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次贷危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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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次贷危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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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李叶丹大民事诉讼法体系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等,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提出答辩或反诉、证人出庭作证等活动。
诉讼关系,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始终是诉讼关系的一方主体。
审判主体管辖、审判组织、回避等诉讼主体当事人、代理人、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等审理对象诉讼标的、诉讼类型、证明等各种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等民事纠纷基本构件和展开过程民事纠纷基本构件和展开过程民事纠纷基本构件和展开过程民事纠纷基本构件和展开过程常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常用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1、2012年民事诉讼法,共282条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552条3、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共83条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08)5、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6、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事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法的属性从法律地位看从法律地位看基本法基本法从调整社会关系看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看程序法法律性质公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主体中国领域内的所有人事项民事纠纷和特别、非诉案件(督促、公示催告)空间中国领域内(不含港澳台)时间2013年1月1日生效,具有溯及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旧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但未审结的案件,则适用新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问题:
中国公司a和美国公司b,在上海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如果因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公司a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适用美国统一合同法,诉讼程序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
请问那些约定可行?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诉法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民诉法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条件:
1、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2、民事领域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3、不属于其他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政策认为应当排除的情形特殊情况:
1、不平等间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否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例子?
例如部队的福利住房、承包农地转为宅基地2、何为财产、人身领域?
什么不属于财产人身领域?
1、校友以武书连排名设计不科学,山大排名过低为理由起诉武书连,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2、山大以武书连排名设计不科学,排名过低为理由起诉武书连,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如果武书连说“山大这个烂学校,我绝对不会去”此评论受到1000万人转发,山大以侵犯了山大名誉权为理由起诉武书连,法院可否受理?
2、何为财产、人身领域?
什么不属于财产人身领域?
独立机构对大学的排名、对火星的土地具有所有权、社会组织自身管理问题(学生给老师教学的评价、公司公章交给谁)3、什么制度排除了法院对某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纠纷的管辖权?
定有有效仲裁协议的商事纠纷、劳动仲裁比较难判断的情形1、外嫁女?
2、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
除名?
3、劳动环境恶劣?
立案难?
告状难?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原则?
从一般到特殊,从特殊到一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
适用民事诉、刑事、行政诉讼(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检查监督、支持起诉)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问题在一起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国公司太阳星和其前任员工李明在北京进行的一审诉讼中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申请调解等。
但是,太阳星聘请的律师是红圈所专做劳动争议的合伙人(费用10万),李明聘请的是河北某城的也是专做劳动争议的二年级律师(提成,预付1000元)。
在举证环节中,太阳星提供了一旅行箱的证据。
李明指出,大部分证据都是伪造的,自己仅有一纸劳动合同。
在调解中,李明要求太阳星赔偿10万元,太阳星只答应支付1万元。
请问如何理解平等原则下的这种不平等?
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民诉法8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院调解原则民诉法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自愿原则如何理解强制调解?
2.合法原则问题当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付应为10万元,劳动者以1万元的价格接受调解?
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处理?
合法原则指过程合法,调解协议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辩论原则民诉法1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问题,各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相互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点: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问题证人有没有辩论权?
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民诉法1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处分权的形式,法院可进行必要的监督。
问题问题以下哪些正确?
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1)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被告在报上发表道歉声明。
(2)法院判决,被告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被告在报上发表道歉声明。
(3)若被告承认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但是法院查明被告没有侵权事实,可否判决被告不成立侵权且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处分权和审判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对处分权的指导、监督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原因:
是因公益诉讼系代表人之诉,为防止原被告双方私下利益勾兑损害他方利益,以便及时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检查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法性质的著名论断:
“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
因此必须:
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
列宁:
1922年2月22日写给德伊库尔斯基的信件关于司法人民委员部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任务在民事诉讼领域贯彻社会干预的基本精神,旨在提倡人民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同各种民事违法行为作斗争;并将民事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因此,社会干预原则不仅反映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且体现了审判工作对人民负责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唐德华、杨荣新、程延陵、朱锡森编著: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30页。
检查监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国家对民事诉讼实行干预主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的固有特质。
作为其具体体现,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国家干预和社会干预。
国家干预,是指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干预。
就法院而言,其主要体现是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面不受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之约束;就检察院而言,是指检察院依据法定的检察监督职能(,我国法律将之译为“法律监督”)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
社会干预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及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或者参与民事诉讼。
陈刚:
支持起诉原则的法理及实践意义再认识,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87页。
检查监督原则民诉法1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行使主体:
人民检察院行使方式:
抗诉:
生效裁判检察建议:
a.生效裁判;b.审判人员违法行为;c.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诉法15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前提:
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要支持起诉。
为什么?
