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四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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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第四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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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第四章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内容提要学习目标学习重点及难点重要概念复习思考题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内容提要保险的基保险的基本原则本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分摊原则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及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用,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些实际问题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难点:
代位追偿原则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50
(一)含义1、概念: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互向对方如实申报实质性重要事实。
实质性重要事实。
2、起源:
诚信-讲诚实守信用。
“最大诚信”,源于海上保险。
在1906年之前,法律上并没有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首次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
其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同,1最大最大诚信原信原则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
隐瞒、不告知、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
原则上,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前还是损失后,即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时解除合同。
3、重要事实:
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的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1.针对保险双方投保方和保险方。
2.时间上既在合同订立时,也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
3.应当做到诚实,信守合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二、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P.50-511、风险发生及其损失的不确定性2、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3、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目的:
防止道德风险,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一一)告知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告知、保证P.51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2、告知的要求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要求,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不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具体讲,是指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1)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7条。
重要-保险人是否接受、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的事实
(2)告知的形式:
一是无限告知一是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无限告知形式对投保人要求高。
法国、比利时、英美法系国家保险立法采用。
二是询问回答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可无须告知。
中国等大多数国家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
(3)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订立合同时是投保人;合同订立后,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甚至是受益人。
(4)告知义务的内容(因投保方履行时间不同而各异):
一是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回答;二是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三是合同有效期内危险增加时的通知;四是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的通知;五是重复保险的告知。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保监公告第55号)号)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醒人身保险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也是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投保单以及健康证明书、重要事项告知书、批单、产品说明书等有关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投保单及有关单证的有关内容。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的事项以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提示的范围为准,并以书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义务。
三、由于投保人的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投保人的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推销人员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及有关单证时,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以前应当确认推销人员代为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
四、如果投保人发现推销人员的宣传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请向保险公司作详细咨询,核实以后再签署投保单。
五、投保人在购买包含死亡赔付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项保险并认可保险金额。
中国保监会2003年9月1日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
(二)说明
(二)说明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中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通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1)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17、18条。
(2)原因:
一是保险行业专业性强;二是格式合同、附和合同,技术性语言,投保人劣势。
(3)说明义务履行主体: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
(4)说明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5)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一是明确列明;二是说明、明确说明。
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明确说明: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国际上,一般是明确列明。
我国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对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理解对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理解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特点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特点1、法定性。
、法定性。
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
2、先合同性。
先合同性。
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所负的合同义务。
故此项义务之履行不受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影响。
3、主动性。
主动性。
此项义务之履行,不以投保人之询问为条件,保险人应主动履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根据属创新之举属创新之举(外国保险立法,未有)。
究其立法宗旨,乃在于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之保护,其法理依据有二:
一为最大诚信原则一为最大诚信原则之要求之要求。
二为当事人合意二为当事人合意(意思表示一致)之要求。
之要求。
问题探究问题探究1、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仅适用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或具有或具有“附合契约附合契约”性质的保险合性质的保险合同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非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其条款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协商拟定,投保人在订约过程中可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之内容及其涵义,若仍使保险人担负订约说明义务,即非必要,对于保险人也有失公允。
换言之,对非格式条款之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履行订约说明义务缺乏法理依据。
2、说明的涵义。
、说明的涵义。
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使用了“说明说明”和和“明确说明明确说明”两个不同的用语。
探究立法本意,似有区分,即:
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此项义务可称作“一般说明义务”;对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可称为“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所谓“说明说明”即“醒意醒意”,意为揭示或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
所谓“明确说明明确说明”,则包括“醒示醒示”和和“醒意醒意”两层含义。
醒示义务亦称特别提请注意义务,即格式合同提供人所负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这在我国合同法第39条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说明说明”的标准的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之分。
前者以说明人的自我感觉为判断标准,后者则以相对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
我们认为,从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的立法宗旨考虑,应采取客观标准应采取客观标准,即以相对人是否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及涵义为标准。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在实务上,客观标准又有个别标准个别标准与一般标准一般标准之别,前者强调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后者则以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为标准,而不考虑具体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个体特点。
