票据业务知识分享,(3)前手背书时的私章是手写签名,背书是否有效?
答: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因此前手背书时的私章如是手写签名,背书也是有效。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2、票据业务知识分享,(4)票据背书粘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票据背书如需粘单,粘单的格式必须与票据背面的背书栏格式一致,如不一致,需粘单上的背书人出具相关证明。
在粘单骑缝处盖章须清晰,没有断层的情况。
(5)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未提示付款,该怎么办?
答: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6)票面上的金额为手写金额,其他要素为机打,该票是否有效?
答:
对于票据票面要素是机打还是手写,法律并没有做相关要求。
因此票据要素既可以手写也可机打。
只要票据为真实票据,符合相关票据法的规定,则该票就有效。
(7)背书时,将骑缝章盖到前手的背书栏中是否需要出具证明?
答:
对于骑缝章,承兑行一般只要求以下事项:
骑缝章需压到骑缝线;骑缝章需加盖清晰没有断层情况;骑缝章没有与其他印章相切或相交等。
因此如骑缝章加盖到前手的背书栏一般不需出证明。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8)票据背书粘单上没有“粘单”两字怎么办?
答:
对于票据背书时自行打印的粘单,其粘单的格式须与票据背面的背书栏格式一致,如没有“粘单”两字,则需粘单上的背书人出具证明,或者在粘单上加盖“粘单”的黑色签章。
自制粘单如没有”粘单”两字,需粘单上的背书人出证明,或加盖“粘单”黑色签字章,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9)票面上的付款行号与票上加盖的银行汇票专用章中的行号不一致,该票是否有效?
答:
这种情况很少见。
由于行号发生变更,银行在打印票据时未将行号改成最新的,因此会出现其票上打印的付款行号是以前的行号,而汇票专用章上的行号是更改后的行号的情况,从而导致两者不一致。
对于这种票据,只要票据是真票,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
如行号不相符一般不影响票据效力,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11)票面上小写金额错位,该票是否有效?
答:
这种情况偶尔出现。
承兑行在打印票据时,如果未调整好打印格式,就会容易出现小写金额错位,只要大小写金额一致,是不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
如果企业收到此类票据不放心,可委托银行进行查询查复,在发查询时注明“是否小写金额错位”,由于承兑行有存根联,可核对是否错位。
如确实错位,承兑行回复时会回复“小写金额错位”之类的语句。
(10)A将票据背书给B,但未在票上写B的名称,B收到票据未背书直接转让给C,从票据形式上看,为A直接背书给C。
C在办理托收被拒付,承兑行要求A出证明,请问A能否出证明?
答:
由于A确为票据上的背书人,因此其有义务出具证明,帮助最后持票人办理托收事宜。
但在出证明时,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出具。
例如因A背书章不清需出证明,则A在出证明中应该只写自己印章加盖不清,而不应出具“此票确为我公司背书转让给C”类似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语句。
四、票据防伪及知识分享,背书易犯错问题警示,粘单格式必须与票据背面的背书栏格式一致,骑缝章需盖章清晰,没有断层,背书章盖章清晰,如不清楚,则需背书人出具证明。
如被背书人名称过长,可在栏内写两行,假票,背书错误,票据丢失,票据暇疵,统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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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错误,期限灵活、融资功能增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企业现金流管理,实现票据流转全程电子化加快资金回笼,票据期限由6个月延至1年短期贷款可转换为电票,杜绝纸票易变造、易遗失风险降低携带、转让风险安全、快捷,借助平台掌握上、下游资金情况提升资金流管理能力,电票,随着中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TCL集团及成员企业信用程度的提高以及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强,票据交易量的规模不断扩大,电子票据已成为票据业务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是票据业务创新的重要内容,可以杜绝假票、票据丢失等风险,提升票据流转的效率。
各成员企业应加强电子票据业务的推广和实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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