目的:
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公报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案例案例案例分析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某正沿天津市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路中心跨越护栏的老人王某,后王某倒地受伤。
2010年12月15日,王某将许某告上法庭,称自己是被许驾车撞到腿部,被撞弹起后趴在其车前部,又倒在地上,故要求被告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原告11万元。
被告许某辩称王某是跨越中心护栏时自己摔倒的,而自己看到她摔倒及时刹车,随后下车将她扶起拨打120,自己不但没有撞到王某,而且见义勇为。
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某赔偿王某10万元。
理由是“虽然不能确定许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王某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行人王某没有接触。
”“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何在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必然会受到往来车辆的影响。
”从民事诉讼法原则方面看,该判决存在什么问题?
存在的问题1、侵权的构成?
2、若法院这样判决,对当事人而言有何不利?
辩论原则在诉讼中是否所有的事实都要求由当事人提出和主张?
法院对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是否均不得予以认定?
传统观点:
辩论原则只适用于主要事实,而不适用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换言之,当事人不主张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时,法院也可以予以认定,而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法院则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日本学者观点
(1)不区分该事实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只要该事实是影响诉讼胜败的重要事实,就适用辩论原则。
(2)不论是主要事实还是间接事实,所有的事实都必须经由当事人主张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即所有的事实都应当适用辩论原则。
(3)在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何、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是否明确、从促进审理的角度来看应认定事实的范围是否明确等方面之基础上,针对具体类型来归纳性地予以决定的事实。
日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5页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基础性作用,能够宏观地构建出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并使民事审判区别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的制度的统称。
基本制度:
适用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为具体的制度保障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两审终审、陪审制度例子例子问题你对结果满意吗?
从1-10正义一部分解决的是一个分配的问题。
因为大部分的人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例如,一份工作,考进自己最喜欢的学校,获得一份实习机会等)。
人们在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时往往不会想到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
问题是,当我们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时如何他们接受这份结果。
1、第一种、第二种、第三种程序都分别是公平的吗?
为什么?
2、这三种程序的合理性从何处而来?
是否都建立在同一种基础上?
第一种的结果建立的基础是:
同意正义的分类正义的分类Pureproceduraljustice纯粹的程序正粹的程序正义:
除了程序本身不存在其他:
除了程序本身不存在其他标准定准定义何何谓正正义的的结果。
果。
Perfectproceduraljustice完善的程序正义:
具有两个特征
(1)对何谓正义的结果具有一个独立独立标准;
(2)程序能够保证这个“正义的结果”的实现。
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不完善的程序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1)对何何谓正正义的的结果果具有一个独立独立具有一个独立独立标准准;(;
(2)但程序不能保)但程序不能保证这个个“正正义的的结果果”的的实现。
-罗尔斯正义论程序应当保证解决“谁最渴”这个问题。
根据本程序得出的就一定是最渴的人。
但是,那些没有得到水的学生是否认为这个程序是公平的呢?