大部分法官认为(比如徐州中院民二庭熟悉保险法的法官),考虑到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综合标准或称修正的一般标准,即原则上以投保人所处阶层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同时兼顾特定投保人的特殊个体状况,保险人若明知或应知特定相对人的认识水平或理解能力低于一般人,则须以更大的勤勉予以解释和说明。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3、说明的方式和方法。
、说明的方式和方法。
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可采取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两种方式。
采取书面说明方式时,若投保人对说明文字仍存疑问,根据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仍应采取适当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解答,直至其理解合同条款内容。
至于订约说明义务的履行人,则不以保险人为限,保险人的代理人向投保人所作说明,亦有相同效果。
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要求)保险法第17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保险法保险法17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对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投保人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别声明的,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主动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应投保人要求作出解释。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4、违反订约说明义务之后果。
、违反订约说明义务之后果。
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但是,我们认为:
法定免责条款(包括保险监管部门制订的各种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应包括。
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
(三三)保证保证P.521.保证的含义保证的含义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2.保证的分类保证的分类
(1)按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确认保证(过去、现在)承诺保证(将来)
(2)按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
(1)确认保证确认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保证承诺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1)明示保证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
国际惯例通行准则,社会公认的规则。
如船舶的适航。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3.保证与告知比较
(1)强调内容不同:
告知强调诚实;保证强调守信。
(2)目的不同:
告知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目的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的发生。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四、弃权与禁止反言四、弃权与禁止反言P.53P.531、弃权A、弃权概念: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B、弃权构成条件:
一是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以及因此而享有抗辩权或者解约权。
C、默示弃权行为:
-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的时候,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保险人已知此种情形却仍收取投保人补缴的保险费时,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保险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因而增加了投保人在时间上及金钱上的负担,该行为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则可视为保险人对纰漏和不实之处抗辩的放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应于约定或法定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的,则可认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保险人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2、禁止反言:
A、禁止反言概念: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B、禁止反言情形:
-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弃权与禁止反言注意事项:
弃权与禁止反言注意事项:
(1)目的:
限制保险人滥用权利,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
我国保险实务没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传统,保险法也无规定。
(3)纠纷:
多体现在保险代理人方面。
(4)特殊: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2年。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告知与保证主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告知与保证主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束保险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通过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维具体化,通过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的均衡。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五、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P.53-541、违反说明的后果
(1)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17条: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法:
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罚款、刑事责任。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
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罚款。
2、违反告知的后果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解约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人有严重影响的,解除合同。
解约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退还保险费。
对保险人没有影响或影响不严重的,对解约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责任。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3)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4)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况通知保险人的: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5)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6)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视情况退还保险费、增收保险费或调整给付保险金。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7)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2、违反保证的后果
(1)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险费)。
(2)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部分违反时,仅就违反保证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人并不能完全解除保险合同)。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案例案例11:
19961996年年33月月,某某厂厂4545岁岁的的机机关关干干部部龚龚某某因因患患胃胃癌癌(亲亲属属因因怕怕其其情情绪绪波波动动,未未将将真真实实病病情情告告诉诉本本人人)住住院院治治疗疗手手术术后后出出院院,并并正正常常参参加加工工作作。
88月月2424日日,龚龚某某经经吴吴某某推推荐荐,与与之之一一同同到到保保险险公公司司投投保保了了简简易易人人身身险险,办办妥妥有有关关手手续续。
填填写写投投保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1997年年55月月,龚龚某某旧旧病病复复发发,经经医医治治无无效效死死亡亡。
龚龚某某的的妻妻子子以以指指定定受受益益人人的的身身份份,到到保保险险公公司司请请求求给给付付保保险险金金。
保保险险公公司司在在审审查查提提交交有有关关的的证证明明时时,发发现现龚龚某某的的病病史史上上,载载明明其其曾曾患患癌癌症症并并动动过过手手术术,于于是是拒拒绝绝给给付付保保险险金金。
龚龚妻妻以以丈丈夫夫不不知知自自己己患患何何种种病病,未未违违反反告告知知义义务务为为由由抗抗辩辩,双双方方因因此此发发生生纠纠纷。
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分分析析:
在在本本案案中中,龚龚某某不不知知自自己己已已患患有有胃胃癌癌。
仅仅从从其其没没有有声声明明自自己己患患胃胃癌癌的的角角度度看看,并并不不算算违违反反告告知知义义务务。
但但是是,龚龚某某对对自自己己几几个个月月前前住住过过院院,动动过过手手术术的的事事实实(这这一一事事实实对对保保险险人人来来说说无无疑疑是是很很重重要要的的)是是不不可可能能不不知知道道的的,他他却却没没有有加加以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因为为根根据据保保险险法法的的一一般般理理论论,告告知知义义务务要要求求告告知知内内容容是是对对事事实实的的陈陈述述,而而非非准准确确地地阐阐明明观观点点。
它它并并不不苛苛刻刻地地要要求求投投保保人人的的告告知知完完全全准准确确无无误误,只只要要在在投投保保人人认认知知范范围围内内他他尽尽最最大大可可能能地地履履行行了了这这项项义义务务即即可可。
也也就就是是说说,在在被被保保险险人人确确不不清清楚楚自自己己到到底底患患何何种种病病的的情情况况下下,倘倘若若他他对对病病情情作作了了感感知知性性陈陈述述,尽尽管管这这种种陈陈述述不不一一定定与与事事实实相相符符(如如患患有有胃胃癌癌,家家属属等等善善意意地地告告诉诉他他得得的的是是胃胃病病,他他申申报报患患过过胃胃病病)他他在在义义务务履履行行上上是是绝绝无无瑕瑕疵疵的的,但但是是如如果果他他隐隐瞒瞒或或虚虚假假陈陈述述了了就就医医或或治治疗疗等等方方面面的的事事实实,则则犯犯有有未未适适当当告告知知重重要要事事实实的的过过错错,应应当当承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保险险人人是是有有正正当当理理由由拒拒绝绝赔赔偿偿的的。
保保险险人人因因此此获获得得抗抗辩辩权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拒绝给付保险金。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案例案例22:
衡衡阳阳市市某某公公司司职职工工熊熊某某,通通过过保保险险公公司司业业务务员员陈陈某某为为其其5959岁岁母母亲亲王王某某投投保保88份份重重大大疾疾病病终终身身险险。
陈陈某某未未对对王王某某的的身身体体状状况况进进行行询询问问就就填填写写了了保保单单。
事事后后陈陈某某也也未未要要求求王王某某做做身体检查。
身体检查。
19981998年年77月月,王王某某不不幸幸病病逝逝,熊熊某某要要求求保保险险公公司司理理赔赔。
保保险险公公司司以以投投保保时时未未如如实实告告知知被被保保险险人人在在投投保保前前因因帕帕金金森森综综合合症症住住院院治治疗疗的的事事实实为为由由,拒拒绝绝理理赔赔。
熊熊某某遂遂上上诉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24万元。
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判决结果如何?
返回目录返回目录上一页上一页下一页下一页退出退出本篇目录本篇目录下一篇下一篇案例案例3某某家家银银行行投投保保火火险险附附加加盗盗窃窃险险,在在投投保保单单上上写写明明24小小时时有有警警卫卫值值班班,保保险险公公司司予予以以承承保保并并以以此此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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