程序正程序正程序正程序正义义的含的含的含的含义义1.公正程序的目的是保证结果公正的结果。
若人们认为自己可以(通过程序)影响结果,那么他们会人认为结果是公正的。
ThibautandWalker(1975)程序正程序正程序正程序正义义的含的含的含的含义义2.Tyler,Rasinski,andSpodick(1985).人们对程序的要求不应当仅仅被解释为想要尽可能地控制结果。
即使他们对结果没有任何控制权,他们还是希望在政府法院等权威机构陈述自己的想法。
后期研究。
程序正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程序正义和当事人的自我评价、自我价值联系紧密(Tyler,Degoey,andSmith1996)。
其次,当事人不是所有时候都在乎程序正义。
当他们对一个群体或者一个人越具有强烈的身份认同的时候,越在乎程序正义;但是如果涉及利益越大,当事人就越重视结果。
DeCremerandTyler2005;Huo,Smith,Tyler,andLind1996;SmithandTyler1997;Tyler,Lind,Ohbuchi,Sugawara,andHuo1998;Smith,Tyler,Huo,Ortiz,andLind1998.程序正义的实现方法程序正义的实现方法自然正义原理放在公平审判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1.避免偏见(不应当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
中立性。
2.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也就是:
兼听(audialterampartem)。
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
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外)。
适用法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合议制度的优势:
提高案件质量劣势:
成本高,无法达成一致,减低诉讼效率合议制重点问题第一审合议庭:
民诉法39: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诉法178: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a.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c.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
民诉法40:
必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评议: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
民诉法40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问题中院进行的一审,是否可以邀请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制度截至2013年11月,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到72.73%。
在这些有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中,将近99%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
为什么中院很少?
陪审制度制度的意义:
1、是非法律专家的一般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一条重要途径,体现了“司法民主化”。
2、民众参与为法官在法律专业背景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程序操作和实体形成带来了另一种知识上的互补性,特别是对民俗和生活常识方面的知识。
3、直接体现了民众对司法过程中人和事的监督。
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1、陪审员受到法院整体决策机制的限制。
2、陪审成为节省法院人力资源的手段,合同制人员的陪审员化。
3、“陪审应当精英化还是具有广泛代表性?
陪审精英化”和“陪审的广泛代表性”之间的驳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生效日期2018年04月27日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废止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中国应用法学一件合同纠纷,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后来该案件上诉到中院后被发回重审,请问此时是否可以由一个审判员重审这个案件呢?
李法官是否可以参加重审时的合议庭?
陪审员是否可以参加重新组成的合议庭?
回避制度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定程序,推出案件审理程序的制度。
对象:
a.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诉解释第48条)b.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民诉解释第49条)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民诉解释第46条)回避的事由: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某案中,李法官独任审理,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李法官正好因为工作调动至中院,因熟悉情况,领导想让李法官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由张王李三位法官担任二审合议庭成员,后以一审程序存在重大错误,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又上诉到中院,张王李三位法官再次审理该案件。
请问本案程序有何问题?
民诉法解释45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民诉解释第45条第二款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于本条给出的解释因为发回重审案件后的案件审理与原来案件的审理并非原审法院同一合议庭人员审理,该案件又上诉后再由原来的二审合议庭人员继续审理也并无不妥,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发回重审原二审合议庭没有接触实体问题(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2)二审法院法官素质较高3)出于司法资源利用的考量申请回避的期间:
一般:
开始审理时;回避事由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法庭辩论终结前民诉法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案例原告起诉被告,在法庭辩论期间原告提出,审判长李某与被告是父子,要求审判长回避,而且证人林某与被告是兄弟,要求证人回避。
同时要求审判长以前从事的法庭调查辩论均需要重新进行。
应当如何处理?
公开审判制度判决一律公开、合议不公开。
应当不公开的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的案件离婚案件、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依一方申请就可以不公开)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发文字号:
法释20187号发布日期:
2018.03.04实施日期:
2018.09.01公开宣判与网络:
隐私与知情权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法庭规则仅仅规定了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如何界定庭审微博直播?
如何发现庭审微博直播?
审判公开的界限在何处?
禁止庭审微博直播是否与审判公开这一原则相冲突?
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之所以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传播庭审情况,主要考虑:
实践中,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这显然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诉讼参与人不专注庭审,无疑也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利益衡量作为一个法学的思维方式,在各种法律制度当中无所不在,在对审判公开的限制方面也是如此。
具体而言,天平的一端是审判公开的需要,另一端是对其他利益进行保护的需要,比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的利益以及对审判秩序的维护。
参考:
冯姣:
禁止庭审微博直播与审判公开关系之探析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宣告终结的制度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采取续审制:
第二审以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的状态为基础继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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